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書囗 食貨誌》曰:唐之始時,授人以口分世業田,而取之以租庸調之法。其用之也有節。蓋其畜兵以府衛之製,故兵雖多而無所損;設官有常員之數,故官不濫而易祿。雖不及三代之盛時,然亦可以為經常之法也。
錄曰:唐之太宗,未可班於古之帝王也。而錄之以賢者,不能無遺憾也。董仲舒常建議曰:秦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小民安得不困苦。井田之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並兼之路。時武帝方興功利,竟不能用。哀帝時,師丹復言,累世承平,豪富史民訾數钜萬,而貧弱愈困,宜略為限。時貴近未便,亦不行也。乃俾王莽假王田之名,增亂長禍,則何益哉。普武平吳之後,雖有占田七十畝之製,未幾五胡之亂,至魏孝文始納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齊周隋因之。嗚呼。孰憶大漢四百餘年之
問,大賢建議屢言而不足;而區區六朝之際,李安世一言而有餘,逮於有唐毅然行之,愚安能已於躍然之喜耶。
唐製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下六為中,一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之製,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臧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己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凡鄉田有餘#1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近州。
錄曰:此唐授田之法也。蓋自五胡雲擾之後,民之耕農者無幾。後魏因之,各以露田授民。露田者,荒田無主,不栽樹者也。諸桑田不在所授之限。桑田者,民之永業,所常治者也。唐世因之,遂有世業口分之分。意者其初亦非公收在官,而授無田之民。祗因桑田不在所授之限者,而名為世業;因露田原授於民者,而限為口分。不然,若世業既官為,樹以桑棗所宜之木,何以仍得買賣分。既隨其老幼之差殊,口力之眾寡,鄉田之寬狹,而官為收授之。然則但令食其所出,不令擅其所有,何以又得並賣之乎。古之立法最禁徙常。《王製》曰:井裏不常。孟子曰:死徒無出鄉。今令庶人各地遷移,自狹鄉徒寬鄉,又得並賣其口分田,惟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如此則民安得不徒之,又安得不亡之,又安得所收之田而以授人乎。此皆施行矛盾,不知作史者之誤耶,抑為政之誤耶。夫自秦而下千四百有餘年之問,而能行授田之法者,自唐伊始,固足以見其難矣。而其製不能無可疑。至永徽以後,始禁民不得買賣,買者還地而罰之。抑後矣。無惑乎,魚並之如故也。
凡授田者,丁歲輸絹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拖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寞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曰,閏加二曰,不役者曰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曰者免調,三十曰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曰。
錄曰:此唐徵科之數也。所以謂租庸調者,以人丁為本。而調之雲者,猶其曰;調停之調。蓋以土產各有所宜,如絹絞施,隨宜賦其一丈,非謂各二丈為六丈也,布麻亦然。今誌歲輸絹二疋,縿訑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桑鄉則輸銀十四兩,疑此反重於常算矣。觀者要當以《通典》,及《會要》所載為正。《會要》:丁隨鄉所出,歲輸絹絞絞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二兩,輸布者,麻三斤,以為調。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總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博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稅課役。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凡裏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闊陋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耗亡者諸役皆免。
錄曰:此唐鐲復之政也。自王公以至於庶人,皆有品節限量,使其子孫能世守之,何以不能久致太平乎。奈何,不旋踵而失之也。故愚嘗謂,
