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法律意識缺不得(1 / 1)

商品經濟雖然有其自身的規律,但仍需要法律支持。在一個法製國家裏,從事經營活動,如果缺乏法律意識,必然會在生意場上栽跟頭。

就拿商品貿易中簽訂合同來說,如果經營者缺乏法律意識,就可能會在合同中造成一些漏洞,給對方以可乘之機,使自己受了損失。

經營者因缺乏法律意識簽合同吃大虧的例子比比皆是。下麵就是這樣一個案例:

在80年代,我國有一家企業與外商做服裝生意。經過談判,我企業同外商簽訂了關於出口服裝的合同。因為是第一次與外商做生意,為了爭取第二次、第三次的長期合作,我方企業有關負責人決心在商品的質量上要給對方留下一個美好的印象。

為此,負責人發動了全廠職工,大家齊心協力,終於生產出來做工考究、麵料上乘的優質服裝,並且比信用證規定的最後裝運期提前了一個月發貨,因此,貨物早早地發到外商手中。

可是就在我方等待對方“稱讚”的時候,外商卻提出了退貨的要求。其理由是,產品品質與合同中的有關規定不符。

國內有關人員對此大惑不解,因為我方提供的服裝的質量不僅不低於合同規定的標準,而且服裝的紗支數還高於合同的規定。

可是,國際貿易法規卻無情地打擊了我方的好心。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符合合同的規定規格,不能偏低,也不能偏高。這就是法律,不偏不倚,講究公平與公正。按照這個公約的有關條文,我方的確是違反了合同,如果訴諸法庭,按照國際慣例我方應當處於敗訴的地位。

按照一般思維,賣方提供商品的品質規格高於合同規定本應是對買方有利的,買方應該感到高興才是,可是為什麼此外商卻堅持要求退貨呢?原來,外商發現他們所訂購的這種類型的服裝市場看跌,運到的貨物銷路很不好,即便是銷售出去也得降價處理,這樣會使利潤受損。因此,狡猾的外商便利用國際貿易法規中的有關規定,來轉嫁其損失。

這個案例既叫人感覺可笑又讓人感覺值得深思。

的確,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要走出誤區:即便是高於合同規定也可能帶來不良後果。關鍵在於嚴格按合同規定執行,一絲也不可馬虎。

這個案例引起了一個話題,那就是法律意識。

在我們的經濟社會中,各行各業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約束,規範本行業的經濟秩序,而且這種法律法規的製度還正在走向完善。連遊戲都有規則,何況經濟活動,它關係到整個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所以絕不可兒戲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