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差官錄問。審訊結案之後,對於判徒刑以上的案子,不會馬上進行判決,還要派與審理此案無關,而且不須回避的官員再對即將判刑犯人審問一遍,看是否有瑕疵,以示謹慎。如果犯人翻供、申訴稱冤,那麼這個官司將交給與原審無關的官員重審。
宋朝廷很重視這個環節,在錄問過程中無論官或吏如果發現冤案,有所平反,朝廷統統給予獎勵,或增加其年資,或提級升官,這大大刺激了官吏錄問的積極性。《水滸傳》中沒有寫到差官錄問這一程序。
六是法司檢法。在判決之前由負責法律的官員如州裏的司法參軍,先把適合此案的相關法律搜檢羅列出來。宋代法律比較複雜,除了!宋刑統》外,還有大量的“敕”、“令”、“格”、“式”等。
這些都要以一一檢出,並寫出對於判決量刑的意見(名為“擬判”或“書擬”),以供長官判決時參考。這個程序《水滸傳》沒有寫。
七是依法書寫判決’在經過了這種種環節後,最後由州縣長官判決。判決書的書寫一般都要引證“律”、“敕”、“格”、“令”等。南宋有一本!名公書判清明集》,這是南宋時名公如朱熹、真德秀、劉克莊、方嶽等著名文人士大夫作地方官審案時所書寫的判牘彙編。這些判決書大多都要說明判決書是依據了哪條哪款律條,在行文中往往明確地寫上:準“法”、在“法”、準“律”、準“敕”、準“令”、照“格”、“看詳”等等。《水滸傳》中數案的判決都是采取了敘述的方式,沒有判詞。隻有江州宋江、戴宗案中有約略判決書。那是他們臨刑前透露出來的。在刑場上看熱鬧的人群“仰麵看那犯由牌(類似今天的法院布告)”,上寫道:
江州府犯人一名宋江,故吟反詩,妄造妖言,結連梁山泊強寇,通同造反,律斬。犯人一名戴宗,與宋江暗遞私書,結勾梁山泊強寇,通同謀叛,律斬。監斬官江州府知府蔡某。
如此重大的案件,涉及兩個人的死刑,判決不到一百字,哪能寫得如此簡單?判詞中雖然提到了“律”,但沒有說明是依據哪條。
我們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範文一衡量,便會知其不足。
對於重案、大案,或易於產生爭議的案子還要報到“路”一級的監司或朝廷的司法部門批準。武鬆的案子,在東平府尹陳文昭那裏不僅把“這招槁卷宗都改得輕了”,但他也沒有做最後的判決,而是通過關係申報到尚書省的刑部和審刑院。“那刑部官多有和陳文昭好的,把這件事直稟過了省院官,議下罪犯”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奸,立主謀故武大性命,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鬆,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傷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淩遲處死。據武鬆雖係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奸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裏外。奸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其餘一幹人犯,釋放寧家。文書到日,即便施行。
真是朝裏有人好做官,這個判決基本上就是過錄陳文昭的“擬判”。刑部與審刑院同意陳文昭的意見,“來文”也就是終審判決。定下來的判決是要當著與此案有關的人宣讀的。因此,“隨即行移,拘到何九叔、鄆哥並四家鄰舍,和西門慶妻小一幹人等,都到廳前聽斷。牢中取出武鬆,讀了朝廷明降。開了長枷,脊杖四十。上下公人都看覷他,止有五七下著肉。取一麵七斤半鐵葉團頭護身枷釘了,臉上免不得刺了兩行金印,迭配孟州牢城。其餘一幹眾人,省諭發落,各放寧家。大牢裏取出王婆,當廳聽命。
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裏,吃了一剮”。剮罪又稱淩遲,宋代以前雖然也有,但始終沒有正式進人刑律;宋初統治者本來主張廢止此種酷刑,但後來隨著政爭、黨爭的激烈,特別是後來少數民族人侵,統治者為了打擊叛逆者,也有用此刑震懾反對者之意。靖康之後,金人南下,地方紛亂,所謂“治亂世用重典”的觀念被許多士大夫接受,淩遲這種彰顯人性惡的刑罰便被許多人采用’順昌知府郭允迪投降了金人,他派遣陳味道來遊說堅持抗金的蔡州知州程昌寓,因為程、陳二人年輕時是同學,關係很好,又都是蔡州人'待陳味道來到後,程昌寓本來熱情接待他,後發現他是奸細,遂“以木驢釘之,即日淩遲於市”'這個記載與《水滸傳》中所寫的王婆被淩遲的方式與時間段非常接近'據“水滸”編年,王婆被剮發生在政和六年(1116),程昌寓處理陳味道發生在建炎三年(1129),前後相隔十幾年0社會矛盾的加劇,使得本來難於對淩遲酷刑十分反感的士大夫不僅接受,而且使用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