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賽控製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要有一種“感覺”:參與者們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是正確的。
刪去原有的三條,並非是這三條錯了,而在於其已遠遠不夠處理現代籃球比賽中發生的身體接觸問題。
新規定的基本原則,既是原則,也是方法,它比原有的三條更具目的性、科學性和實踐性。規則的本質是提倡和限製。通過規定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特別是通過裁判員創造性地運用規則,來保證籃球比賽(運動)具有旺盛的活力和無窮的魅力,並促進籃球比賽(運動)始終能夠健康地日新月異地發展。
新規定的基本原則,對裁判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意味著,隻直觀地反映比賽和宣判比賽是不夠的,還要運用思維、運用常識和運用技巧。這就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裁判員見了接觸就吹犯規的問題。
怎樣理解和貫徹新的基本原則呢?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也就是規則的實質、意義和目的。
從廣義方麵講,裁判員要理解和掌握整個規則的本質、作用和想要得到的結果。例如規則的作用,從原則上講是規則本質的體現,是規則在保證和促進比賽(運動)發展中所表現的功能。正如人們常說的:“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從具體執行上,隊員用不合理的動作使得對方隊員處於不利的地位,或者說,該動作已經影響了比賽,規則就要進行幹預和製裁,從而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
從狹義方麵講,裁判員要理解和掌握有關規則的實質、意義和目的。這裏是指規則第43條接觸和第44條侵人犯規。簡單地說,就是接觸是不可避免的,規則隻判罰非法的接觸。
與接觸相關聯的還有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製定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提倡公正競賽,反對不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範圍內合法地打球的動作,以淨化比賽環境,保證技戰術的正常發揮。
裁判員是否注意規則的精神和意圖,在學習規則和執行規則中都會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表現和結果。例如有的裁判員學習規則隻是死記硬背,執行規則時隻是生搬硬套,結果常常是主觀的判斷和客觀的實際不一致。具體講,就是該吹的沒吹,不該吹的吹了。有的裁判員學習規則注重融會貫通,執行規則注重實事求是,結果常常是宣判準確不枉不縱。
裁判員是籃球比賽的“法官”,從形式上看,主要工作內容是製裁或懲罰違犯。但懲罰隻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隻圖懲罰,對結果不假思索,必然會不考慮有意與無意、主動與被動、有利與無利的區別。不言而喻,這樣的裁判員不能稱其為優秀的裁判員。
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這是一個新的提法。從美學觀點來看,完整、均衡、對稱、協調、整齊都是美好的。與完整相對立的,是破碎、斷裂、殘缺,顯然是不美好的。
譬如看電影,演出過程中總是斷片,就會令人掃興。看籃球比賽也是這樣,人們總是希望比賽片段一個接著一個,打的連續、緊湊、熱鬧,這樣才高潮迭起、精彩紛呈,使人們目不暇接,如醉如癡。如果比賽總是被不必要的哨聲打斷,變得時斷時續、失去懸念,使人們看了平淡無奇、興味索然,那麼這位裁判員的工作就難說是成功的。由此看來,完整是比賽的需要,裁判員要維護這種需要。衡量一次宣判是否正確,不僅要考慮具體動作,也要注意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的一致性,也就是運用“有利、無利”概念的同一性或統一性。
哲學上講,矛盾的同一性或統一性有兩層意義:就是矛盾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轉化。例如我們常講的“相反相成”,就是對立的同一性。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的一致性,就是讓裁判員知道有利與無利既是不同的,也是在一定的條件下互相轉化的。因此,要求裁判員善於把握決定事物性質的質量界限,也就是掌握宣判一定要“適度”,否則,將事與願違。實踐表明,裁判員掌握判與罰的“尺度”(“分寸”或“火候”)非常重要。判早了,“錯判”;判遲了,“漏判”。罰輕了,對侵犯者有利,對被侵犯者不利;罰重了,對侵犯者不利,對被侵犯者有利。“過猶不及”,過分和不及同樣不得其正,都不是恰到好處的判罰,還是以“適度”為佳。這樣,侵犯者受到應有的懲罰,被侵犯者得到應有的補償,以達到利害相當的一致性。
涉及到接觸的問題,就是如上所述,一個附帶的接觸,它沒有使有責任的隊員得利,也未置對方隊員於不利,這樣的接觸本不構成犯規,完全可以不宣判。那種不必要的哨音中斷了比賽,破壞了比賽的流暢,從整體來看,對比賽是不利的,而且,也違背了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裁判員手冊》(裁判方法和技巧)一再強調:裁判員必須判斷接觸是否影響了比賽。
如果接觸影響了比賽,那就必須宣判犯規。附帶的接觸應被忽略,特別是當一名隊員在運球上籃得分時。裁判員尋找需要宣判犯規的動作。
這條規則的注中還提到運用常識來執裁每場比賽的一致性和在比賽控製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這些也決定著一個接觸是否要判罰的問題。
《裁判員手冊》(裁判方法和技巧)的引言中強調:常識是優秀裁判員極其重要的先決條件。不僅要透徹地和貫通地理解正式的籃球規則,還要透徹地和貫通地理解比賽本身的精神,這是絕對必要的。靠判罰發生的每一技術性違犯,裁判員將隻成功於製造不滿的觀眾、隊員和教練員。
注中提到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態度和行為,這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此將有助於分清接觸是偶然的還是必然的,是無意的還是有意的,是被動的還是主動的,是附帶的還是強加的,從而作出正確的抉擇。
