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原始憑證管理製度

(1)所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製日期和編號;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業務內容、數量、單位和金額;填製單位的名稱和財務(會計)專用章;經辦人員簽章。內容必須真實、完整。

(2)經濟業務發生時,要及時取得或編製原始憑證。經領導人、驗收入、經辦人簽字後,及時送交財務部門。

(3)財務部門對原始憑證要認真進行審核。審核憑證對應的經濟業務和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數字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完備,書寫是否清晰。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製度、內容填寫不全、計算有誤、手續不完備、書寫不清楚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付款、報銷或執行。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偽造塗改憑證等違法亂紀行為,要拒絕執行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報告。

(4)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製記賬憑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真實情況,並做到計算正確、真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