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學生考試規則

(1)學生必須以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考前認真複習準備,帶齊各場考試的考試用品,按時參加各場考試。

(2)學生必須到指定試室考試,開考前10分鍾將非考試用品放到指定位置,不得帶到座位上去,考試必用品一律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不得隨意調換自己的座位。

(3)考試鈴響後,學生拿到試卷,先將自己的姓名,所在班級、學號等欄目填寫清楚,然後才開始答題。

(4)學生答題時必須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圓珠筆。

(5)考試期間不能出聲,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得偷看,不得遞紙條,不得直接向他人借考試用品(特殊情況需借時,要經監考教師批準並由教師代借)。有違反上述行為之一者,按考試舞弊處理。

(6)如遇卷麵有不清的地方,學生可以舉手向教師發問,但必須小聲,且不得向教師詢問題意。

(7)考試結束鈴響後,學生必須停筆,並迅速將自己的試卷按順序整理好,放在桌麵上,立即安靜地離開試室,不得拖延時間。

(8)考試開始後30分鍾方能交卷,遲到達30分鍾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提前交卷的學生,要安靜、迅速遠離試室,不得在試室附近談話逗留,以免影響他人的考試,

(9)考試期間,學生要自覺維護所在試室的清潔衛生和設施完好。

(10)凡考試有舞弊行為者,學校視情節輕重,分別進行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