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節科研的管理製度10.聘任客座專家實施辦法(1 / 1)

第二章第二節科研的管理製度10.聘任客座專家實施辦法

本著不為我有,但為我用的原則,中心采用國際、國內人才“綠色通道”的方式。吸引中心外的專家為我中心的業務建設與發展服務。為了更好地調動專家的積極性,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聘任條件:

1、具有正高級以上職稱在職的高級技術專家、學科帶頭人或已退休的資深高級技術專家及顧問。

2、在本專業領域享有很高的聲譽及權威性,在國內外有一定(或較高)的知名度。

3、熱心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的建設與發展,並願為其發展建設做出貢獻的專家、學者。

4、人品正直,學風正派,身體健康。

二、聘任方式與待遇:

1、所有聘任專家、教授由中心正式頒發聘任證書。

2、聘任類型:定期製(一年、三年或更長)

不定期製(視實際情況而定)

3、與受聘專家鑒定聘任合同書,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力。

4、聘任專家費用根據聘請專家類型及承擔的責任與任務不同。由中心辦公會確定是否支付。

5、聘用費支出方式與金額:

按照受聘專家承擔的責任與任務,由中心辦公會確定其待遇。

(1)支出方式:

定期製:采取每年分兩次支付(年中和年底),或與專家商定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不定期製:采取一次性支付。

(2)支付金額:原則上將根據職責及貢獻大小由科研管理辦公室與科(所)商定後提出具體方案,報中心辦公會審議決定。

三、解聘

(1)對被聘用的專家及教授如中途出現違約或需要中止聘用合同,由聘用科(所)提出申請,經科研管理辦公室同意後,報中心辦公會批準。

(2)自批準之日起中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係,停發聘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