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旅遊目的地導論3(1 / 1)

第三節旅遊目的地構成

一、形成條件

岡恩(GUNN,1976)認為能夠真正成為旅遊目的地的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一定距離範圍的客源市場。

(二)具有發展的潛力與條件。

(三)對潛在的市場具有合理的可進入性。

(四)其社會經濟基礎具備能夠支持旅遊業發展的最低限度水平。

(五)有一定規模並包含多個社區。

二、構成要素

庫珀(COOPER,1998)把旅遊目的地的構成要素歸納為“4A”:

(一)吸引物(Attractions)

一個地區如果不具備對潛在旅遊者的吸引力,就無法成為旅遊目的地。因此,旅遊目的地必須具備能夠讓旅遊者獲得愉悅體驗的載體,否則旅遊者就不會光臨此地。通常能夠吸引大量旅遊者,並長期保持其吸引力的是那些具有多重旅遊吸引物的旅遊目的地。

(二)接待設施(Amenities)

包括住宿設施、餐飲設施、娛樂設施、零售店和其他服務設施。旅遊者希望旅遊目的地能夠提供某種程度的安全保障和舒適體驗的接待設施體係。旅遊目的地必須擁有能夠滿足旅遊者需要的足夠的接待設施,這些設施包括住宿設施、餐飲設施、娛樂消遣設施、零售商業門市點和其他服務設施。這些設施有機組合在一起,形成集合體,這樣才能為旅遊者提供完整滿意的旅遊體驗。

(三)進入通道(Access)

一個地區首先要具備相對的可進入性,然後才會有人願意把其作為出訪目的地。可進入性的條件既包括有形的硬件設施也包括無形的政策保障條件。有形的硬件設施主要包括當地交通係統的便利性,包括鐵路、公路、水路航線及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設施。無形的政策保障條件通常是國際旅行簽證的方便性,例如,是否需要到使領館申請簽證,能否在入境口岸獲得落地簽證,或者是否可以免簽證等,這些都會影響到旅遊者對目的地的選擇。

(四)輔助性服務(AncillaryService)

旅遊目的地各種各樣對旅遊的輔助性、支持性組織和機構,可以有效保證旅遊業和旅遊者的各種活動正常運行。這個係統包括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例如,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旅遊教育機構等。

國內學者魏小安和厲新建(2003)認為旅遊目的地要素一般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吸引要素,即各類旅遊吸引物,是吸引旅遊者從客源地到目的地的直接的基本吸引力,以此為基礎形成的旅遊景區(點)是“第一產品(PrimaryProducts)”;其次是服務要素,即各類旅遊服務的綜合,旅遊地的其他設施及服務作為“第二產品(SecondaryProducts)”將會影響旅遊者的整個旅遊經曆,與旅遊吸引物共同構成旅遊地的整體吸引力的來源;第三是環境要素,環境要素既構成了吸引要素的組成部分,同時又是服務要素的組成部分,形成了一個旅遊目的地的發展條件,其中的供水係統、供電係統、排汙係統、道路係統等公用設施,醫院、銀行、治安管理等機構以及當地居民的友好態度等將構成“附加產品(AdditionalProducts)”,並與旅遊吸引物等共同構成目的地的整體吸引力。

三、利益主體

一個旅遊目的地包含了各種利益主體,主要有:

(一)當地居民

當地居民是最主要的利益集團,他們生活和工作在目的地並為旅遊者提供當地資源。當地居民是旅遊目的地社會承載能力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進行各種決策要有當地社區的參與,才能確保旅遊發展不會對當地居民及其家庭帶來不可接受的影響。

(二)旅遊者

旅遊者從旅遊目的地提供的旅遊產品中尋求滿意的旅遊體驗,他們追求具有高質量服務和組織管理有序的目的地。

(三)旅遊企業

旅遊企業的主要責任是開發現有的旅遊產品和尋求最大的投資回報。旅遊可被認為是兩極分化的行業,其中既有全球型的大企業,也有夾縫中求生存的小企業。

(四)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認為旅遊時增加收入、刺激當地經濟發展和增加就業的手段。政府部門作為一個重要的利益集團對目的地旅遊發展通常具有領導和協調的作用。

(五)其他利益集團

其他利益集團主要包括當地的、區域的和國家的利益群體、商會和政治團體。

在每一個旅遊目的地,各利益集團都有許多互相矛盾和相互一致的利益。一個真正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地要明確在長期發展中必須滿足所有利益集團的需要。目的地可以通過戰略規劃使兩個方麵達到平衡:即以市場營銷導向來滿足旅遊者的利益和以規劃導向滿足當地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