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第一賽次成績後,應按規則第條規定的順序,錄取參加後繼賽次的運動員,並按規則對運動員進行分組。
100米至400米跑、4×400米及較短距離的各項接力,應根據運動員前一賽次的名次和成績進行篩選,其錄取順序如下:
各組的第一名,按成績排序錄取:
最快的第一名
次快的第一名
第三快的第一名
……
各組的第二名,按成績排序錄取:
最快的第二名
次快的第二名
第三快的第二名
……
最後可按下列順序錄取:
按成績錄取的最快者
按成績錄取的次快者
按成績錄取的第三快者
……
然後按蛇形排列的分組順序,將按序錄取的運動員編入各組。
抽簽排定各組的比賽順序,當某項某賽次中的一組或幾組因計時器故障而沒有電子計時成績時,應將本賽次所有組別的手計時(1/100秒)成績作為錄取進入後繼賽次和分組的依據。
其他各項目的編排應繼續使用原始成績,隻有在前麵賽次中將成績提高者才可調整。
注:安排分組比賽時,建議盡可能考慮所有運動員的成績資料。抽簽排定的分組賽,一般應使優秀運動員能進入決賽。
在預、次、複賽之後,每組至少應錄取第一、二名運動員參加下一賽次的比賽,如有可能,建議每組至少應錄取3人,出現規則第146條1的情況例外,在為下一賽次錄取運動員時,應根據運動員的比賽名次或成績錄取。按成績錄取時,隻能采用一種計時方法。分組後,抽簽排定各組的比賽順序。
③道次的編排
100米至800米之間的各項徑賽、4×400米及以下各項接力賽,如在一次比賽中要連續進行幾個賽次時,應按下列規定抽簽排定道次:第一個賽次,為每一名運動員抽簽排定道次。對於後繼賽次,應根據規則第141條8(a)規定的程序,在每輪之後對運動員進
行錄取和分組,然後分兩次抽簽排定道次:
選擇排列每組前四名的運動員或隊,排定3、4、5、6道。
選擇排列每組後四名的運動員或隊,排定1、2、7、8道。
注:不足條分道時,上述方法經過必要修改後,仍應遵循。
800米以上的項目和4×400米以上的接力項目以及隻需要一個賽次的項目,應抽簽決定運動員道次或起跑位置。如屬長距離項目不分組而運動員的人數過多時,可采用按單位抽簽的辦法,將同一單位運動員編成一路縱隊出發。
④田賽項目分組
分組原則:
田賽項目一般不分組,運動員的比賽順序由大會抽簽決定。
如果參賽人數過多無法順利進行決賽時,可舉行一次及格賽。
參加及格賽的先後順序由大會抽簽確定。
抄寫田賽各項目比賽順序表,並填入田賽高度成績記錄表和田賽遠度成績記錄表。
關於及格賽:
及格標準:製定及格標準應根據報名成績采用“偏高遞補”法。
錄取人數:按規則規定至少應有12名運動員進入決賽。
基層比賽運動員人數過多,可根據場地條件采用分組法或優選法。如隻有一個比賽場地;可按先後進行,成績好的安排在第二組進行,三次試跳或試擲結束後接著在同一場地進行決賽。
如有條件相等的兩個場地(助跑方向必須一致)可同時進行比賽。成績好的一組可放在決賽場地上進行。
全能分組:全能項目的分組、分道和順序,與徑賽和田賽各單項相同。徑賽分道跑項目每組最好5人或5人以上,不得少於3人。手工編排需填寫“全能項目成績總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