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3 / 3)

說到這裏,他突然提高了聲音:“可是,刑事辯護風險大,涉黑辯護風險更大,異地為黑老大辯護無異於刀尖上跳舞。這些都是律師界公認的規則,它也是我國刑辯律師日趨減少的首要原因,也難怪西方媒體評論,中國不會出現世界一流的刑辯律師。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律師製度的悲哀。

“刑辯律師本來就充當著‘橫挑鼻子豎挑眼’的角色,即使個別刑辯律師看問題的角度有失公允,言語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為了使每一個案子經得住曆史檢驗。由於現行法律對律師偽證的判例極少,相關司法解釋幾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難掌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從大局出發,不考慮社會影響,動輒抓律師、堵律師的嘴,這種做法所帶來的負麵影響,不僅僅是對律師個人的傷害,也不僅僅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嚴重的是對律師行業的打擊以及對法製建設的阻礙與踐踏。”

越說越激動的肖國雄加快語速:“本人從業近二十年,我也曾為十餘名被害人代理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協助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其中不乏多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處以極刑。當然,我也為眾多被告人做了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絕大部分依法得到了從輕、減輕處理,有的甚至無罪釋放。但這些出色的工作被偵辦我的專案組聲討為‘作孽’,執法人員的‘職業歧視’心理如此嚴重,法律意識如此淡薄,也是釀成我這個案件的重要原因。”

劉征聽到這裏,鼻子哼了一聲,而徐琳的心情一個勁兒往下沉,覺得很冷很冷,不禁身體微微顫抖起來。齡子伸出手,握住徐琳有些發涼的手,用力捏了捏。

審判庭裏隻有肖國雄的聲音:“本人自認為在律師行業是較為正直、善良、敬業和勇敢的,我是軍人出身,無論行事方式、工作風格都有多少缺陷或毛病,無論給南濱打黑或領導引發多大困擾、爭議和麻煩,都不宜據此定罪。即使在代理楊建軍一案的辯護工作中,有這樣那樣的缺點和錯誤,也希望法庭本著‘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則審慎地處理。”

肖國雄覺得公訴機關的指控十分蒼白,他說:“控訴我偽造證據的客觀物證沒有,妨害作證的對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係列行為全部發生在庭審之前,在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不明、司法解釋空白的情況下,不能不說起訴事實完全不清,相關證據根本不明,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著從大局出發,從維護律師隊伍穩定的角度出發,望合議庭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基本形式邏輯為參考,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準繩,依法駁回北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宣告本人無罪。”

接著肖國雄的辯護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

“南濱市北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各位法官,我們受本案被告人肖國雄的委托,出庭為肖國雄被控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進行辯護。根據我們庭前的調查,認真聽取肖國雄本人對全案真相的介紹和自我辯解,分析控方《起訴書》和指控證據,分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構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經過今天的公開庭審,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不構成犯罪。肖國雄不但無罪,而且是一位非常優秀、負責任、敢於冒風險並對當事人負責的刑事辯護律師。因此,我們決定對本案進行完全的無罪辯護。”

辯護人停頓了一下,說:“本案案情雖然不大,但包含的意義重大。我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的為被告辯護權、會見權、調查權、法律幫助權、幫助控告權、不被監視幹擾權,其界限到底在哪裏?怎樣做才是合法的?怎樣做算是違規的?怎樣做是犯罪的?這個問題,從《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立法和修改開始,長期爭論著。我國司法體製中的偵查權和辯護權一直發生著衝突,但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法學理論和法治觀念上的碰撞,在肖國雄案中集中表現出來。中國最敢說話的律師、最敢為被告負責任的律師,往往是公權機關最討厭的律師、最容易出事的律師。肖國雄由於他辦案的認真、負責、敢於直麵公權力,敢於在律師普遍不敢爭辯的環境裏,直接挑戰和指出偵查機關的違法現象,努力尋找證據證明這種違法現象,卻不幸成了這種觀念碰撞中的一個犧牲品。法院審判的作用,就是通過公開證據和真相,通過控辯各方的質疑和爭辯,讓法庭兼聽則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我們會認真聽取控方和警方的證據和觀點,也期望控方和合議庭能夠實事求是地分析我們的意見,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現在我們向法庭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的辯護詞,從起訴書指控肖國雄的罪狀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到肖國雄幫助作偽證的事實不存在,以及肖國雄介入楊建軍案訴訟程序的角度分別進行了闡述,洋洋灑灑長達萬言。

