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第一冤案是如何製造出來的(3 / 3)

潘漢年案,判決是違心的,周總理批準是無奈的,中央其他領導人畫圈是什麼心情,我們無法知道,但想必多數也是出於無奈的,至於檢察機關起訴的指控,又何嚐不是違心的。

根據潘漢年坦白認罪和表現悔悟的情況,判決書送達後,隨即裁定假釋。

潘漢年於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三日被釋放出獄。董慧因在押期間表現尚好,已於潘漢年假釋之前寬大釋放。

潘漢年案被關押審查的共四十六人。除潘漢年和他的妻子董慧外,還有饒漱石、揚帆等四十四人。至於受潘漢年案株連,在本地區、原單位受隔離審查的就更多了。

潘漢年假釋後,和董慧一起被安置在北京郊區的一個農場。

初時聽說,潘漢年曾提出希望能到香港繼續為黨工作。他說解放前自己曾在香港工作多年,那裏有他過去的一些關係,情況較熟悉,開展工作有一定的有利條件,如蒙允許,將不遺餘力,做好工作,報效黨和國家。他期待著,日也盼,夜也盼,等到的是讓他好好休養身體,別的事不要多想的回複。然而他還是充滿希望,希望能再展示他才華的一天會到來。可是他哪裏知道,他的政治生命,在案發時,已被毛主席判了“死刑”:“此人從此不能信用。”

在農場的日子過得還算愜意,住的條件還可以,正如董慧打趣說的住在“小別墅”裏,可以種花,可以釣魚,早晚夫婦倆一起散步,可以盡情地呼吸大自然的空氣。他們的行動自由,沒有被限製,可以進城,可以訪友,隻要不離開北京。但潘漢年自覺性很高,不願去打擾別人,怕別人受連累。

在一次與熟人會麵中,大家談起潘漢年的不幸遭遇時,潘漢年沒有多言,隻是淡淡地說:“我犯錯誤,有什麼罪由我承擔,關董慧什麼事,她陪我坐了幾年牢,她是最冤枉的。”有人開玩笑說“董慧是受上帝的懲罰,嫁錯了郎,陪著老公受罪”。而董慧則說,“我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對也罷,嫁錯也罷,我嫁了漢年,終生不悔”;“有人勸我與漢年離婚,說離了婚就可以恢複黨籍和職位”;“什麼榮華富貴,我連生命也視若等閑了”;“要享福呀,當年我就不去延安”。

是的,潘漢年一直認為“董慧是最冤枉的。她從獻身抗日救亡與民族解放那一天起,縱死不辭”。

一九六六年夏天,“文化大革命”開始了。潘漢年和董慧於一九六七年第二次被捕入獄。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專案審查小組第三辦公室又寫出一份《對內奸分子潘漢年的複查結論》。結論說:

一九六七年中央決定對潘漢年重新收監審查。經中央專案二辦複查,潘漢年內奸反革命罪行,證據確鑿,一九七〇年報經中央批準,對內奸分子潘漢年永遠清除出黨,判處無期徒刑。一九七五年三月中央決定,維持原判,放在湖南省勞改單位勞動,剝奪公民權,每月發給生活費一百元。

應當指出,中央專案審查小組對潘漢年判處所謂無期徒刑,是沒有履行法律手續的,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知有此判決,也沒有得到中央專案小組提供的這方麵材料。

一九七五年春夏之間,有關部門根據中央三月對潘漢年維持“原判”,放在湖南省勞改單位勞動的決定,與湖南省聯係,做了具體安排。一天湖南茶陵米江茶場(勞改農場),突然接到省裏的通知,說有兩個中央定的“要犯”,要送米江茶場來勞動,其中一個是反革命、內奸、特務,歸公安部管;另一個是這個人的妻子,歸中央?菖?菖部管。這兩個人便是潘漢年和董慧。潘漢年萬般無奈,被送到這個將讓他終身失去自由的地方。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潘漢年案在時任中紀委書記陳雲同誌的關懷下,由中紀委組織力量進行了複查。陳雲同誌說:“當時黨中央駐共產國際代表團的代表和主管同國民黨接觸的有三個人。分別是王明、康生和我,如今他們兩個都不在人世了,隻有我一個人還在,我再不說話,將來再複查潘漢年案就更困難了。”

