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滸傳》作者對法製與法治的態度
從以上羅列的宋朝在刑事訴訟中對於製度和程序正義的追求,可見它在古代曆朝中是比較重視法治的,瀏覽宋代文人士大夫的著作和宋史,可知統治者在法製上設計的製度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執行。這些在研究宋代政治學、法學的學者那裏都有所論述。但是它們在《水滸傳》中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反映。除了其中一些涉及司法、執法的故事不是寫於宋代以外,《水滸傳》中第七十一回以前許多故事在南宋巳經有了雛形。也就是說,最初的“水滸”故事的作者隻關心故事的主人公在其涉及的案件中的命運,而不關心其中的法治問題,因而很少寫到它們。
“法”與“清官”
宋代是個重視製度建設的朝代’不僅在法治上’在選官和官吏的管理製度上,在科舉製度上也都做了許多創新。這些製度其立意都是使得官員能夠成為不貪不昏的合格官員。可是老百姓不相信這些,他們不了解這種製度程序,甚至也不想去了解,他們還是把希望寄托在品格好、有操守的清官身上。
宋代法製嚴密,“水滸傳”中寫了那麼多的案件與對這些案件的審判的故事,但我們從中基本上看不到“法律”、“刑律”,看不到依據法律的判決,甚至在故事的描寫中連這樣的詞或詞組也很少出現過。在一百二十回的《水滸傳中“法律”這個詞隻出現過一次,那是在招安之後,宋江等受命出征遼國之前的第八十三回對即將被斬的“小卒”說的:“我自從上梁山泊以來,大小兄弟,不曾壞了一個。今日一身人官,事不由我,當守法律。雖是你強氣未滅,使不的舊時性格。”
書中人物對話時,提到“法”或“律”,也很少用“王法”、“官法”一類雖屬民間但有確指的名詞(這兩個詞在宋代運用巳經很普遍),往往用一個涵蓋麵很廣、含義比較模糊的詞“法度”。如林衝被賺誤闖白虎節堂9遭拿問時,開封府尹問他:“林衝,你是個禁軍教頭,如何不知法度,手執利刃,故人節堂?”林衝回答:“恩相明鏡,念林衝負屈銜冤。小人雖是粗鹵的軍漢,頗識些法度,如何敢擅人節堂?”這裏的“法度”是指法律;許多情節中的“法度”的含義不是如此明確。例如武鬆被發配到孟州之後,牢城之中不僅沒有打一百“殺威棒”,反而好吃好喝款待他。武鬆認為,這其中必有陰謀,不知怎麼害他'便向老犯人們問道:“還有什麼法度害我?”王婆子教唆潘金蓮謀害武大郎時對她說:“大娘子,我教你下藥的法度。”這些“法度”的含義就寬闊許多。“法度”不是個“刑名學”的專用詞,而隻是常用的一般名詞,有方法、方式、途徑等多種意義。
從作者對待法律的態度,可見“法”、“守法”、“犯法”並非是《水滸傳》作者重要的描寫對象,法律在作者頭腦中也沒有什麼位置。作者對於國家政府的期待是多出“清官”。如鄆城縣的“為官清正,作事廉明”的知縣時文彬;“平生正直,稟性賢明”的東平府尹陳文昭;乃至處理林衝案的當案孔目,“為人最鯁直,十分好善,隻要周全人”的孫定;以及孟州處理武鬆案的葉孔目,他被讚美為“西廳孔目心如水,海內清廉播德音”,甚至說他仗義疏財。其實葉孔目也收了施恩給他的一百兩銀子。如果做誅心之論,《水滸傳》作者期待的並非是什麼“清官”,而是傾向不傾向於梁山好漢的官吏,“清廉”、“賢明”隻是讚美官吏的套話,並非是品德本身。
(2)傾向性與程序正義
皇權專製製度下的中國人期待法律實體的公正。大家信奉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幻想包龍圖三把鍘刀殺盡作惡犯法的鳳子龍孫(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三者區分就包含了不平等性);下層民眾所向往的八賢王的上打昏君、下打奸臣的金鞭,都是關注法律懲治的平等性這個實體,很少想到法律實施過程中的製度與程序問題。實際上即使法律上真的有想象中的那麼公正,沒有嚴格程序也不可能變成現實。即使在某些問題上變現了,也不帶有普遍性。盡管宋代法律從其實體上來說對於反抗者的鎮壓比唐朝更嚴厲了,但從製度上,統治者設計了一套盡量減少冤濫的程序。這是法治的進步,可是不要說底層民眾,就是士大夫對此也不甚理解,蘇洵批評法過於“細密”,妨礙“奇傑之士”的出現與發展;其子蘇軾也帶有諷刺的口吻寫詩:“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有見識的士大夫尚且如此,何況社會底層的說話人和書會才人!南宋“水滸”係列故事最初的作者就是這類人,他們才不會考慮或關心製度或程序是否正當。他們在敘述案件的發生和審理時略去了許多細節,隻是關注故事發生的過程和結局,彰顯正義與邪惡,換句話說就是表達一種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