——也談南京“虐童”案的不逮捕決定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消息一出,社會一片嘩然,網上反對聲、質疑聲更是連成一片。甚至公安部打拐辦陳先生也表示反對,稱此舉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頒布的司法解釋背道而馳。
被傷害的兒童經鑒定已經構成輕傷,那麼李征琴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沒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輕傷,隻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但是,人犯了罪,是不是必須要逮捕呢?
還是先看法律規定。
我國刑訴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種類主要有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拘留和逮捕。
逮捕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事強製措施,主要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複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對於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放在社會上不至於造成危害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製措施。
就本案來說,李征琴“虐童”案發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通過律師向孩子、孩子的親生父母及社會公眾道歉,並表示將用關愛彌補過失。男童的養母李征琴和生母張傳霞是表姐妹關係。李征琴被刑拘後,孩子一直由張傳霞照顧。對於沒有批準逮捕,“這對孩子和我來說都是個好消息”,張傳霞稱,並且孩子仍希望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對於表姐的道歉,張傳霞表示接受:“這件事對她來說是個教訓,我相信她以後肯定不會再打孩子了。”
從以上事實對照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李征琴並不是一個必須立即逮捕的罪犯,畢竟這是一個發生在親屬之間的案件。從法律角度看,罪行並不是特別嚴重,並且已經得到了被害方的諒解,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製措施完全可以保證案件順利地走完所有程序,並且李征琴最後極有可能被判處非監禁刑。
可是為什麼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反對、質疑,似乎南京檢方的正確做法逆天了呢?
筆者分析不外乎有以下幾點:
首先受害者是一名兒童,其背上的累累傷痕觸目驚心,確實讓人心疼,從同情弱者的角度,人們的感情表達屬於正常。
其次是國人的從眾起哄心態。社會的一些不公,造就了大眾浮躁、狂熱、偏激的性格,看熱鬧不怕事大。很少有人理智、冷靜、完整地去思考一個事情的前因後果,來龍去脈,優劣得失,更沒有人去翻一下法律書,從法律的角度評論問題。
再就是國人判斷是非的一元化標準。我們長期以來受到的教育就是非黑即白,非對即錯,不是敵人就是朋友,“不是西風壓倒東風,就是東風壓倒西風”。造成我們看待一個人,不是好人就是壞人。好人做了錯事,是好心辦壞事,可以諒解,好人仍是好人,甚至仍然可以“高大全”;壞人做了好事,也是圖謀不軌,是偽君子、兩麵人,壞人仍是壞人。同樣,評論一件事情,不是好事就是壞事。李征琴“虐童”,在普通公眾看來,乃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她就是一個十惡不赦的罪犯,應該殺無赦、斬立決才大快人心。南京檢方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不批捕,自然成了眾矢之的。
其實,世界是複雜、多元的,也是多彩的。除了黑白,還是紅黃綠藍灰等,你可以喜歡某種顏色,但你不能說隻有你喜歡的顏色是正確的。對於複雜的事情,不能簡單地用對與錯來評判。敵人和朋友都是少數,絕大多數人和我們既不是敵人,也稱不上朋友。除了東風與西風,還有南風和北風,更有無風的時候。李征琴收養了親戚的孩子,自然是望子成龍,教育心切,才下了狠手,其打孩子的目的並非是“虐童”取樂。
南京檢方的不批捕,隻是根據案情,反複衡量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依法行使職權,變更了強製措施,並非是宣布李征琴無罪,用不著大驚小怪。
如果說,不懂法律的人對不批捕表示不能理解還情有可原的話,公安部打拐辦陳先生的公開反對就有點讓人匪夷所思了。他稱此舉與有關司法部門的司法解釋背道而馳。殊不知,上述解釋隻是對侵害未成人的權利如何處理做出的規定,屬於實體法的範疇,而采取何種強製措施屬於程序法的範疇,兩者根本不是一個法律層麵,何來背道而馳之說?作為一個司法人員,不從法律的角度進行正確分析,卻公開誤導公眾,其動機與水平不得不讓人產生懷疑。
眾口鑠金,積銷毀骨。近年來,網絡、媒體、社會輿論殺人的例子並不少見。而南京檢方不畏壓力,隻唯事實與法律,如洶湧洪濤之中流砥柱,讓我們看到了法律人堅持操守的一絲絲希望。我們不能不為他們的行為叫一聲好,點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