中紀委對潘漢年案的複查,查閱了許多文件、材料,調查了許多有關人員和了解情況的人,做了大量工作。於一九八一年十月寫出《關於潘漢年同誌問題的複查報告》,對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潘漢年的三條罪狀,逐一提出了結論性的複查意見。

複查結果可以充分證明,潘漢年在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五〇年這段工作期間,對黨是忠誠的,他在長期革命鬥爭中,經受住了考驗,工作卓有成效,對革命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他對我黨的情報工作的建立和發展,做出了很大成績。盡管他在會見汪精衛問題上犯有組織紀律上的錯誤,上海解放初期分管公安工作,在肅反、反特工作中出現過某些錯誤,但原判認定潘漢年的三條罪狀,完全沒有事實根據,應予徹底推倒。

中紀委《關於潘漢年同誌問題的複查報告》是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四日送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於一月十五日批示:“我同意撤銷潘漢年的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這個批示,當天抄送給副院長曾漢周,曾隨即送給刑事審判庭,並電話通知速辦。

本來要改判一個案件,按照法律程序,應組成合議庭進行複審,但由於潘漢年這個案件的特殊性,經院領導同意就把複審的一套法律程序簡化了。我指定華東組擬定撤銷原判裁定書,報經院長批準,撤銷原審判決,宣告潘漢年無罪。

裁定書下達後,才得知潘漢年早已於一九七七年四月十四日病逝於長沙。他的妻子董慧也於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因心力衰竭,突發腦溢血死於湖南省茶陵縣米江勞改農場。他們生前無子女,身後無親人,裁定書除了送給中央有關部門外,已無處送達。

潘漢年案改判、宣告無罪後,中共中央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關於為潘漢年同誌平反昭雪、恢複名譽的通知》。通知中說:潘漢年同誌是我們黨的一位很老的黨員,在黨內外曆任重要領導職務,對黨和人民的事業有過許多重要貢獻。一九五五年以後被錯定為“內奸”,受到錯誤的處理,蒙受冤屈二十多年。通知中回顧了潘漢年為黨、為革命工作,功勳卓著的戰鬥一生,以有力的證據證明他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經受住了考驗,是忠於黨、忠於革命事業的好同誌。並告誡全黨,這個沉痛的曆史教訓,要永遠引為鑒戒。通知追認潘漢年同誌的曆史功績,公開為他恢複名譽。

潘漢年冤案的發生,是我黨曆史上的悲劇,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失誤。教訓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更是深遠。

潘漢年案發生在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一至三十一日全黨代表會議討論關於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報告期間。在討論中,一些受過高崗、饒漱石影響,或是和高崗、饒漱石有過某些牽連的人,先後作了自我批評,交代了自己的一些問題。毛澤東主席在會上說:高級幹部本人曆史上有什麼問題沒有交代的,都應當主動向中央講清楚;會上來不及講的,或不能在會上講的,會後可以想一想,寫成材料;現在把問題講清楚,我們一律采取歡迎的態度。尤其是裏通外國的問題,都得向黨交代,否則罪加三等。這就是當時國家內部肅反的“動員令”。一時黨內政治氣氛很緊張,潘漢年想起一九四三年被李士群、胡鈞鶴挾持去見汪精衛的事,過去未能及時向黨中央報告,現在應當趁此機會,把事情的經過向黨講清楚。於是他先把這件事的經過向大會華東組組長陳毅談了,隨即寫了一個材料,於四月二日托陳毅轉交給黨中央、毛主席。陳毅覺得這個問題很重要,當天晚上便到中南海直接將材料送給毛主席。

