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會議中,接到此谘。統說是直接宣布,係各國通例,原無庸經過總統手續;且因憲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無暇特別開議,答複總統。老袁靜待兩日,並不見有複文,遂欲越俎代謀,特飭國務院派員幹涉。適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並齎達總統谘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看官你道這八人為誰?就是施愚、顧鼇、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八人。一麵遞交谘文,由會中人員公閱,其文雲:
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會議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惟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組織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製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消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製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己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誌。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鼇、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谘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此谘。
會中人員閱畢,便語八委員道:“民國立法,權在國會,不受行政部幹涉。諸公來此,未免違法,還請轉達總統,收回成命。”八委員齊聲道:“大總統尚有谘文在此,請諸君再閱,便可分曉。”言畢,又遞交谘文一紙,由眾議員續覽一周,都不覺搖起頭來。小子有詩詠袁總統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議圍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國會從今莫語哤。
欲知谘文中如何說法,容待下回再詳。
前半回敘袁氏正式就職,盡舉當時禮節,揭出紙上,見得袁總統威儀烜赫,比前臨時總統,已覺不同,即隱為後文帝製伏筆。後半回迭錄兩谘文,無非為推倒共和,改圖專製張本。袁氏以國家憲法,定諸國會,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爭公布權,並遣八委員幹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華,固已為民主國體乎?既曰民主,則主權應操之於民,總統不過一公仆耳,烏得妄爭主權耶?總之袁氏為帝之心,憧擾於中而不能自已,一經諸事順手,便逐漸發現出來,作者不肯輕輕放過,故有聞必錄,無隱不揚,若徒以抄胥目之,蓋亦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