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廿一款恃強索諾 十九省拒約聯名(2)(1 / 2)

(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件如下:(一)兩訂約國互相協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五)中國政府,允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然後辦理。(甲)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乙)將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債之時。(六)中國政府,允諾如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辦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現在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關係,願增進兩國共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下:(一)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二)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並允此外有所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下: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三)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釀成爭釁,故須將必要地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四)由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五)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間與南昌、潮州間之鐵路權,許與日本國。(六)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七)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如上所述,第一號分四款,是謀吞山東,第二號分七款,是謀占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第三號分二款,是謀並漢冶萍公司,第四號專件,及第五號七款,簡直是要將中國主權,讓與日本,不啻為日本的保護國了。總括數語,以便國民記憶。中國人民,多至四百餘兆,雖有一大半愚弱,究竟還有幾個熱心的誌士,勇敢的國民,一經覽到二十一條件,群以為亡國慘兆,就在目前,於是奔走呼號,力圖挽救,有刺血上書的,有斷指演說的,有情願毀家紓難,儲金救國的;什麼抵製日貨,什麼組織民團,鬧得全國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就是外國輿論,亦多詆斥日本,說他非理要求。獨袁總統高坐中央,從容自若,今日授幾個卿大夫,明日頒幾條新法例,幾似確有把握,毫不張皇。至三月五日以後,外交總長陸征祥等,邀日置益至署,開正式談判。日置益咆哮如故,經陸總長等低首下心,願將條款中第(一)(二)(三)號,酌量承認。日置益尚未肯幹休。各省人民,熱度愈高,每日馳電到京,爭請拒約。袁總統尚電飭各省官吏,令他嚴加取締,所有議約事件,誓當力爭,不輕承認。外交部亦電達各省,略言:“日本條款,正在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等語。無如條約讓步的消息,已約略傳將出來,各省將軍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蘇將軍馮國璋,聯絡十九省將軍,一一具銜,電達中央。略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