講到比賽控製,這是裁判員一定要做的。喪失了對比賽的控製,就導致了裁判工作的失敗。當然,控製比賽不是操縱比賽,是指比賽一定要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合法地進行,如果偏離了正確的軌道,比賽就失去了控製。
但是,對比賽的控製不能孤立地進行,也就是不能隻知其一不知其二,還要與保持比賽的流暢相結合,也就是與堅持比賽的完整相結合。不然,比賽也可能變得支離破碎,無任何精彩可言。這意味著,不能因為控製比賽就判罰那些本不應該判罰的接觸,從而破壞了比賽的流暢。在這兩者之間要注意保持平衡。
注中講的,要有一種“感覺”:參與者們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是正確的。這既是在運用常識,也是在比賽控製與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
缺乏“感覺”的裁判員,隻是埋頭吹哨,不理會自己的宣判會帶來什麼結果,這不符合現代裁判的要求。例如防守隊員在附帶的接觸中做戲劇性表演——假裝跌倒來賺取球權,裁判員判了進攻隊員犯規,這不僅對進攻隊員不利,也對比賽不利。如果裁判員識破防守隊員的計謀,對附帶的接觸忽略不計,這對進攻隊員和對比賽都是正確的和有利的。
《裁判員手冊》(裁判方法和技巧)的結論中講到:籃球是充滿激情的、錯綜複雜的和需遵守規定的比賽,要求裁判員對比賽要有感知。
(3)有關裁決犯規的指導原則
80年代初,當時的國際籃聯秘書長威·瓊斯先生給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提交了一份關於處理身體接觸問題的意見書。國際籃聯以紀要形式發給各國籃球協會,並稱其為國際籃聯裁判法的指導原則,後來又載入年籃球規則的注解中。
這份意見書是針對當時在宣判犯規方麵存在著誤解和分歧而寫的,有助於各國裁判員對什麼是非法的身體接觸以及發生接觸時需判罰誰的問題提出了更清楚和更確切的概念。至今,這些指導原則仍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的價值。
①垂直原則
垂直原則,既是對隊員擁有空間的限定,也是對隊員擁有空間權利的規定。在籃球場上,正如一個國家對其領空擁有權力一樣,隊員對直接在他上麵的空間也擁有權利。
1998~2002年籃球規則中,垂直原則的範圍和權利又擴展為: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占據的地麵空間和他上方的空間,或他垂直跳起時他下方的空間。
此規則關於垂直原則的定義是:隊員以正常的籃球姿勢占據的地麵空間被稱為圓柱體。
2000年規則中增訂了圓柱體原則。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麵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麵的空間,並受下列限定:
前麵由手的雙掌;
後麵由臀部;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要舉起。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與他的高度成正比例。
在籃球場上,每一名隊員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垂直原則具有雙重含義,它保護隊員擁有空間和權利,但隊員一離開垂直位置而發生身體接觸,他應對接觸負責並可能判他侵人犯規。
因此,一名高大的防守隊員不能將手和臂伸展在一個比他身材矮小的隊員上麵阻止其垂直起跳和投籃,如發生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應負責。
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麵(在他的圓柱體之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向上方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麵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靠使用他的手臂來為他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在投籃的時候或剛投籃之後靠伸展他的腿來造成接觸。
②合法防守位置
位置,同時間、距離、動作一樣是鑒別和宣判侵人犯規的重要因素。
合法防守位置,是針對非法的防守位置提出來的。
合法防守位置定義的確定,對理解和執行垂直原則,防守控製球的隊員、騰空的隊員和防守不控製球的隊員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當防守隊員麵對對手,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時,就是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正常跨立姿勢的雙腳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此外,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防守隊員的上方(圓柱體)。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必須保持垂直姿勢並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
③防守控製球的隊員
規則對防守控製球的隊員和防守不控製球的隊員的要求是有區別的,在防守控製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如果進攻隊員手中沒有球,防守隊員過快地插入他行進的途徑,一旦發生身體接觸,防守隊員要負責並有可能被宣判犯規。
如果隊員控製球,他必須料到要被防守。每當防守隊員在他麵前占據(甚至是一瞬間占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方向。當然,防守隊員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身體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以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以及通過這些動作造成接觸去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否則,應對接觸負責。
