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曰。初句答第一問。下三句答第二問。經說通行。總有四種。一苦遲通行。二苦速通行。三樂遲通行。四樂速通行 道依四根本靜慮。名樂通行。以攝受支(十八禪支也)。止觀均平。任運轉故。名之為樂。非樂受也。若依無色未至中間。名苦通行。以不攝支。止觀不等。艱辛轉故。名之為苦。非苦受也。謂無色界。止多觀少 未至中間。觀多止少 名不等也。頌言所餘地者。即此無色等也然此樂苦。二通行中。鈍根名遲。行稽遲故。利根名速。通境疾故。
從此第三。明菩提分法。就中六。一舉數釋名。二明出體。三明念住等。四明覺分增。五明漏無漏。六依地分別。且舉數者。論雲。道亦名為菩提分法。此有幾種。名義雲何。頌曰。
覺分三十七 謂四念住等
覺謂盡無生 順此故名分
釋曰。經說覺分有三十七。謂四念住 身受。心法。四正斷。勤斷二惡。勤修二善 四神足欲。勤。心。觀 五根。五力。信。進。念。定。慧。也 七等覺支。一擇法。二精進。三喜。四輕安。五念。六定。七行舍 八正道支。一正精進。二正念。三正定。四正見。五正思惟。六正語。七正業。八正命 是名三十七菩提分法。菩提者此雲覺。無明睡眠。皆永斷故 盡無生智。為此覺體。三十七法。順趣菩提。名菩提分。
從此第二。明出體。論雲。此三十七。體各別耶(問也)。不爾(答也。體唯有十。故言不爾)。雲何(征也)。頌曰。
此實事唯十 謂慧勤定信
念喜舍輕安 及戒尋為體
釋曰。名雖三十七。論實體唯十。一慧。二勤。三定。四信。五念。六喜。七舍。八輕安。九戒。十尋。三十七中。且慧攝八。謂四念住。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也。此八以慧為體。勤亦攝八。謂四正斷。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正精進也。此八以勤為體 定亦攝八。謂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此八以定為體 信但攝二。謂信根信力。以信為體 念唯攝四。謂念根。念力。念覺支正念。此四以念為體 喜唯攝一。謂喜覺支。以喜為體 舍亦攝一。謂舍覺支。行舍為體。此言舍者。非是舍受。是大善地中。行舍名舍也 輕安攝一。謂輕安覺支。以輕安為體 戒但攝三。謂正語。正業。正命。以戒為體 尋唯攝一。謂正思惟。以尋為體 上來所明。慧勤定三。各攝八種。三八二十四也。信攝二。足前成二十六也。念攝四。足前成三十也。喜攝一。舍攝一。輕安攝一。戒攝三。尋攝一。此七足前成三十七。故體唯十也。毗婆娑師。說有十一。謂戒分二。以身語業不相雜故。分身業語業為二也。餘九同前。
從此第三。明念住等。論雲。念住等三。名無別屬。如何獨說。為慧勤定(解雲。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此三名無別屬。如何念住獨說為慧。正斷獨說為勤。神足獨說為定也)。頌曰。
四念住正斷 神足隨增上
說為慧勤定 實諸加行善
釋曰。四念住等三。隨增上義。說慧勤定。若論實體。三位遍攝諸加行善。謂念住等。相應俱有五蘊。名加行善也。且四念住位。慧為增上。於正斷位。勤為增上。於神足位。定為增上。問何緣於慧。立念住名。答薩婆多釋。慧由念力。持令住故。依論主解。理實由慧。令念住境。如實見者。能明記故。問何緣於勤名為正斷。答於正修習。勤斷二惡。勤修二善。此勤力能斷懈怠故。或名正勝。於正持策身語意中。此最勝故。問何緣於定立神足名。答神謂神變靈妙德也。足即是定神所依也。神依定發。定為神足。故名神足。
從此第四。明覺分增。論雲。當言何位。何覺分增。頌曰。
初業順決擇 及修見道位
念住等七品 應知次第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