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領導發令員、計時計圈員、終點裁判員、檢查員和轉折點記錄員進行工作,確保準時發令和開表。
③根據計時計圈員的成績記錄,確認運動員的比賽名次和成績,簽名後上交外場徑賽裁判長和技術官員審核簽名。
(10)計時計圈員、終點裁判員、檢查員和轉折點記錄員的工作
當比賽運動員人數較多時,計時計圈員通常采用人盯人的計時計圈的方法記錄運動員的分段時間、圈數和全程時間(所使用的記圈表格見第五章)。終點記錄員使用總記圈表記錄所有運動員走過的圈數。當二者發生不一致現象時,應以計時計圈員的記錄為準,確定運動員已走完的圈數,並顯示領先運動員尚餘圈數。檢查員應根據主裁判指定的地點對運動員進行檢查,當運動員在中途退出或離開比賽路線或因傷、病暫停比賽時,檢查員應立即報告附近的裁判員和終點主裁判,並做好記錄。遇有中途退場或被罰下場的運動員,競走主裁判應將其號碼通知終點主裁判和計時計圈員。當運動員剩餘最後一圈時,計時計圈員應向該運動員報告剩餘圈數。賽後終點主裁判應將計時計圈員的記錄與轉折點記錄員的記錄圈數進行核對。
(11)各裁判組人員之間的相互配合
發令員與檢錄員和計時計圈員密切協作,做到準時發令和開表。
競走主裁判和競走裁判員、紅卡顯示員、記錄員、聯絡員密切聯係與協作,做到競走裁判員發出紅卡,聯絡員迅速交給記錄員,記錄員做好記錄,迅速通知紅卡顯示員和競走主裁判。
終點主裁判、計時計圈員、終點裁判員、轉折點記錄員、檢查員之間密切聯係與協作,隨時通報比賽中運動員出現的各種情況。
裁判員與大會醫務人員聯係配合在比賽中,對出現異常情況的運動員,及時通知醫務人員進行護理。當醫務人員認為某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時,應停止該運動員比賽,競走主裁判應取下該運動員的號碼。
賽後工作
(1)比賽結束後,主裁判召集全體裁判員會議,進行工作小結。
(2)在小結會上,分析和討論比賽中出現的問題,公布取消比賽資格判罰情況,並向大會組委會遞交包括技術犯規判罰統計材料等內容的工作報告。
(3)歸還所有器材和物品。
(4)工作重點與難點
①競走裁判工作的重點是裁判員準確判罰運動員技術犯規。
現代競走技術的特點之一是步頻較快,在執行裁判工作中有時難以判別運動員競走技術是否犯規。因此,裁判員在比賽中應注意以下各點:
從前腳落地到垂直支撐的過程中,膝關節是否有彎曲。
前腳落地前,後腳是否已離地。
是否有全腳著地或非腳跟先著地的落地動作。
上體前傾過大,容易失去平衡。
後蹬動作不完整,腳過早前擺。
步幅過大,超過正常比例。
步頻過快。
擺動腿折疊動作大,與跑步相似。
②終點的計時計圈工作也是競走裁判工作的難點。在外場進行競走比賽中,規則規定比賽路線應為環形路線,每圈長度約為2000~2500米,男子50公裏比賽常常要持續5小時以上,裁判員易疲勞,容易出現記圈錯誤的現象。為避免記錯圈數,可采取以下措施:
賽前認真研究計時計圈方法,進行裁判實習,熟悉工作方法。
如計時計圈員采用人盯人計時計圈的方法,每人負責2~4名運動員的計時計圈,當發現所計運動員的某圈時間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時間大大延長或縮短),應立即向終點主裁判報告,查明原因。
終點裁判員、檢查員和轉折點記錄員發現運動員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終點主裁判報告。
當計時計圈員所計圈數與終點裁判員采用總記圈表所計圈數不一致,而又來不及進行仔細核對時,應以計時計圈員所計圈數為準。
在終點附近設置衛生間,減少往返時間。
(5)裁判員的工作位置
①公路競走比賽裁判員的站位
在公路競走比賽中,應根據比賽路線的範圍安排裁判員。一般情況下,包括主裁判在內的裁判員至少6名,至多9名,裁判按分工區域編號1~6號或1~9號。
主裁判位置相對固定在記錄台附近,以便與記錄員聯係。
裁判員通常應均勻地分布在比賽的環行路線上。如遇複雜路段時,有關裁判員之間的間隔稍近一些。
用水、飲水和飲料站設置在較平直的路段兩端內側。
記錄處、紅卡顯示牌可設在比賽路線的中段。
②室內或田徑場競走比賽裁判員站位
室內或田徑場進行競走比賽時,包括主裁判在內通常應有6名裁判員,可編1~6為號,較均勻地分布在跑道的四周;在主裁判的統一指揮下可進行換位,通常換位是沿順時針方向轉動。
競走主裁判的位置在1號位,在記錄台附近,便於與聯絡員聯係,其他裁判員可根據比賽情況,在比賽時沿場地順時針方向巡視。
裁判員站在第七、八分道上工作。
(6)所需器材和物品
警告判罰牌、判罰記錄表、取消比賽資格的紅卡、比賽路線圖、參賽運動員名單等、主裁判取消運動員比賽資格的紅牌
太陽傘和防雨用具
記錄桌、椅子、判罰總記錄表、筆和夾板
紅卡顯示牌一套主裁判、聯絡員使用的通訊和交通工具
用水、飲水和飲料站所需物品
公路競走比賽的折返標誌牌、路上標誌旗或標誌墩
對講機
醫用救護站及所需物品
起、終點線或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