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二)(2 / 3)

無牌原則

近年給學生上課,我經常以打牌為例,說明政治領域的事理。同學們以為此比喻既通俗易懂,又可以揭破人類事物的大道理,紛紛勸我行諸文字予以發表。不知是該比喻可寫的話不多,還是自己的理論修養不到家,總是感到為難。特別是將其寫成一篇正兒巴經的論文,更是無從下筆。

打牌總是需要遊戲規則的,而規則必須在遊戲開始前決定。這就是我所說的“無牌原則”,即規則決定時,參加遊戲的人都必須是手中無牌。因為隻有這樣,規則才是公正的。此種道理本來十分簡單,而且凡是打過牌的人也基本上是這樣做的。然而我們的國人很少將此“無牌原則”用之於對其他事務的思考,尤其很難以此原則思考政治事務。

政治同打牌固然是兩回事。打牌是遊戲,而政治可不能視為遊戲。但是這二者仍有相通的地方,即都需要規則,而且規則都是人製訂的。

政治上的規則,大體說來就是製度的安排和各種各樣的法規。按照“無牌原則”,這些製度和法規都應是製訂者在手中無牌的情況下製訂的,而且一旦製訂下來,人人都得遵守,絕不容許任何人為了自己或自己的集團利益而中途任意更改。為了便於更好的理解,我們不妨仍以打牌為例。湖南前些年時興一種“升級”的撲克遊戲,從“3”升到“A”,“2”和“王”是“正主”。亮牌時,可以帶“王”或紅“2”,也可以什麼都不帶。究竟是帶還是不帶,是帶“王”還是帶紅“2”,這些都必須在遊戲開始時敲定。假如玩牌的四個人,一人是科長,其他三人是科員。照道理,在牌桌上,科長和科員是平等的,都應平等地遵守遊戲規則。但如果這位科長平日裏是位獨斷獨行的家夥,在牌桌上也想這樣,唯我獨尊,根本不把遊戲規則放在眼裏,那麼這場遊戲便無法進行下去。他可能的做法是:要麼他根本不同意製定遊戲規則,認為自己的意誌就是規則;要麼事先同意規則,而在實際的遊戲過程中,又隨意地更改規則。讓我們設想一下:他原本是同意帶紅“2”的,在抓了幾張牌後,發現自己手上沒有紅“2”,但卻抓了一張“王”。於是,他以命令的口氣說,“帶什麼紅2,帶王才是對的,也顯得更有意思。”三位科員見是科長發的話,不敢違抗,就隻好讓他帶“王”亮牌。如果下一次他首先抓的是紅“2”,而且又急於亮牌,他又說:“還是帶紅2吧,反正也是大家事先說好的。”三位科員還是不敢有異議,於是他又以紅“2”亮了牌。

誠然,在打牌的遊戲中,這樣的情況在事實上是不可能發生的。但是在政治領域,此類事情卻是屢見不鮮。誰的權力大,誰就可以任意更改規則。聽幾位朋友說,他們單位的一名頭頭,很想把他的一位親信提拔上來。選拔的程序是民主的,無記名投票。投票前,這位頭頭強調:投票一次生效,投到誰就是誰,不得複議。可投票結果出來後,選上的竟是另外一個人,而不是他的那位親信。於是他又改口說,這次投票無效,還得再投。最有意思的是,參加投票的人竟然沒有一個人提出異議,而且第二次投票,果真把這位頭頭的親信選上了。

這樣的事情雖然發生在一個小小的部門,但所體現的卻是地道的政治行為,同安邦治國的大事情並無本質的區別。

從以上事例不難看出,手中有牌還是手中無牌,實則是兩種治國模式的不同,前者為人治模式,後者為法治模式。在人治社會,同樣是有法律的,有遊戲規則,但其法則是統治者或統治集團在手中有牌的情況下製訂的,維護的是一己之私的利益。而在法治社會,法規卻是在手中無牌的情況下製訂的,且要求人人都必須按照既定的法規而行事,不允許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力而任意更改法規。之所以這樣,在人治社會才會出現朝令暮改和人亡政息之現象,而在法治社會,政治的穩定係數卻要大得多。比如美國,總統一屆一屆地換,但其整個社會並未因白宮的易主而引起動蕩。

1998年6月

“手中無牌”如何可能

兩年前寫過一篇題為《無牌原則》的短文。大意是:政治是人類社會的交往方式之一,而任何社會交往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則。亦如我們平時玩撲克牌一樣,如果沒有規則,遊戲便無法進行。但此規則必須在遊戲進行之前約定好,或者說在手中無牌的情況下約定好。一旦規則定下來,便不能任意更改,更不能是誰的權力大,誰就說了算。

這篇短文是靈感的產物,自己也覺得滿意,自以為循著這一“無牌原則”的思路,可以破解人類千古政治之謎。自由民主的社會大體上就是遵循“無牌原則”而從事政治實踐的,而專製極權社會之政治無一不是“手中有牌”,即無一不是根據政治人物自己或其集團之利益而製定政策和法規的,而且朝令夕改,沒有相對的穩定性。

然而這篇短文寫後不久,我自己又開始有些疑慮。打撲克牌可以做到“手中無牌”,人類的政治活動又如何可能做到這一點呢?政治同玩撲克牌之類的遊戲畢竟不是一回事。遊戲進行之前,人們可以忘卻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因為這些同遊戲之本身並無多少關聯,而在製定政策和法規之前,政治家們又如何能夠忘掉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呢?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用自己製定的政策和法規來約束自己。

