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足球裁判工作的組織
裁判員是足球競賽法律條文的體現者和執行者。從進入場地起,裁判員就開始執行規則所賦予的權利。由於他們的判決具有“終審判決”的意義,所以,裁判員是足球場上至高無上的“黑衣法官”。
裁判員的職責與權限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權判罰。隻有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事實,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終判決。
(1)裁判員職權
①執行競賽規則。
②與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替補裁判員)適當地合作以控製比賽。
③確保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的要求。
④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的要求。
⑤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⑥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⑦因外界幹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⑧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⑨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隻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⑩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血止住後,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新回場地。
當一個隊員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件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分。裁判員不必立即采取這個行動,但當下次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助理裁判員的職責和權限
助理裁判員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製比賽。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幹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何時可以被判為越位;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的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件時。
除以上職權外,助理裁判員還應根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製比賽。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幹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有權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對裁判員與助理裁判員的要求
(1)對裁判員的要求
①中立性
為了保證裁判的客觀與公正,在遴選裁判員時必須使其身分具有公正的地位。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除有關國家的協會同意選派本協會下屬人員擔任外,應由中立國家人員擔任”。
②服裝的區別
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應穿與各隊比賽服裝顏色有明顯區別的裁判服(在第15屆世界杯賽上改變了以往一律穿黑色裁判服的規定)。
③遵守職業道德
裁判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平執法,公正裁決。
④寬嚴適度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製定規則的用意是使比賽順利進行,盡可能少受幹擾,裁判應判罰故意犯規行為。如經常對情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懷疑的犯規鳴哨判罰,則隻會使隊員反感、動怒並影響觀眾情緒”。
⑤執法的權威性
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遇有觀眾、工作人員、已登記的替補隊員或其他人員不守紀律或有不正當行為,不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附近,裁判員均應向主辦機構報告,以便采取適當措施。
⑥終止比賽
按規則第五章的規定,裁判員在發生嚴重騷亂時有權終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裁判員應將具體情況書麵報告主辦機構。
(2)對助理裁判員的要求
①助理裁判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如裁判員處在利於判斷的位置,並看清楚發生的情況,則不必考慮助理裁判員提示的信號;如助理裁判員在球進入球門前及時提供了信號,則裁判員可考慮根據助理裁判員提示的信號來判罰。
②嚴守中立,堅守職責,適當跑位和選位,爭取看清楚球的整體是否越過球門線。當裁判員示意進球有效,助理裁判員不得有任何表示而沿邊線跑向中線。
裁判員裁判的方式與方法
(1)裁判員的跑動與選位
裁判員的跑動是指裁判員根據球的發展所采用一種活動方式。裁判員的選位是指裁判員根據球的發展,在既便於裁判員觀察,又不影響比賽的情況下選擇的最佳位置。裁判員的跑動是其選位的基礎,裁判員的選位是其觀察的關鍵。
①裁判員跑動的重要性
當今足球比賽的日趨激烈,對裁判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員的責任更為重大,他要為提高比賽質量、促進足球技戰術的發展、保護雙方隊員的健康盡守職責。為做到這一點,裁判員就必須提高控製比賽的能力及判罰的準確性。積極的跑動、恰當的選位是提高控製比賽能力及判罰準確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裁判員的活動區域
裁判員的活動區域是指比賽過程中裁判員的正確、有效活動範圍。裁判執法的區域是以足球場內實際賽場的範圍所確定的。根據國際足聯規則規定,裁判員職責和權利的有效性是發生在比賽場內。
裁判員的跑動方法
裁判員的跑動方法可分為正麵跑、側麵跑和倒退跑。不論采用哪種跑動方法,其基本的要求是始終麵向球,因為雙方隊員爭奪的焦點是球。一般情況下,裁判員在球的進攻方向後麵時采用正麵跑,在球的進攻方向前麵時采用倒退跑,在球的進攻方向側麵時采用側向跑。由於場上情況千變萬化,裁判員的跑動方法也要隨之變化。
裁判員的跑動路線
裁判員在場內的基本跑動路線是沿球場的對角線跑動,稱為對角線裁判製。跑動的基本原則是裁判員的位置一般保持在球的左側後方距球10至15米,與助理裁判員密切保持目光或信號聯係;不應影響隊員的活動與傳球路線;避免與雙方隊員的位置重疊;要快速通過中場。
對角線裁判製是沿球場的對角線方向活動,但是,並不意味著裁判員的活動不能離開這條線,而應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跑動方向,在此可歸納為4種:大“S形跑、小“S形跑、直線跑、跟蹤跑。
大“S”形跑。這種跑動路線使裁判員保持在球的左側後方與助理裁判員保持密切的聯係,球在進攻方向的左側發展時能與球保持較近的距離。采用這種跑動方式,一般情況下預先向前插入不多,所以裁判員基本上不會影響運動員的活動和傳球路線。但當某隊快速反擊時往往距球較遠。球在右邊發展時,裁判員向右路靠近較少,因此,距球也越遠。一旦在右路判罰犯規後很難及時到位。
小“S”形跑。這種跑動路線使裁判員與球保持較近的距離,球在中路或右路發展時能在球的左側後方保持與助理裁判員的聯係,球在左路發展時裁判員往往背向助理裁判員。采用這種跑動路線,裁判員可根據球的發展提前插到球運行的前方。球發展到罰球區內能及時跟上。小“S”形跑較節省體力。
直線跑。這種跑動與小“S”形跑大體上相似,由於基本上是處於兩個罰球區之間的直線跑動,對左右兩側都保持較近的距離,因此,對左右兩側的情況觀察的較清楚,判罰後能及時到位。由於是處於兩個罰球區之間的活動,因此,裁判員易把握罰球區內的判罰。直線跑較節省體力。但球在左路發展時裁判員往往背向助理裁判員。
跟蹤跑。這種跑動沒有固定的路線,裁判員是以球為中心進行跟蹤跑動,最大的優點是始終與球保持較近的距離,但當球由右路向左路轉移時裁判員不能始終麵向助理裁判員方向,有時也容易影響隊員的活動和傳球路線。這種跟蹤跑對體力要求相當高,故一般不宜采用。
每個球隊都有自己的技戰術特點和風格,他們往往根據不同的對象來改變自己的打法。因此,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也不應采用一種跑動路線,而應具有應變能力,根據情況采用不同的跑動路線。
②裁判員選位的預見性
現代足球運動的發展趨勢之一就是突出一個“快”字。因此,要求裁判員在執法過程中也要跑動“快”,到位“快”。但在實踐中大多數裁判員還跟不上球的速度,因為裁判員的跑動是根據球的移動而移動,他們往往是被動的,若要變被動為主動,就要求裁判員有預見性,也就是說裁判員要預見球的發展方向,提前跑動,如裁判員能提前跑動幾米,就可以彌補跑速跟不上球速的弱點,從而變被動為主動。
③裁判員選位的關鍵性
裁判員具有預見性就可以緊跟球的發展,與球保持較近的距離,但這不等於裁判員就能看清楚雙方隊員的動作。這就要求裁判員應選擇正確位置為觀察打好基礎。選位的關鍵是:
裁判員反應要快。
裁判員腳步移動要勤,要常調整自己的位置。
裁判員在移動中要防止與雙方隊員位置重疊。
(2)裁判員的執法時間
規則規定的比賽時間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下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製訂,並要符合競賽規程(如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隻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裁判員執法的全過程是從裁判員進入場地內開始至比賽結束離開場地的時間範圍。但是,以下情況裁判員要追加時間和補充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