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現行法律依據

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這是我國現代教育方針的體現與要求,也是提高素質教育的必然措施,更是國家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戰略性舉措。

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中央及相關部門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這些法津、法規是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的重要依據,對學校體育教育工作有著重大的現實指導意義。因此,我們必須遵照法律、法規,加強學校體育工作。

中央及有關部門主要法律條文

為了保證學校體育運會的舉辦與開展,國家特別製訂了一係列相應的法律、法規、條例、意見、決定等,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二章第二十條規定:“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第八條指出:“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學生體育運動會、積極開展競技性和群眾性體育活動。各級政府要定期組織綜合性或專項性的學生體育運動會。學校每年要召開春、秋季體育運動會,因地製宜地經常開展以班級為單位的學生體育活動和競賽,做到人人有體育項目、班班有體育活動、校校有體育特色。進一步辦好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充分發揮其對群眾性體育的示範帶動作用。”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共青團中央關於開展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運動的決定》第五條指出:“開展陽光體育運動,要與課外體育活動相結合。配合體育課教學,保證學生平均每個學習日有一小時體育鍛煉時間。將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人教育計劃,形成製度。認真組織實施‘全國中小學生課外文體活動工程’,大力推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形式,積極創建中小學快樂體育園地,加強學生體育社團和體育俱樂部建設。通過廣泛開展學生體育集體項目的競賽、主題鮮明的冬季象征性長跑、具有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學生體育活動等,不斷豐富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的形式和內容。”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四章第十四條要求:“……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體育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中央及有關部門主要指導意見

中央及有關部門製訂的法律、法規、條例、意見和決定等,是國家在新時期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級各類學校都應將學校體育運動會作為加強學校體育的主要工作來認真落實。

學校體育運動會的成功舉辦,不僅是對學校體育教育工作的一次檢查,更重要的是對學生健康狀況、健康意識、鍛煉意識的促進,是對學生良好精神麵貌的檢閱,也是一所學校綜合實力的展示。

在新的形勢下,學校體育運動會要麵向全體學生,提倡人人參與,要與體育教學改革相適應。尤其在開展“麵向全國億萬學生的陽光體育運動”的活動中,對形成生動活潑、生龍活虎、生氣勃勃的校園體育文化氛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