大約在我有此困惑的時候,讀了羅爾斯的《正義論》。羅爾斯是新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在西方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界很有些影響。在《正義論》裏,發現他的“無知之幕”同我的“無牌原則”頗為接近。可是,羅爾斯同樣沒有對“無知之幕”如何可能之問題作出說明,而且他也沒有想到他的“無知之幕”仍需作進一步的追問。

由於有這樣的疑慮,更由於近兩年政治哲學之研究在學界頗為熱門,迫使我盡可能地多讀些相關的文獻,多了解近年西方政治哲學之動態。而且我相信,像羅爾斯這樣的大學者,其“無知之幕”之提法定會引起學界的討論。事情果是這樣。《正義論》出版後不久,西方學界就對他的“無知之幕”提出質疑,認為羅爾斯所設想的處在“無知之幕”狀態下的抽象人,隻是一種主觀臆想,與經驗世界大為不合。人既有身份的歸屬,又是有自我關心的,因而不可能處於“無知之幕”。

前幾天,又買到羅爾斯的另一部著作《政治自由主義》,同樣是一本皇皇大作。在是書的有關部分,羅爾斯試圖對學界有關“無知之幕”的詰難作出回答。他的大致意思是:“原初狀態被看作是一種代表設置,因而各派所達成的任何一致,都必須被看作是假設的和非曆史的”。很顯然,此種回答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即“無知之幕”隻能視被為理論假設。但是羅爾斯盡管有了這一睿智的回應,但卻仍然沒有說清楚,而且還自相矛盾。(1)他既將“無知之幕”視為理論假設,義認為在原初狀態中,“無知之幕”是可能的;(2)他認識到社會契約之訂立,必須假設人是抽象的和非曆史的,卻沒有再追問,為何必須這樣?如果不這樣,情況又是如何?

羅爾斯是20世紀頂尖級的學者,其《正義論》乃至《政治自由主義》被認為是20世紀西方思想界無可爭議的經典,而且所談論的“原初狀態”、“社會契約”之問題,人類已經有了幾百年的思考,足可見他所意圖解決的問題是何等的艱難和重要。

中國的思想傳統中雖不乏政治哲學的資源,而且儒家學說也主要的是一種政治哲學,千言萬語,無不在“治國平天下”這一件事上作文章。然而中西雙方的哲人談政治,乃是處在兩種話語體係中。中國為德性話語,隻認定一個理,即“政者正也”;西方為知性話語,將人類的政治行為作為科學的考察對象,並且從對人性的分析開始。我是在德性話語中成長過來的,隻是近年才學著西方人的做法,試圖將政治作為理性的考察對象。然而一步入這一領域,便麵臨如此深奧的難題,而且還試圖想明白,真是不知天有多高,地有多厚。

然而這畢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何況我在讀羅爾斯的《正義論》之前就想到了的。這至少可以說明在政治哲學這一領域,我的直覺是可以信任的。而且我還發現,此問題非同小可,還不在其學理之本身怎樣闡發,而是它直接關聯著人類該循著怎樣的一種政治哲學傳統而從事政治之實踐,法國大革命的悲劇,以及現代極權主義的種種不義,皆是因為人們對此問題缺乏清醒的認識。

我不敢說自己現在的理解是正確的,更不敢說是問題的最後答案。而且我還以為,這一問題或許永遠也不會有或是或非的答案。因為它的答案在價值世界,而非事實世界。在事實世界,有正確與錯誤之區別,有是與非的區別;而在價值世界,卻沒有是與非的界線,有的隻是應該不應該的問題,以優劣作為評判之尺度。

因之,像麥金太爾等人對羅爾斯的詰難,是很難成立的,雙方說的不是一回事,或者說不是在一個平台上對話。而且羅爾斯本人亦無需在事實世界為自己辯護。既然“無知之幕”是一種理論預設,是非曆史的,那又何必將其放在事實世界和曆史世界去驗其是非呢?因之,在我看來,問題的關鍵不在它的是非問題,而在它作為理論預設之價值在何處。

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也好,本人的“手中無牌”也好,實則指的都是人類在進入政治領域之前的“原初狀態”,或曰“自然狀態”。此狀態,並非經驗意義上的,而是哲學意義上的。因之亦不能以現實世界不可能有此種狀態的人為理由予以詰問。它是人類步入政治領域的起點,但卻又不能從曆史時間的意義上認定其時間上的位置。用羅爾斯的話說,它是“非曆史的”。同時它又是抽象的,不是具體的個人或某一共同體,因而也不能從具體的身份歸屬及利益關心之方麵將其作具體的規定。總之,它是一種邏輯意義上的前提設定。或可喻之說,“無知之幕”、“手中無牌”之狀態的人,如同偷吃禁果之前的亞當和夏娃,懵懂無知,不知善惡為何物。

我們知道,“自然狀態”之提法,本不是20世紀才有的,而是近代西方頗為流行的啟蒙話語。霍布斯、格勞修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一大批思想家都使用過這一術語。而且,此術語直接同社會契約論相聯係,是思想家們思考社會政治問題的前提,意在反對當時的專製主義統治,爭取自由、民主、人權。但是我們又可發現,在這些思想家中,“自然狀態”有兩種,一種是曆史的,另一種是非曆史的。前者以盧梭為代表,後者以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為代表。

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自然狀態”,隻是一種理論預設,邏輯起點。他們既不將其看作一種實在的曆史狀態,亦不將其放在人類曆史的全過程中予以考察和定位。在他們眼裏,人在自然狀態下的平等和自由乃是天賦的,並沒有任何的曆史原因。很顯然,此種思想直接來源於基督教“上帝麵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正因為自由與平等是天賦的,是上帝給的,所以社會契約乃至權力的設置與製衡都應以此為原則和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