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若在助理裁判員A2,所在半場對側的邊線出界,他應站在與本方半場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的平行線的位置上,以便觀察場上可能出現的犯規或其他情況。

助理裁判員A1遠離擲球處時,他應盡可能地指示應由何方擲界外球,擲球隊員有無犯規,並應站在與本方半場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的位置上,以防可能出現的反攻情況。

任意球

若在中場踢任意球,裁判員與守方半場的助理裁判員A2應各自處於與守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的位置上,以便觀察球踢出時可能發生的越位和犯規情況。對方半場的助理裁判員應站在既能觀察任意球是否在對方犯規的地點合法踢出,也適合在攻守轉換時能觀察到可能發生情況的位置上。

若在接近守方罰球區處踢任意球,裁判員應站在與守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的位置上,觀察球踢出時的越位、犯規和球是否進門等情況。

守方半場的助理裁判員A2應站在接近球門線處的邊線外,重點協助裁判員觀察球是否進門或越出球門線。

對方半場的助理裁判員A1應站在便於觀察在攻守轉換時可能出現的越位及其他情況的位置上。

②球出邊線的配合

球如從助理裁判員所在半場的邊線出界,裁判員應注視助理裁判員,一般宜待助理裁判員舉旗示意後,裁判員再做出相應的判決手勢。若發現助理裁判員猶豫時,裁判員即應根據自己的觀察,立即主動作出判決。

球從靠近裁判員對角線附近的邊線出界,裁判員應及時做出判決手勢。但作為助理裁判員必須明確,他對所處這一側的整條邊線都有觀察之責,因此,對對方半場球出邊線的情況亦應隨時觀察清楚,以便裁判員未看清楚,需要助理裁判員提示時,及時給予旗示。

③球出球門線的配合

如球從助理裁判員所在半場的球門線出界,裁判員應注視助理裁判員,一般宜待助理裁判員舉旗示意後,裁判員再做相應的判決手勢。如發現助理裁判員旗示猶豫時,裁判員應根據自己的觀察,立即作出判決。

球從助理裁判員遠端球門線出界,裁判員應及時做出判決手勢。但作為該半場的助理裁判員必須明確,他對整條球門線都有觀察之責。因此,對遠端球門線球出界的情況亦應隨時觀察清楚,以便裁判員未看清需要助理裁判員提示時,及時給予旗示提示。

④球進門的配合

球進門判某隊勝一球,是足球比賽裁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必須判斷準確。除非在條件極其不利的情況下,如裁判員離球門較遠,對在球門線上或其上空的球的整體是否越過兩個球門柱內沿和橫木下沿觀察不夠清楚時,才可借助處於有利位置的助理裁判員的旗示,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作出判定。即使這樣做,裁判員也不能完全失去主見。

為此,裁判員應隨時警惕,當球有可能進入球門時,必須力爭接近罰球區,甚至在不影響隊員行進和球的運行前提下,深入至球門區附近,以便觀察準確。助理裁判員則應在不放棄其他職責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靠近球門線,以協助裁判員觀察球進門或從球門線出界,其一般配合方法是:

若是清晰的進球,助理裁判員可不給任何旗示,從靠近球門線的位置上沿邊線向中線處移動,並向裁判員示意球已進門。裁判員在主觀判定的情況下,為了進一步核實無誤,宜稍緩鳴哨,待見到助理裁判員的行動信號後,再鳴哨判定球進門。

雙方在球門前爭奪中,一瞬間發生球的整體從球門立柱間和橫木下沿越過球門線,裁判員由於位置不利等原因未看清楚時,如助理裁判員所處位置有利,而且對球已進門看得清楚,應及時以事先商定的配合信號向裁判員示意球已進門,然後由裁判員作出判定。

雙方在球門前爭奪中,裁判員對某一球是否進入球門有懷疑時,或者攻方隊員為此進行糾纏幹擾時,如助理裁判員看清楚未合法地進門,應站在原地不動,以此向裁判員示意球未進門。

⑤判罰越位的配合

判罰越位是助理裁判員協助裁判員的一項重要工作。前文已經提到,裁判員應經常保持與處在同一半場的助理裁判員的麵向聯係,這是避免漏看旗示的首要條件。

由於判罰一名隊員是否越位的關鍵是其同隊隊員踢(觸)球的一瞬間他是否處在越位位置。因此,比賽進行中,某進攻隊員將球向前踢出時,裁判員認為攻方某隊員可能越位時,即應注視守方半場助理裁判員有無越位旗示。有時還應考慮到助理裁判員可能因故舉旗較晚,因而,裁判員還應在適當時刻第二次看旗。

為了協助裁判員掌握好對越位的判罰,助理裁判員應經常與守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保持平行,並注視攻方前鋒的位置,重要的是助理裁判員必須保持一個扇形視野,力爭將處在平行線上攻守雙方隊員的位置及攻方最後踢球隊員的位置都置於視野之內,以利於判斷隊員踢球時及時將旗上舉向裁判員示意。裁判員若無異議則應及時鳴哨。