毛主席看了陳毅轉來的材料,甚為震怒,當即大筆一揮,批示“此人從此不能信用”,並作出立即逮捕的決定。

毛主席這個批示,如石破天驚。有人說這說那,說情報部門出了個“內奸”、“反革命”。一時間從事情報工作的同誌人心惶惶。

有關部門根據毛主席這一批示,於一九五五年四月三日,在潘漢年參加全黨代表大會後的第三天,指控他為“內奸”、“反革命”,於北京飯店三〇一房間將他逮捕。

有人說潘漢年冤案是康生、江青一手炮製的,從我接觸的材料看,沒有翔實的證據能說明這個觀點。其實,當時康生並不在中央,他是山東分局書記,一九五七年才調回中央。江青雖有她的特殊身份,但當時她還沒有那份權力能主宰這樣重大的事情,他們插手潘漢年案,那是以後的事。當然,即使康生不是這起冤案自始至終的製造者,他對此案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潘漢年受審查的這段曆史,是在他的直接領導下工作的,潘漢年的問題他最清楚,在潘漢年蒙冤時,他沒有站出來把問題說清楚,承擔責任,才鑄成這一奇冤。

潘漢年被捕後,周恩來總理很關心。他和潘漢年交往的曆史最長,關係最深,接觸最多,從潘漢年過去為黨工作做出的顯著成績,他堅信潘漢年是忠於黨、忠於革命事業的。可是麵對毛主席的批示,和潘漢年當時的處境,周總理很是為難,卻苦無良策。

毛澤東對潘漢年案一直是十分關注的。當他看到陳毅轉交來的潘漢年關於會見汪精衛的交代材料時,便批示“此人從此不能信用”,並作出決定以“內奸”、“反革命”罪將潘漢年逮捕。隨後又將潘漢年、饒漱石,揚帆定為反革命集團,把饒漱石定為這個反革命集團的首犯。楊尚昆晚年在回憶這件事時說:“當時毛主席在黨中央的威信如日中天,他怎麼看,怎麼說,我都深信不疑。”

一九五六年,潘漢年案還在內部審查階段,毛澤東便在這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於北京召開的有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參加的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論十大關係》中,以較長的篇幅談了對潘漢年殺與不殺的問題。毛主席說:“什麼樣的人不殺呢?胡風、潘漢年、饒漱石這樣的人不殺……不殺他們,不是沒有可殺之罪,而是殺了不利……”毛主席這番話,把潘漢年定死為反革命,論罪該殺。不殺他是出於種種考慮。

一九六二年,潘漢年案還沒有向法院起訴,還沒有進入審判程序,毛主席在這年的一月三十日《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又說:“人總是要捕一點,殺一點的,否則不能平民憤,不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有個潘漢年,此人當過上海市副市長,過去秘密投降了國民黨,是個CC派人物,現在關在班房裏頭,我們沒有殺他。像潘漢年這樣的人,隻要殺一個,殺戒一開,類似的人都得殺。”

潘漢年被抓起來,是毛主席親自決定的,罪名也是毛主席定的,對潘漢年是殺還是不殺,也是毛主席決定的。後來“文革”中,江青把潘漢年重新抓起來,改判無期徒刑,放逐湖南茶陵,沒有毛主席的首肯,恐也難辦到。

潘漢年冤案,提示了一個深遠的問題,那就是我們國家長期受封建社會影響,曆來隻有“人治”的習慣,而缺乏“法製”的觀念。新中國成立後,本來應當充分發揮法製的作用來治理國家,當時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老司法工作者、法學家、新中國第二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曾振臂高呼:“國家沒有法製就不能成為一個國家”,“依法辦事是進一步加強法製的中心環節”,提出要建立一個法治國家,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但是由於長期受“左”的思想和習慣勢力的影響,輕視法製的思想沒有得到克服,他的呼籲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法不依,愈演愈烈,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發展到“無法無天”的地步,把憲法、法律的尊嚴破壞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