辯護人最後說:“鑒於本案的事實和理由,我們堅信肖國雄無罪。期望法庭能夠堅守司法的公正、獨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幹擾因素,真正對現實和曆史負責,對法律負責,依法公正判決肖國雄無罪。

“本案如果有罪判決,將嚴重影響中國刑事訴訟製度和律師執業基本權利。《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是,肖國雄律師在審判階段的會見權,卻受到警察的違法‘陪同’幹預,被監視竊聽,被指手畫腳。引起衝突後,違法的卻抓了合法的。他因為自己認真負責的執業行為,被自己的保護對象‘舉報’,而他被‘舉報’的所謂‘犯罪’行為,則全是為了查明他的案情,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護這個舉報人的應有權益。這是悲劇,體現了當前中國在特定時期的一種法治亂象。今天這個案件,影響的不隻是一個肖國雄,是中國律師基本權利的一個縮影。”

公訴人隨即反駁:“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提供辯護必須忠於法律和事實,維護司法公正。而被告肖國雄背離了這一要求,走向了反麵。被告肖國雄幫助楊建軍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針對案件事實所作的新供述,由於司法機關偵辦及時,盡管這種新供述還沒有在法庭上呈現出來,但不影響對被告肖國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法》懲罰性的總體評價。肖國雄作為一名從事刑事辯護二十多年的律師,深知自己行為對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的破壞和影響。對被告肖國雄行為的查處,正是國家維護法律尊嚴的具體體現。”

此時的南濱夜色愈濃。灰藍而靜謐的天空不知何時飄灑起了蒙蒙的細雨。

肖國雄作最後的陳述:“各位法官、公訴人,在今天庭審中,我可能情緒激動,希望你們原諒。”

緩緩地站起來,肖國雄回頭找到了徐琳。徐琳靜靜看著他,肖國雄閉了一下眼睛,吸了一口氣,轉頭看著審判長,“在南濱打黑除惡的這出輿論聚焦的大戲中,我隻是受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本應隻是案件配角,如今卻成為犯罪嫌疑人,成為刑事案件中被關注的主角。”

說此話時肖國雄的嘴角似乎露出輕微的得意之色。“坦白地講,我對南濱打黑專項行動深表讚成,至今也是這個觀點,因為打黑是一項民心工程,是當前社會維穩的重大舉措。我自認對南濱打黑是有所作為的,但在目前這樣的情況下,對我開庭審判隻會起到負麵效果。如此明顯的錯誤判定凸現在社會公眾麵前,誰又能控製住大眾輿論不為弱者蒙冤而拍案而起呢?”

說完這句話,肖國雄腦子裏猛然間閃現出那部他非常喜歡的經典電影《殺死一隻知更鳥》。這電影的片名來自片中艾黎克斯與兒女的對話,艾黎克斯說他小時候誤殺了一頭無辜的知更鳥,至今後悔不已。想到此,肖國雄喃喃道:“殘忍地殺死一隻知更鳥的慘劇,總會在我們這個紛亂的現實世界裏不時地發生著。”

審判長立即打斷了肖國雄的發言:“請就本案事實作最後的陳述。”

肖國雄情緒有些波動,一時沒有說話。

法庭短時的沉寂後,肖國雄聲音洪亮地說道:“我願意用自己的人身自由為代價,推動中國的民主與法製進程向前邁進一步,哪怕是極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他說得自己都悲壯起來。

之後,法官宣布擇日進行最後的宣判。

審判長敲響法槌,庭審結束。

“我是清白的!”肖國雄在法庭上大聲抗議,在被法警帶出法庭時,肖國雄高呼,“時間會把真相暴露在陽光下!”

他的聲音激動而落寞,在法庭裏回響,卻無人應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