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提到了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同時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幹部要“自覺接受黨員和人民群眾監督”。
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是自1950年4月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決定》以來,中共中央為輿論監督工作所製訂的第二個專門性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對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要求。文件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要重視輿論監督工作,支持新聞媒體的采訪活動,為采訪報道提供方便。同時要求基層單位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幹預輿論監督,不得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幹預。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對輿論監督作出積極反應,對媒體揭露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通過媒體公開處理結果。
這一係列文件和相關措施,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輿論監督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對於新聞媒體搞好輿論監督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應當說,近年來黨和政府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國家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會文明的全局高度,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工作,始終給予及時和有效的支持。事實說明,一些有影響的重大批評報道和輿論監督行動,大都是在黨政、紀檢和司法部門的幹預、配合和指導、幫助下進行,並取得突破性進展,獲得圓滿結局的。像2002年山西繁峙的礦難事件中,中央領導及時作出批示,中央主管部門迅速介入調查,在促使問題解決和批評報道成功方麵,就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各地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的有關文件,並采取許多有效措施,保證了輿論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有的省市還通過地方立法,將輿論監督納入法製軌道,借助法律法規來支持和規範輿論監督工作。
2.群眾呼聲強烈
輿論監督說到底是人民群眾的監督,其實施主體應當是人民群眾。所以,人民群眾的關注程度和參與程度如何,是檢驗輿論監督實行狀況及效果的關鍵。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進程的不斷推進和廣大群眾政治民主意識的不斷增強,許多群眾已經開始逐漸認識到,輿論監督是自己的一種民主權利,他們一方麵在努力行使這一權利,同時也在有意識地維護這一權利。
另外,近年來黨內出現的腐敗現象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深為群眾所痛惡。人民群眾從維護政治清明和社會正義的角度,強烈希望新聞媒體能夠加強輿論監督,並能發揮積極、有效的批評和震懾作用,以促進官員廉潔,維護黨和政府的威信。
人民群眾對輿論監督一方麵表現出強烈的期盼和要求,另一方麵則給予力所能及的支持。每當新聞媒體組織批評報道和開展輿論監督時,總是會得到人民群眾或直接或間接的適時而有效的支持。他們有的主動向媒體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積極配合記者完成采訪任務;有的則幹脆自己拿起批評的武器,投入到輿論監督之中,這就使得我們的輿論監督有了雄厚的群眾基礎,保證了輿論監督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