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1 / 3)

每年七月朔。識字者。詣藏主寮。領蘭盆註釋。藏主問名登簿。至初六日。或起佛七。或不舉。但每日講蘭盆經註一時。客堂。山門。俱貼捐資牌。除施主大分外。不拘緇素內外。隨各人所捐供銀。或助飯僧。或為薦先。俱一一開明示眾。以廣度眾之心。方合佛意(期畢。註釋仍還藏主消號)。  斯會不拘道俗。皆可入會。念佛聽經。但不許年少尼女入寺。恐壞名聞故。  古規用大殿前。丹墀為供壇。上覆篷限。下圍木柵。以在會人。及供物多故。若人物俱少。在殿上亦可。  古規白詞。俱維那與住持預熟讀念。近時僧少熟習。故立內壇。用法師表白。以便看文展讀。(俱詳蘭盆儀軌中明。另有流通本行世)但蘭盆經。人人預宜熟習。  舊盆鉢可用即用。若無。預製一大盆。用木為之。狀如香亭。底如盆式。中作四格。每格安菜六味。共疊二十四味。皆用熟美。供畢齋僧。盆大方三尺許。其下施架。復製一大錫鉢。可容鬥米之飯。供畢齋僧。  此會佛敕。唯供三寶。故內壇不似水陸。兼列下堂。  凡供事。但取誠敬。不必偽飾富盛。亦不得惜錢物。苟簡太甚。隨人貧富。誠心而行。可也。  供獻依本經。具五菓百味者。乾菓十。湯菜十。水菓十。瓜筍十。糕餅十。糖色十。油貨十。乾菜十。荳色十。醬貨十。(亦不可太拘。各隨地之宜。備辦可也)次飯。次茶。凡素品皆可供獻。供畢齋僧。但凡佛事。本無定法。若人眾財多。則具百味。供千僧。誦經懺。並可增益。若人寡財乏。但具三菓六菜。乃至隻供十僧皆可。所謂富羅天下奇珍。貧竭一己力量。但取誠敬而已。  新會略同水陸。內壇供佛。(惟無下堂)外壇宜誦華嚴經普賢行願品二十四卷。妙法蓮華經十二部。地藏經十二部。觀無量壽佛經十二部。金剛經二十四部。藥師經二十四部。金光明經十二部。佛說阿彌陀經一百八卷。佛頂尊勝陀羅尼經二十四卷。佛說盂蘭盆經。愈多愈妙。或純禮蘭盆懷七日亦可。  此會雖薦父母宗親。兼度六凡。又六道輪迴。互為眷屬。凡夫不識。佛敕放生以助功德。宜廣勸眾施。於圓滿日買放。切不可廢。  若禮懺者。十三日起懺。莊嚴沐浴等事。見前念誦規條說。結界更須嚴護。勿令人畜不淨雜物闖入。設有入者。依法重結。  懺壇僧眾。不得混雜。如比丘結壇。鹹須比丘。若尼眾結壇。俱用尼眾。在家男隨比丘眾。女隨比丘尼。不得混亂。若尼不能主壇。請一二耆年高德比丘。在壇外主懺教之。不得同壇。觀堂香燈。不得混雜亦然。進供壇拈香禮拜。進內壇拈香禮拜。亦然。  懺期內登廁時。入浴時。不得以淨衣與觸衣相雜。先脫淨衣。淨鞋。置在淨處。乃著觸衣鞋入廁。次洗淨。洗手畢。脫觸衣觸鞋入浴。乃著淨衣鞋歸堂。洗手麵。潄口入壇。  期內。不與外人接對。不得私其語言。亦不得看餘教典。  上供。用得味熟食。供畢即收。淨抹供桌。唯供香花淨水。  此齋供。佛敕在解夏節者。謂僧安居九旬。果新戒淨。堪度餓鬼。凡懺師等。皆須清淨過午。同八關齋。不得遲延時刻。以破齋法。  禮懺。五更香到洗麵用茶。入壇為第一時。日出吃早粥。粥後二板。入壇為第二時。出壇後。約燃線香一炷。於中抽解已小食。小食後。入壇為第三時。午飯後。燃行香一炷。於中用二板茶。抽解。止靜已。再燃坐香半炷。開靜。吃茶。入壇為第四時。出壇後。坐香半炷。用非時漿畢。入壇為第五時。出壇後。用茶。坐香半炷。入壇為第六時。出壇後。安臥養息。  出壇後坐香。皆須精脩禪觀。不得縱恣昏沉。倘不能坐香入觀。或默念經呪佛菩薩名俱可。不許放逸高談嘻笑睡眠等。  每聞鐘鳴。即抽解盥澡。一聞長鐘。即依次站班。勿得先後參差。  觀堂中設案。用香燭桌圍上供。南無蘭盆會上啟教大士。大孝大目揵連尊者蓮座。其中唯許香燈給侍。設有要事。止可依事直說。不得因事。牽發餘語。倘有吃葷酒人閑遊。知客當好語使遠看。不得亂闖。  懺至十五日子時。大眾沐浴更衣。乃至獻供臨齋。見前儀軌所說。若無蘭盆懺。用大悲懺或淨土懺可代。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蘭盆註釋。藏中隻見唐圭峯宗密法師疏一卷。後宋依此疏。出孝衡鈔二卷。明末。台宗蕅益法師。出新疏一卷。律宗書玉律師。出合釋一卷。板存昭慶經房。然儀軌規約。久不行矣。世人誤以施鬼神食。為盂蘭盆齋。此訛也。雲棲正訛集雲。蘭盆緣起目連。謂七月十五日。眾僧解夏自恣。九旬參學多得道者。此日脩供。其福百倍。非施鬼神食也。施食自緣起阿難。不限七月十五。所用之器。是摩竭國斛。亦非蘭盆。葢一則上奉聖賢。一則下濟餓鬼。悲敬異田。惡可等混。今清規有中元施食之條。則是日獻蘭盆。奉敬三寶。夜施斛食。普濟鬼神。乃兩全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