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或手腳不全的人,在他的工作崗位上能和一個健全的人幹同樣多的活,並且得到同等的報酬。我們並不是覺得殘疾人更可取——但我們證明了他們也可以掙得全額的工資。

如果因為是殘疾人,在雇用他們時付給他們低工資,並因此對他們的低產量也感到滿足,那就背離了我們的原則。那也許是在幫助殘疾人,但並不是幫助他們的最好方法——最好的方法是使他們和健全的人一樣生產出同樣多的產品。

我相信這個世界上真正需要慈善的機會很少——那種贈送禮物的慈善之舉。當然,慈善機構和企業並不能組合起來。工廠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它隻有以最大的生產效率進行生產,否則便沒有盡到為全社會服務的義務。

我們習慣於不做調查就輕易地認為生產完全依賴於設備。事實上,人才是做好每項工作的前提條件。為了看清真相,我把工廠中不同的工作根據所使用的機器和操作進行了分類:

把體力勞動分為輕鬆體力活、中等體力活和重體力活;再看它們是濕活還是幹活,如果是濕活,那是什麼種類的液體;再看它們是幹淨活還是髒活;是靠近烤爐還是靠近高溫爐;空氣的流通情況;是需要用一隻手,還是兩隻手都使用;員工是站著還是坐著工作;是安靜的工作環境還是吵鬧的工作環境;是不是需要精確度;光線是自然光還是人工燈光;每小時需要處理的零件數;所使用的材料的重量;工人所受到的各種限製。

在調查時,工廠有7882項不同的工作。這些工作中,有949項被認為是重體力工作,需要具有健全、強壯的身體的人來幹;有3338項需要一般身體狀況和普通體力的人來幹;剩下的3595項工作根本不需要什麼體力,即使最沒有力氣或者身體很弱的人都能幹,事實上,大部分女工或稍大一點的孩子都能幹。

對最輕的工作進行再次分類,看其中多少項需要健全的身體。結果我們發現有670項可以由沒有腿的人幹,有2360項可由隻有一條腿的人幹,有2項可以由沒有手臂的人幹,有715項可以由隻有一條手臂的人幹,有10項能由盲人來幹。

這樣,在7882項工作中,有4034項——雖然其中的一部分工作需要力氣——並不需要具備完全的體能。也就是說,先進的產業能給殘疾人提供工作的機會比任何正常社會中的殘疾人數還要多一些。

如果一家企業——或者說,一家工廠的工作,都像我們這樣進行分析,那麼雖然比例很可能差別很大,但我相信如果這樣對工作進行分工後——使之分工到經濟效益最佳的程度,那麼有身體缺陷的人找到一份如常人一樣的工作並不困難,並且可以得到和常人一樣的工資。

把殘疾人當做負擔,這是最大的經濟浪費。教他們一些細微的工作,比如編織籃子或別的無利可圖的手工勞動,並不是幫助他們創造自己的生活,而僅僅是不讓他們灰心喪氣。

當一個人被某單位接受時,原則上是把他安排到適合他的身體條件的工作崗位上去。如果他已經在工作,但看起來不能勝任這份工作,或者他不喜歡做他的工作時,便給他一張換工卡,讓他拿著這張換工卡到換工部門去。在身體檢查之後,他被安排到另一個更適合他,或者他更喜歡的工作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