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在新家中安頓下來,這些孩子也不會總是得到良好的照料,有的女孩甚至遭到缺乏耐心的丈夫或者冷酷無情的公爹的強暴。如果通過聯姻促成的關係破裂或者新郎新娘將要繼承的財產不複存在,嶽父母或公婆對他們施加的報複通常是難以承受的。在她的父親失去財產之後,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絲就被關進一座塔樓裏遭受虐待。即使那些沒有遭到刻薄對待的孩子也要受到其父母、親屬和家庭變故的影響。另外,人們一般希望新來者——通常總是對女孩這樣要求——能夠謙恭順服、唯命是從,而且在言行方麵純潔無瑕。
然而,盡管過渡困難、要求苛刻,而且對仍是孩子的新人而言難以擔當婚姻重任,大多數女孩在身體發育成熟之前就被迫有了性行為。所謂成熟通常是指月經初潮或者年滿12歲到14歲,這一般也是大多數社會所認為的法定適婚年齡,至少對特權家庭的女孩而言是這樣的。普通家庭的女孩男孩則會體驗另一番經曆。古代雅典的多數女子都在14歲到18歲之間結婚,幾乎是月經初潮後不久,而她們所嫁的男人年齡通常比新娘大上十多歲。年齡的不對等引起的後果是,做父親的在自己40歲左右的時候就要盡早安排女兒的婚姻,免得以後來不及。(但是兒子可以到了成年之後再結婚,所以在自己的婚姻大事方麵有更多的發言權。)早婚避免了未婚先孕和家族蒙羞事件的發生,而且讓步入夫妻性生活的年輕女子注意治療各種婦科病,還能為其解決青春期荷爾蒙失調的問題。
為了保持崇兵尚武的社會文化,古代斯巴達人對本族的未婚少女——他們稱為“parthenoi”——加以訓練,以確保她們將來能夠生育嚴格遵守紀律的強壯勇士,從而在希臘各城邦中保持軍事領先的地位。身強力壯、適應性強的“parthenoi”至少要滿18歲才能結婚,婚後她們無拘無束的生活也就結束了,因為要與丈夫或公婆生活在一起。不過,如果新郎不滿30歲,他必須繼續住在軍營中,隻有“在黑暗的掩護下,瞞過夥伴甚至其他家人”才能與新娘相會,即使他們想孕育下一代時也不能例外。因為家庭生活會令人鬆懈,所以斯巴達社會從上到下都會盡可能久地避免家庭因素對軍事組織造成影響。
與古希臘一樣,古羅馬的大多數女孩會在20歲前後結婚。現在很多學者相信,隻有來自有產階級的女孩才能在更小的年齡嫁出去,她們的丈夫通常是25歲左右的年輕人。所以,上流社會的婚姻中,配偶間的年齡差異是相當大的,因而進一步導致配偶關係、生育、鰥寡、再婚以及財產繼承方麵的問題。幾個世紀後的西歐,非精英階層的女子傾向於在15歲之後或者20出頭的時候成婚。這是不同國家和不同文化中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我們可以總結出一條有用的規律,並據此對婚姻的發展變化與本質進行學術分析,具體解析詳見以下事例。
16世紀下半葉的德國,手工業者必須通過從新手到熟練工的考試才能結婚,但是經濟方麵的限製使得嫻熟的工匠也較難承擔成家立業的重擔,因此出現了一個為數眾多的因窮困而無力結婚的男性階層。其婚約往往從幾個月拖至幾年,迫使許多未婚夫婦申請法外破例,有的是因為女方懷孕,有的申請者則聲稱是出於“重要原因”。盡管有批評家認為婚姻可以防止人沉迷色欲,對新婚夫婦而言經濟問題無疑是上帝給他們的難題,所以,結婚的平均年齡不得不相應提高,許多已訂婚的人仍然保持單身。
還有一些說明初婚年齡出現較大分化的例子。1864年,葡萄牙北部和南部的維亞納堡區和法魯區20~24歲的女性的已婚率分別是15.5%和42.7%;
50~54歲之間的單身女性比例分別為37.8%和11%。1880年,比利時蒂爾特郡50~60歲的婦女單身率達到30.5%,而沙勒羅伊隻有9.2%。19世紀40~70年代,英格蘭和威爾士有三分之二強的男女在25歲左右的時候尚未成婚,12%的50~60歲婦女保持單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