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過去的丈夫與妻子(1)(2 / 3)

初婚年齡

還有一個影響到所有婚姻的問題便是結婚者的年齡,特別是女性初婚的年齡。曆史學家布倫特·D.肖認為,新娘的年齡是“決定某個群體的整體人口繁育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是一個重要的人口統計學數據。所有與人口繁殖有關的社會習俗和慣例都受到它的影響,包括家庭的‘形態’、母親與孩子的關係、夫妻關係、財產與物權的繼承方式等等”。初婚年齡是女性現狀的一個指標,折射出社會希望女性扮演何種角色。

在世界大多數地方,甚至連嬰兒都可以成為許婚的對象。中國曆史上便有“童養媳”之說——把未來的兒媳從小養大,或者將隻有數周或幾個月大的女嬰賣給願意收養她的家庭,將來給這家的兒子做老婆。人們相信,這樣做可以培養唯命是從、任勞任怨的兒媳婦,使其熟悉婆家的規矩和需要,而且不會像年紀大一點才嫁過來的女人那樣有逃婚的危險。“童養媳”至少在中國宋代(960—1279)的時候就已經出現,到20世紀末,中國社會中大約20%的婚姻都采取了這種形式。在印度,印度教教義認為婚姻是具有“超自然意義的神聖結合”,因此人們必須在神的指引下組建家庭,而且幼女是可以結婚的。4與中國一樣,印度的家庭也認為從新娘小時候便由丈夫或公婆對其進行訓練和定型是非常重要的。1921年到1931年這十年間,童婚在印度相當盛行,“童妻”的數量從8565357人暴增至12271595人。不過,有一種叫“過納”(gauna)的習俗——將未進入青春期的女孩留在父母身邊,待其生理成熟之後再送至丈夫家——使得許多童婚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舉行婚禮。第二階段是“過納”儀式,儀式結束後,新娘才開始與丈夫及其家人共同生活。

西歐上層社會中的婚姻習俗與亞洲不無相似之處。為人父母者經常會把正處青春期或者青春期前的女兒嫁出去,以至於“性成熟”與“適婚”成了一對同義詞。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希望在女兒生下私生子、令家族蒙羞之前將其穩妥地嫁出去,或許還可以借此鞏固家庭的地位、榮耀門楣,甚至通過婚姻帶來財富。

12世紀,教皇亞曆山大三世試圖通過教廷法規來保護這些年輕的新娘。他規定了最低合法婚齡——女孩12歲、男孩14歲,男女一方或雙方年齡低於這個標準的,婚姻可以不算數。有些精明的父母想方設法鑽這條法規的空子,他們將“12歲”曲解為“第12年”,結果在女兒11歲的時候便將其嫁了出去。有的父母則直接無視該條法律或者想通過申請教皇特許讓遠低於12歲的女兒成婚。

12世紀的歐洲,盡管教廷規定的最低訂婚(這裏的“訂婚”與“結婚”差不多是同義詞,區別在於,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算寡婦或鰥夫)年齡7歲,但還是有很多男孩女孩在低於這個年齡的時候被父母指婚。法國國王路易七世的女兒瑪格麗特年僅兩歲時,父親就代她與英王亨利二世5歲的兒子小亨利訂了婚。兩年後,瑪格麗特的母親康斯坦斯因難產去世,路易七世五周後便再婚,出於外交目的的考慮,亨利二世立刻為小瑪格麗特與亨利舉行婚禮予以響應。

大多數已經訂婚的女孩都會住在家裏,等到年齡夠了再舉行婚禮。但是在中國和印度,有的女孩是由未來的公公婆婆養大的。這些女孩在丈夫家學習各種風俗、文化、語言和慣例。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絲,3歲時與傑弗裏·德·維爾訂婚,6歲就被交給傑弗裏的哥哥牛津伯爵撫養。英王亨利一世的女兒瑪蒂爾達7歲時與大她21歲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五世訂婚,隨即進入亨利的宮廷,“從幼年起便開始學習該國的語言、習俗、法律等作為皇後應該知道的東西”。為了確保她融入日耳曼宮廷,皇帝還遣散了她的英國保姆。

就初婚而言,新郎的年齡一般會接近新娘或者比她們稍大幾歲,不過,60歲的老頭子迎娶比自己小四五十歲的女孩的情況既不少見,也不違法。例如,16世紀英國翻譯家安格爾·德伊曾經指責一位貪婪的父親打算把他“幼小嬌弱的”女兒嫁給一個令人厭惡的吝嗇鬼,這人“肮髒猥瑣……卑鄙醜陋”,而且“喪心病狂,毫不體貼”。

那些被迫與陌生人訂婚或結婚的小孩子的情形又是怎樣的呢?7歲訂婚、13歲結婚的聖雄甘地譴責童婚是“殘忍的風俗”,他還補充道:“年幼的我沒有想到的是,將來有一天我可以有機會嚴厲地批評父親給我安排童婚的做法。”19世紀孟加拉的拉桑達裏·德維生有11個孩子,也是童婚的受害者,她形容自己是“像被拉到神壇前獻祭的山羊一樣,無助地發出痛苦的呼號”。今天我們已經難以尋覓大部分曾經的童婚新娘和新郎的蹤影,當然也不能請他們出來指證,雖然其中的有些人不在意過早結婚,但是,我們可以想見童婚風俗傷害了大批女性,禁止童婚的法律體現出人們對婦女受到的惡意對待和不幸的理解與同情,即使沒有受到虐待,她們也被剝奪了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