在防守控製球的隊員中,可能有非法的身體接觸發生,是判“阻擋”還是判“撞人”,裁判員應使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麵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垂直起跳,側移或後撤。
隻要該側移或後撤動作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動作,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離開地麵一瞬間。
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占據該位置,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首先占據該位置。
已經確立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動,去承受衝撞或避免受傷。
如果符合上述條款,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④騰空的隊員
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也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隻要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占據和起跳點至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占據。
如果防守隊員靜立並已建立全法防守位置,進攻隊員落地時衝撞防守隊員,應判進攻隊員侵人犯規。根據進攻隊員是否控製球,判給相應的罰則。
如果進攻隊員投籃中,他的起跳點至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占據,可是防守隊員移進通道並與進攻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應對接觸負責並被判侵人犯規,有時被判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根據進攻隊員投籃的情況以及所判犯規的類型,判給相應的罰則。
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或慣性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點以外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身下,如果造成身體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這種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通常是由防守隊員造成的,有時持球的進攻隊員也能造成這種犯規。
⑤防守不控製球的隊員
規則規定,不控製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別的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不控製球的隊員,也就是無球隊員,理應包括進攻隊員和防守隊員。這裏,主要還是指無球的進攻隊員。
防守控製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與此相反,規則規定防守不控製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占據的位置不能太靠近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也不能過快地在進攻隊員的路徑上占據一個位置,以致使對方隊員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來停步或改變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也就是說對方隊員跑得快,留的距離要大些;反之,留的距離可小些。規則規定: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2步。多於2步就降低了防守的作用,這是從訓練和比賽角度講的。
如果隊員在占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一旦防守隊員已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他不能為了阻止對手通過他,而在他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來與對手發生接觸。然而他可以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並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如果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應判防守隊員侵人犯規。
一旦防守隊員已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可以移動或側移或後撤,以便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中;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但是,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防守隊員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⑥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籃球比賽中常見的戰術手段。由於一些裁判員對掩護缺少足夠的認識,以致對非法的掩護判罰不多,這是一個有待提高和改進的問題。