盡管裁判員判罰越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助理裁判員的協助,但裁判員始終不應放棄自己觀察,在看準的情況下,可不待助理裁判員的旗示而予以判罰。

裁判員看見助理裁判員上舉的越位旗示,但認為不需要或不應判罰時,應回以簡明信號。助理裁判員則應收回旗示。

如助理裁判員上舉的越位旗示是正確的,而裁判員又漏看了旗示,其發展可能有兩種情況:

球被守方截獲或踢出,或球經多次傳遞,越位給守方造成的威脅不複存在。助理裁判員應收回旗示。

越位一方對守方的威脅仍然存在,尤其有進球可能,或已射球入門,助理裁判員應堅持其越位旗示,以供裁判員發現後改正。這隻是一種補救辦法,不能視同正常的工作配合,裁判員應盡量避免漏看旗示。

⑥“協作區”的配合

國際足聯在裁判法中並無“協作區”的規定,然而在裁判工作中往往涉及到“協作區”的配合。所謂協作區,是指兩個半場裁判員對角線的遠端地區。由於這兩個地區離裁判員距離較遠,隊員有些犯規動作裁判員不易看到,反之,這兩個地區分別是兩名助理裁判員的近端,容易看清。“協作區”的大致範圍。

是否需要“協作區”的配合,可由裁判員根據助理裁判員是否是中立者或其水平決定,並在比賽前通知助理裁判員。即使需要助理裁判員的協助,裁判員也不應該放棄對這一地區隊員犯規的觀察,助理裁判員的協作畢竟隻起到輔助和彌補作用。

在“協作區”內,助理裁判員如察覺到隊員故意犯規尤其是動作雖小但影響甚大的犯規,應及時舉旗。

如果事先商定了“協作區”的配合,裁判員應隨時注意助理裁判員的旗示。助理裁判員應注意“協作區”的範圍不宜過大,同時,對“協作區”內隊員是否犯規不宜吹毛求疵,而應符合裁判員在整場比賽中判罰犯規的尺度。

裁判員與第四官員的配合

第四官員的工作是一場比賽裁判工作的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當場上裁判員、助理裁判員遇有受傷或其他意外情況,不能繼續執行工作時上場替補。因此,他應參加裁判準備會,與上場執行工作的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共同了解和研究該場比賽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了解裁判員對場上配合方麵的要求,以便比賽開始後做好工作。

正式比賽應在中線附近的邊線外沒置第四官員席位,此席位隻供替補裁判員一人就座。其具體配合任務如下:

(1)準備替補場上助理裁判員執行任務。替補裁判員在比賽開始前應按上場執行任務的要求,將服裝、鞋襪及其他用品穿著配備齊全,隨時做好上場替補的準備。按照規定,場上裁判員因故不能繼續執行工作時,應由第一助理裁判員替補。第一助理裁判員因替補了裁判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工作時,應由替補裁判員執行工作。

(2)做好上場隊員登記工作

在比賽開始前至少30分鍾,督促比賽雙方填交上場隊員記錄表(包括替補隊員名單),並據此抄錄於“比賽記錄表”內,以備比賽開始後作好臨場記錄。

(3)協助場上裁判員做好有關記

錄記錄內容包括替換隊員、進球、警告、罰令出場的隊員號碼及上述情況發生的時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以便比賽結束後與裁判員核對,從而保證一場比賽各項記錄的完整準確。

(4)做好場邊管理工作,為場上裁判員及助理裁判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使比賽順利進行。比賽進行中,替補裁判員應隨時注意場上、場邊情況,未經場上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或在場區附近活動。比賽雙方隊的教練員、替補隊員及工作人員隻能在有限額的指定的席位上就座,需要時隻允許1人在技術區域內進行戰術指揮,不得幹擾裁判員工作。攝影記者隻能在攝影人員限製線外活動,夜間比賽不允許使用鎂光燈或加設強光攝影等。如發現幹擾比賽的情況,替補裁判員應及時勸阻或製止。

(5)比賽開始後,協助場上裁判員做好比賽隊員的替換工作。如某隊需要替換隊員時,替補裁判員應首先審查準備上場的隊員是否符合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有關規定,以及請求替換的手續是否合乎要求。如審查合格,則先將準備替換上場的隊員帶至中線附近的邊線外等候,待比賽成死球時,用規定的信號(一般以上舉退場隊先號碼牌)向場上裁判的組織員提示,待裁判員示意允許後,才能讓替補隊員上場。

(6)替補裁判員在規則規定比賽時間結束前3分鍾,將傷情補時時間牌上舉,出示傷情補時的時間。

(7)按照場上裁判員事先提出的要求,協助做好比賽前後和比賽進行中的其他工作。

總之,替補裁判員在場外的工作任務,是一場比賽裁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作為一名替補裁判員應明確認識其責任並認真完成好這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