漢子孫能守三十稅一之法,而其祖宗不能創什一中正之規,唐祖宗能設科條禁令之目,而其子孫不能存節用愛民之心。均之無能及於三代也。
太宗方銳意於治,官吏考課,以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道者,以臧戶論配。
錄曰:此唐殿最之法也。使京官五品以上,各舉守令一人,是重之於始也。考課以鰥寡少者進,失勸導者退,是重之於終也。究其著實舉行,莫者諸州剌史。奈何自貞觀以來,重內官而輕州縣,刺史多用武臣,或京官不稱職,始補外任。帝雖銳意於治,其能身率天下乎。此唐之良史所以不若漢世之多也。
租以斂獲早晚險易遠近為差用,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同時輸者先遠,民皆自槃量。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疋。異物滋味,狗馬鷹犬,非有詔不獻。有加配,則以代租賦。
錄曰:此唐轉輸之政也。至兩稅,而後夏輸六月,秋輸十一月。此政廢矣。是時太宗方銳意於民,絕嗜禁慾,黜所玩好,且未舉封禪征伐之事,故州府歲市所貢,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疋,有加配,則以代租賦。此何等氣象也。貞觀以後,漸不如矣。
其凶荒,則有社倉賑給,不足,則徒民就食諸州。尚書左丞戴冑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凶以給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麥杭稻隨土地所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薄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兔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鬥為差。下下戶,及夷撩,不取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貨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其後洛、相、幽、徐、齊、並、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錄曰:此唐救荒之政也。太宗方重守令之選,刺史縣令皆得其人。故以社倉則足以賑,以義倉則足以給,以常平倉則足以儲。無守令之賢,欲自王公以下計墾田而斂之,則增一禁厲矣。此又為上者所當知也。
貞觀初,戶不及三百萬,絹一疋,易米一鬥。至四年,米鬥四五錢,外戶不閉者歲月,馬牛被野,人行數千裏不責糧,民物蕃息,四夷降附者百二十萬人。是歲天下斷獄,死罪者二十九人,號稱太平。
上之即位也,常與群臣語及教化,曰:今承大亂之後,恐斯民未易化也。魏徵對曰:不然。久安之民驕佚,驕佚則難教。經亂之民愁苦,愁苦則易化。譬猶飢者易為食,渴者易為飲也。上深然之,封德彝不以為然,上卒從徵言。是歲天下大稔,流散者鹹歸,鄉裏鬥米不過三四錢,束至於海,南至五嶺,皆外戶不閉,行旅不責糧,取給於道路焉。帝謂君臣曰:此魏徵勸我行仁義,既效矣。惜不令封德彝見之。
錄曰:《易》之《大過》曰:揀撓,利有攸往,亨。九二曰:枯楊生梯,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夫太宗真有大過人之資,而鮮天德王道以為之本。棟之撓也。楊之枯也。幸而貞觀之治,又得房杜王魏諸賢以為之輔,老夫得其女妻也。故雖有楝撓枯楊之象,而亦有亨道焉,有利道焉。君子故不之拒也。
《宋紀》: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天性仁孝寬裕,喜慍不形於色。初封壽春郡王,講學於資善堂。天禧元年兼中書令,明年進封昇王,九月丁卯冊為皇太子。
錄曰:自史冊以來數千百年,未有直鎰為仁者,帝可謂僅見矣。故以徽號存其大略,將以為君人者致意焉。夫蒙以養正聖功也。方是時,帝之至性渾然,正人皆可以為堯舜之時,開資善堂以講學養之,於正不以私冒幹之,乃作聖之功用,而宋朝家法過漢唐者也。
以參知政事李迪為太子賓客。
遵堯錄曰:李迪等常侍燕束官,見帝容止端莊,雖優戲在前,亦不甚顧。他曰因奏事言之,真宗曰:平時居內中,亦未嘗妄言笑也。錄曰:迪之風烈頗聞,而辭太傅不已過乎。夫公孤以輔佐天子,師保以儲養束官,亙古以來之成法。初不因太宗之時,立而有,不立而無也。自宋專任宰相,天子無公孤以詔左右,則太子無師保以相前後矣。此其立法不如成周者也。
四年詔太傅監國,五曰一開資善堂,太子秉質南麵立,輔臣參庾諸司事,聽其議論,謂之曰:但盡公道則善矣。
錄曰:帝之於己也不妄言笑,於人也務盡公道。此何等粹白也。《蒙》之九五曰:童蒙,吉。其斯帝之謂乎。
乾興元年二月戊午,遺詔太子即皇帝位。
錄曰:是時帝年十三,如龍之方蛻未就雲雨也,如麟之方趾未就踐履也。故《易》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豈非以其施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