何謂掩護?掩護發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製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這是規則對掩護所作的定義。如從訓練和比賽角度講,掩護是一種配合,是隊員合理地利用自己的身體擋住同伴的防守者的移動路線,使同伴借以擺脫防守,從而得到接球、投籃或切入、突破的機會。
掩護,有合法的掩護與非法的掩護的區分。裁判員的責任是允許、保護合法的掩護,禁止、製裁非法的掩護。
所謂合法的掩護,也就是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必須是:
發生接觸時靜止不動(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已雙腳著地。
合法的掩護。
所謂非法的掩護,是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出現了下列情況: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發生了接觸時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非法的掩護。
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麵或側麵),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盡量靠近對手,隻要不發生接觸。
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方隊員在運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有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
要求的距離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多於2步。
隊員已建立了合法的掩護,被掩護的隊員與其發生任何的接觸,均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隊員進行非法的掩護,如發生接觸,由做掩護的隊員負責並判他侵人犯規,通常按控製球隊犯規罰則處理。
⑦阻擋
規則規定,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阻擋犯規。
對方隊員沒有控製球而且在運動中,做掩護的隊員要注意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如果他在移動中並突然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為非法的掩護,應判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麵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轉換位置而轉換位置,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如果涉及到其他因素,例如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則除外。
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他的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臂或肘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
如果隊員沒有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在建立掩護時,如果隊員為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而非法地使用手、肩、臂或腿,是阻擋犯規。
⑧用手和(或)臂接觸對方隊員
1995年7月7日,國際籃聯曾給各國籃球聯合會發出了一封信,指出要嚴格判罰一些違反規則的動作。但是,有些籃球聯合會並未指導他們的裁判員按國際籃聯的要求去做,以致在各國的比賽中出現了一些不一致和混亂。有鑒於此,國際籃聯於同年10月15日又以標有四個“加急”字樣的信件寄給世界各國籃球聯合會、國際裁判和技術委員會委員,強調國際籃聯的指令性文件必須得到貫徹執行。信中列有非法用手、防守不控製球的隊員、非法掩護、居中策應和帶球走等問題。為了使這些規定能得到切實的執行,國際籃聯還把上述內容的重要部分寫進1998~2002年籃球規則中。
用手和(或)臂接觸對方隊員,是當前比賽中多見的情況,這個問題處置不當,將導致身體接觸的逐步升級,甚至造成難以預料的嚴重後果。因此,裁判員要認真地學習有關的規則及其精神,仔細地觀察動作及其影響,從而作出正確的宣判及處理。
比賽中,隊員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未必是犯規。裁判員的責任是要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麵限製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就是犯規。國際籃聯在加急信中舉的第一個例子就是:當球沿端線推進中,如果防守隊員將手放置在運球隊員身上,因這一動作阻礙了進攻隊員的行進,應宣判侵人犯規。
如果防守隊員在試圖搶球中他的手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對比賽沒帶來任何影響,則應被認為是附帶的,未構成犯規,該接觸不必判罰。
當然,打手是侵人犯規,有時甚至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如果對方隊員投籃,防守隊員封籃中打在投籃隊員的臂或手上,該接觸又發生在球離手之前,影響了投籃動作,即使看來不重,也應判犯規。然而,球已離手,並且接觸是輕微的和附帶的,這種接觸既不影響投籃也未置進攻隊員於不利,未構成犯規,則不必宣判犯規。當手或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與他的接觸,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這種接觸,應宣判犯規。
反複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當這種接觸可能導致逐步升級的粗暴動作時,也可認為是犯規。
