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二章 研究結論與展望(1 / 2)

第一節研究結論

深入開展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機製研究,對於旅遊企業來說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通過分析文獻資料發現:現有的關於旅遊企業知識創新的研究基本以歐美學者為主,國內旅遊學界對此研究較少;而從研究內容及對象來看,已有的研究基本以基於計算機技術的顯性知識創新及其管理為主,而有關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研究則非常少見。因此,本書以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機製研究為題,引入交易費用分析範式來揭示製約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效率的主要因素,並深入探討了通過激勵契約、工作組織形式以及決策命令模式等組織要素的設計來對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活動進行有效幹預的原理和方法,立意新穎,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學術價值。

本書主要結論如下:

第一,本書揭示了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活動在旅遊企業管理係統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了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的基本流程,並指出“客戶價值導向、創新頻率高、需求量大、專用性程度較高以及機會主義問題顯著”是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有別於其他類型企業的顯著特征。

第二,本書通過對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過程的交易費用經濟學分析,發現了隱性知識產權交易的客觀存在性,並指出隱性知識本身並不能用於交易,交易的對象是與隱性知識相關的一束權利即產權。隱性知識產權在旅遊企業內部經常被人們忽視,因此也就引發了外部性問題和機會主義風險,這也是導致隱性知識創新和共享低效率的重要根源。

從隱性知識產權交易的視角來看,創新的本質是對隱性知識進行的專用性投資,而共享則是隱性知識產權交易過程的表現形式。以此為基礎,本書進一步分析了隱性知識產權交易費用與創新及共享活動的關係,研究結論是:隱性知識的資產專用性程度、交易頻率以及不確定性程度是決定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效率的關鍵因素。

第三,本書將製約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效率的主要因素引入激勵契約分析中,建立了不同信息條件下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活動的激勵契約模型,並推導出了“特許權契約”、“分成契約”以及“買方獨占”等多種激勵契約形式,明確了不同契約形式的選擇決策依據。

第四,以對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的激勵契約為基礎,本書進一步研究了工作組織形式、決策命令模式以及配套激勵措施等激勵要素,並發現在這些激勵要素之間存在的對應和匹配關係是構建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激勵機製的重要依據,如“分成契約—瑞典式組織—權威模式”就是一種典型的隱性知識創新激勵機製形式,適用於隱性知識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且不確定性程度也較高的旅遊企業。

第五,本書通過對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過程的“交易費用—契約形式選擇—組織規製設計”研究,最終提出了四種典型的激勵機製形式及其應用決策模型:

(1)機製Ⅰ,適用於隱性知識資產專用性較低且不確定性程度也低的旅遊企業或部門。激勵要素的安排主要為“非一體化的競標契約+泰勒式工作組織+權威命令模式”,對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效果最弱,對旅遊企業競爭力影響最不顯著,但實施成本也最低。

(2)機製Ⅱ,適用於隱性知識資產專用性較低且不確定性程度略高的旅遊企業或部門。激勵要素的安排主要為“買方獨占契約+福特式工作組織+科層命令模式”,對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效果較弱,對旅遊企業競爭力影響不顯著,但實施成本也較低。

(3)機製Ⅲ,適用於隱性知識資產專用性較高且不確定性程度較低的旅遊企業或部門。激勵要素的安排主要為“分成契約+瑞典式工作組織+權威命令模式”,對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效果較強,對旅遊企業競爭力影響顯著但有風險,實施成本較大。

(4)機製Ⅳ,適用於隱性知識資產專用性較高且不確定性程度也高的旅遊企業或部門。激勵要素的安排主要為“特許權契約+日本式工作組織+權威—科層混合命令模式”,對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效果最強,對旅遊企業競爭力影響最顯著,但實施成本也最大。

在本書構建的激勵機製模型中,以上四種機製各有自己的適用範圍,具體適用情況取決於激勵效果和實施成本的比值即激勵效用。實踐中以這四種機製為基礎,還可以延伸出多種介於四種機製之間的混合型激勵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