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2 / 3)

己酉,庚午,己卯,乙醜,此造己用庚傷官,歸於酉醜金局,柱中又無一點財神,須巧多能,平生不遂。

食神製煞逢梟,不貧則夭。

注釋:凡用食神為福,被梟神克之,不貧則夭。若梟神無食神者,卻作偏印而論。

戊寅 丙辰 戊申 丙申 此造以庚金為食神,不合二丙透出,而生於寅,五歲行乙巳運,巳午會火局,因火驚死。

男多羊刃必重婚。

注釋:夫羊刃在命,若無煞,則刃必劫財,而主克妻。或刃旺財弱,而行刃運,決主克妻。

女犯傷官須再嫁。

注釋:凡命陽見陽,陰見陰,多無情。若陰見陽,則夫婦和鳴也。如甲見庚為殺,辛為官,見丙為食,丁為傷,犯此主克夫。

貧敗者,皆因旺處遭刑。

注釋:凡命身旺,再遇歸祿生地富貴者,則退身避位。常人則貧賤夭折也。

孤寡者,隻為財神被劫。

注釋:凡月令財神,被比肩羊刃分劫,以奪其福,其人不特貧賤,亦孤寡也。

去殺留官方論福,去官留殺有威權。

注釋:賦雲甲以乙妹妻庚,凶為吉兆。凡論官者,以要去煞為福,用殺者,必要去官為貴。

逢傷官反得夫星,乃為財命有氣。

注釋:此論夫婦陰陽之正理也。如女命戊日生,以乙木為夫。則戊為燥土,乙為活木克燥土,則無情也,安能成生育之功。蓋戊生於寅,須得陽火化煉,方能成器,故以甲木為夫也。又不專以夫星定之,如無夫星原有傷官,而財神有氣,皆作有夫論也。如傷官為用神者,亦不可損傷也。

遇梟神而喪子息,定因福薄無嗣。

注釋:夫女造。日主是陰幹,則以傷官為子,食神為女。陽幹則以食神為子,傷官為女。若男命,則陽幹以七殺為子,官星為女。陰幹則以官為子,比如歲運逢偏正印太過,皆主子女見刑,更看向背輕重而言,不可執一論之。

二戌衝辰禍不淺。

注釋:如八字原有辰戌相衝,又運逢戌再衝,主禍不淺。

兩幹不雜名利齊。

注釋:凡兩幹不雜,更入格,方作貴論。如或刑衝克戰,不為善也,宜細詳之。

丙子辛卯相逢,荒淫滾浪。

注釋:凡八字天幹相合,地支相刑,如丙合辛,子刑卯之類,乃滾浪桃花,男犯之好酒色荒淫,因而喪身,病在膀胱腎經,若子卯歲亦然。如甲寅己巳,一同論之。

壬辰 壬子 丙子 辛卯 此造天幹丙辛相合,不合地支子卯刑之,行乙卯運,因貪色病膀胱而亡。

子午卯酉全備,酒色荒迷。

注釋:凡子午卯酉全者,謂之遍野桃花。若入格不失局者,須貴而有財,皆主荒淫酒色薄德之人。

天幹煞顯,無製者賤。

注釋:凡天幹透殺,身有所歸;遇食神則貴。如煞顯而無食神製之,更衝戰者,賤也。

癸醜 辛酉 乙卯 癸未 此造生於秋令,而煞旺,坐卯而身強敵殺,柱中無食神以製殺,更透梟神,卯酉醜未相衝,為性不仁,凶惡好殺,貧乏終身。

地支財伏,暗生者奇。

注釋:郭璞雲:壬癸生於寅月,暗藏三陽之火為財。而暗生官,斯為貴命,若透出丙丁則不妙。順行喜午未運,逆行喜戌亥運。若申酉運則散,見刑行夾煞主死。

因財致禍,羊刃與歲運並臨。

注釋:凡月支羊刃,喜見官殺,不要見財,如歲運又見刃,必因財致禍,輕則災咎,重則喪身。

貪食乖疑,命帶梟神應有禍。

注釋:凡支幹梟食重者,遇七煞的歲運,則貪食生病,更帶刑衝,則主禍不淺矣。

癸未 丁巳 丁卯 癸卯 此造自坐梟神奪食,有貪食之病。行戊午運,戊子年,丁食午中己土,發殺祿於子,與日時卯宮無禮相刑,故初年食耗而退。

日時相逢卯酉,始生必主遷移。

注釋:夫卯酉,乃日月出入之門戶。如卯日生,逢亥月令,又逢酉時,必主有生之日,家居不定,有遷移修造之事。

癸醜 辛酉 乙卯 壬午 此造乙與辛戰鬥,而卯日酉月相衝,始生之日,主遷移不定。又主所生之處,左有樹木,右有金鋪,前有道路。

造化因逢戌亥,平生敬信神祗。

注釋:夫戌亥為天門,玉照雲時逢戌亥。道士僧人。身坐天門者,若不是僧道,亦主敬信神佛。

己酉 丙子 戊戌 癸亥 此命身坐戊戌,一生敬信神祗。

陰克陰,陽克陽,財神有用。官化殺,官太旺,太過傾危。

注釋:夫官星多者,則化官為殺,人命遇之返凶矣。

戊子 丙辰 癸巳 丙辰 此造癸用戊土為官,柱中太多,反為不吉。行壬戌運,官多化煞而逝。

煞多無殺,反不為害。

注釋:此即從殺格,若煞旺運,多富貴。

甲寅 癸酉 乙酉 乙酉 此造乙木身弱,喜得四柱無一倚靠之神,地支三重酉,隻作得從煞看,故富貴也,位至三公太保。

財多逢財,運逢化殺生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