下列情況通常被認為是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為了獲得利益,用手臂或肘“鉤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來搶球或試圖來搶球的防守隊員而推開他。
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造成更大的空間而推開他。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
為下列原因“推開”對方隊員,通常被認為是不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擺脫以接球。
阻止來搶球或試圖來搶球的防守隊員。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造成更大的空間。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用手臂夾對方隊員,也是犯規。
⑨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用肩或臂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占的位置是非法的。
當防守隊員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後,進攻隊員為了更靠近籃下而用力後退,不管是倚、撞或扛,都是犯規。
進攻隊員伸展肘或臂來幹擾防守隊員的活動自由,也是非法的。
防守隊員使用他的臂、膝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幹擾策應隊員的活動自由,同樣是非法的。
以上裁決犯規的指導原則,列在規則第44條侵人犯規中。對於這部分內容,不妨經常看看,深信每看一次都會有進一步的理解和體會。隨著臨場經驗的豐富,對這些指導原則的認識會更深更透,自然,執裁水平也就更接近或達到現代籃球的要求。簡而言之,要想做一名現代籃球裁判,就得在這裏下一番工夫。
籃球競賽裁判員選配、訓練和使用
裁判員是競賽的“法官”,沒有裁判員的參與,競賽就無法進行。
(1)裁判員的選配
一次籃球競賽需要裁判員的數量和級別取決於籃球競賽的規模,也就是由競賽的時間、場次、球隊水平、競賽目的等決定的。
設若有16個省級隊參加一次全國性的籃球競賽,按競賽規程規定,第一階段(預賽)分4個組進行單循環比賽,第二階段(決賽)由每組的第1名組成一個小組進行單循環比賽以決出1~4名;每組的第2名組成一個小組進行單循環比賽決出5~8名。該次競賽隻錄取前8名。
經過計算,預賽每組:4(4-1)/2=6場;4-1=3輪。
預賽每天8場比賽,共24場比賽。決賽每天4場比賽,共12場比賽。如果預賽後休息一天,有7天即可完成競賽任務。
根據上述安排,如果有兩塊場地進行比賽,每日下午和晚上要進行8場比賽,需要16名裁判員,10名記錄台工作人員。加上正副裁判長和2名機動裁判員,記錄組正副組長和2名機動人員,總共需要34名裁判人員。
如果是省級隊參加的競賽,為保證競賽的質量,應選配至少10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和10名一級裁判員。記錄台工作人員也應該由二級以上的裁判員來擔任。如果競賽的級別較低,每位裁判員可擔任下午和晚上兩場比賽的裁判員,則裁判員的數量可減少一半,裁判員的等級也相應下調,其數量和水平能夠基本保證比賽順利進行即可。
(2)裁判員的賽前集訓
籃球競賽有不同的級別和層次,據此選調的裁判員也都是等級裁判員,但由於裁判員是業餘的、分散的、不同職業和不同年齡的,這些差別和特征都會給完成競賽任務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籃球裁判員的賽前集訓是不可缺少的。
集訓時間和集訓方式,可根據競賽的性質、任務以及經費的多少來決定。通常是一周,至少也應該有兩天,最好是集中學習。
集訓內容包括:學習有關舉行競賽的文件和規定;討論籃球規則的重點部分;參加臨場實習以保證體力和進入工作狀態(含體能測驗)。
裁判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是做好裁判工作的關鍵,尤應通過賽前學習來提高對比賽的認識,端正工作態度,樹立一心一意為競賽服務的思想。
通過賽前學習,還可以了解裁判員的執裁能力,便於在正式比賽中恰當地使用,以減少或避免工作失誤。
(3)裁判員的使用
籃球比賽是不等同的,每場比賽都帶有不同的特點,分配和使用裁判員時,都必須重視和考慮這些特點。例如,從比賽隊的實力方麵來看,有強隊對強趴、強隊對弱隊、弱隊對弱隊之爭。強隊對強隊,因其技藝精湛,爭奪激烈,又涉及出線或奪冠,當然要選派最優秀的裁判員出場執裁。但是弱隊對弱隊,因其水平接近,戰況複雜,又涉及名次或降級,也不能忽視,亦應選派優秀裁判員出場執裁。事實上,籃球競賽中存在著關鍵場次與一般場次的區別,此外,還有內場與外場、近場與遠場、日場與夜場、男場與女場等差別,這些差別雖不是重要的,在不影響完成競賽任務的前提下,給以適當的擺平,也有利於團結和調動積極性。
以下幾條原則,可供選配和使用裁判員時參考:
①從比賽需要出發,選派和組成最強的搭配,保證工作重點。
②與參賽隊有關係,主動回避,包括直接關係與間接關係。
③老帶青(強帶弱),在保證完成執裁任務的前提下,大力培養年輕裁判員。
④勞逸結合,適當做到臨場次數、臨場難度的平衡。
為了委派裁判員擔任。
1981年濟南國際女子籃球友好邀請賽
裁判員聘書
先生:
請您擔任月日時分
隊隊比
賽的裁判員,您的同伴是先生。
請您屆時出席為盼。
(發車時間 時 分)
裁判長
1981年月日
XI ASIAN GAMES BASKETBALL COMPETTTION
REFEREE APPOINTMENT INFORMATION
TO Mr:
You are assigned to officiate the gamevs
(WOMEN/MEN)athour Onof,1990,as REFEREE/UMPIRE at COLLEGIATE GYM Your partner at this game is Mrof
Request you report to the competition table at least 30 minutes before the start of the game
SIGNED
TECHNICAL COMMISSIONED XI ASIAN GAMES ABC
BEIJING October,,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