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製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師法》、《教育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的落實,加強學校的民主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福建省教育係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下麵簡稱《規程》)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的同時,建立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大會製度,特製定本試行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民主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照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促進學校民主建設,加強教代會的製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建設。

第三條成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教代會的換屆和召開,批準教代會會議方案、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費、教職工代表培訓經費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學校行政開支。

第四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校長保證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

第六條教代會每屆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科研項目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管理製度、經濟管理製度、教學設備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2)通過學校的改革方案、教師培訓進修計劃、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製度。

(3)通過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提出獎勵和任免建議:對工作卓有成效的幹部,教代會可以建議予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幹部,建議上級給予處分,直至加以撤換。

(5)建議主管部門任免學校行政領導時,應考慮教代會意見。教代會根據主管部門的部署,推薦學校和行政處室領導人的人選。

第八條校長要負責處理教代會的有關提案,並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代會複議或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應報告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校長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仍按校長的決定執行,同時可以報告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十條凡是本單位享有政治權利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根據總名額按教職工人數比例由教師、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應有黨、政、工、團主要領導、教師、職工各種成員參加,臨時工可選出代表參加。代表要體現代表性、群眾性,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數的60%,中層領導幹部不得超過25%,青年和婦女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實行責任製,每五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教師、職工負責,學校教師、職工有權按程序監督或撤換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後,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應予補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