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無論法製還是法治,《水滸傳》中大多沒有反映,是宋代統治者所設計的司法、執法的公平隻停留在紙上,沒有能夠在民間普遍實施,因而在《水滸傳》沒有反映呢,還是《水滸傳》的作者不了解或不關注這些而沒有深人描寫呢?如果是後者也還有兩個可能,一是作者生活在宋代以後,對這些不了解;一是作者認為這些沒有意義,不值得去寫。這些是我讀《水滸傳》時感到有興味的問題,這裏提出來與讀者共同思考。
2.法製中的製度及程序正義與《水滸傳》
立法與《水滸傳》中寫的底層社會關係不大,但司法、執法與《水滸傳》中主人公關係極為密切。值得詳細述說。今人郭東旭在《宋代法律與社會》中的!宋代法製建設的新特色》中指出,宋代統治者在刑事訴訟中關注程序正義和製度正義,這也是這個朝代法製建設的突出亮點。他說:
在宋代,為了保證實體法的有效實施,構建了完備的審判、複核、監督檢查機構體係,規定了詳密的起訴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別、運用證據的製度。尤其為防止司法官吏在審判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曲法枉斷和長官獨斷而造成刑獄冤濫,從製度層麵對審判權進行限製。
“審判權”在古代是地方行政官員不得了的權力,有了這個權力用吳思的話說就是掌握了“合法傷害權”。舉個現代的例子:比如你犯了罪,對照!刑法該判有期徒刑七至十五年,那麼這其間八年也就是有審判權的法官“合法”的傷害你的權力,判你七年也對,十五年也對。要想不受到傷害,隻能或是盼望這位官員是個青天大老爺,一心秉公(這是少之又少的),或是花錢來買他擁有的這個權力。當然現代有些辦法限製這個權力,使其不能濫用。這一點宋代統治者就考慮到了,他們想在製度上杜絕(不可能)或控製這些現象,使得法律實體能在本來意義上得到實施。下麵僅就與《水滸傳》有關的做些介紹:
一是“鞫讞分司”。“鞫”就是審問、推勘,弄清案情真相;“讞”是指定罪量刑。這種做法是將審判權一分為二:審理與判決。這有點類似今天的檢察院和法院的部分分工。審訊案情的官員無權過問檢法斷刑;檢法斷刑的官員也無權影響審問。不僅朝廷的大理院分“鞫司”、“讞司”(又稱“法司”),即使地方州郡也是如此,如州中“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宋史》)。司理參軍負責審理推勘;司法參軍負責判決。
如果州小,知州屬官少,也要委派不同的官員將兩者分開。這是從北宋到南宋曆代皇帝都很關注的。這種製度在《水滸傳》中隻一見。第十二回,楊誌殺了牛二以後,從東京街上的“眾人”到開封府公人都同情他為民除害:
推司也覷他是個身首的好漢,又與東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沒苦主,把疑狀都改得輕了。三推六問,卻招做一時鬥毆殺傷,誤傷人命。待了六十日限滿,當廳推司稟過府尹,將楊誌帶出廳前,除了長枷,斷了二十脊杖,喚個文墨匠人,刺了兩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軍。那口寶刀,沒官入庫。當廳押了文牒,差兩個防送公人,免不得是張龍、趙虎,把七斤半鐵葉子盤頭護身枷釘了。分付兩個公人,便教監押上路。
這裏提到的“推司”就是開封府左右廳推官,凡州府都有兩個審判廳,兩個監獄。開封府稱左右廳(或左右廂)負責審訊,最後判決由府尹主持,這也是“鞠讞分司”。其中所說“疑狀”是把這次有人命的大案,作為“疑獄”來處理。當時能夠定為“疑獄”的條件是“情理可憫,屍不經驗,殺人無證”(指犯罪者有不得巳的苦衷,沒有條件驗屍,被指責的殺人罪行沒有直接證據),都可以上報到皇帝那裏。楊誌殺人,有屍有證,其能成為“疑獄”是“情理可憫”。作為疑獄,其訴狀才稱之為“疑狀”,推官又把這個訴狀改輕了一改為“鬥毆”和“誤傷”。實際上二人算不上“鬥毆”,隻是牛二耍賴,楊誌一時興起,殺了牛二,說“誤傷”也不準確。
若不是推司把實際情況做了模糊處理,按律楊誌雖不會為牛二抵命,但判的肯定會重一些,如杖脊八十,發配於兩千裏之外遠惡州軍、甚至使人聞而生畏的沙門島,決不會隻杖脊二十,發往北京大名府這個繁華之地充軍。
二是長官躬親。宋以前各地行政長官往往把審案一類的事情委托給屬下佐官或吏員,長官隻是簽發文書而巳。這使得下屬得以上下其手,因緣為奸,而且出了問題責任不明。到了宋初,宋太宗強調“詔諸州長吏,凡決徒罪並須親臨”,也就是判處徒刑以上的罪,長官必須親自主持。宋真宗乾興元年(1022)下詔要求州縣官吏親自審案,“凡勘斷公事。並須躬親閱實。無令枉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