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2 / 3)

公訴人當庭拒絕並表示宣讀符合法律規定。

肖國雄指責對方信口開河:“你不出示,我怎麼知道你念的是不是真的,你是自己編的,還是按上麵念的?”肖國雄打開隨身攜帶的文件夾,拿出一頁紙,用最快的語速假模假式地念道:“那我現在宣讀,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肖國雄罪名不成立,建議立即釋放肖國雄。”隨後,他以挑釁的語氣對公訴人說:“你信嗎?”

審判長再一次訓斥肖國雄,阻止其發言。

辯護律師當庭請求審判長,要求檢方提供證據材料。

審判長低聲與兩旁的審判員商議後,要求控方將證據材料交由法警,送給肖國雄和辯護律師查看。肖國雄逐字查看證詞,審判長屢次催促隻看重點,肖國雄回應:“證詞很多,有十三頁,公訴人完全是斷章取義。”

當公訴人宣讀完牛昆的證言後,肖國雄和辯護律師再次提出要求查看。

審判長此次沒有直接裁決,而是問公訴人:“公訴人,你對辯方的要求有何意見?”

“審判長,公訴人聽從法庭的裁決。”公訴人回答。

這一次,審判長沒有支持辯護人的請求,他看了看公訴人說:“公訴人,你可以直接進行下一組證據的舉示了。”

要求沒有得到法庭支持,辯護律師笑著搖頭,反對道:“公訴人提供證詞的證人,均在被拘留時提供證據,警方關押證人,在證人失去自由的情況下獲得證言,是非法的證據,因而其所有證詞均不應予以采納。”

公訴人當庭回應:“證據合不合法,關鍵看取證主體、程序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上述證人證言都是兩名偵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詢問的,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詢問筆錄都有證人的簽名和捺印,形式要件也是合法的。”

辯護律師堅持聲稱:“警方拘留下的證人不出庭,是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審判長解釋說:“其中一個證人因病在家不能出庭,其他四位證人不願出庭。”

“但事實上,據我們所知,其他四位證人均被羈押於看守所,在警方控製之中。”辯護律師說。

公訴人回敬:“證人證詞的關鍵是作出真實的意思表達,在本案中的證人,可能在其他案件中有不同的身份而處於被拘留狀態,不能因為其被拘留就認為其證詞不是真實的意思表達,就否認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請公訴人告訴我,《刑訴法》的哪個條款說明了被關押證人的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訴人宣讀其後的證言時,肖國雄幾乎每次都拋出了這個問題。

自始至終,被告席上的肖國雄更像是一名辯護人,他多次引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向法庭解釋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具體要義。

控辯交鋒激烈。審判長也不時感到無形的壓力,審判台上傳來審判長的喘息與歎氣聲。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對偵查機關違法行為視而不見。”肖國雄的辯護律師進而指責公訴方說,“公訴方作為監督機關,應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合法性鑒別,而作為檢察機關代表的公訴人本應監督,但卻不製止糾正,還將違法取得的證據出示在法庭上,作為指控被告人的證據,可見公訴人嚴重失職。”

審判長提醒:“請辯護人不要跑題,簡明扼要地表達自己對案件本身的觀點。”

但這並沒能有效地製止辯護方。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限製證人自由,辯護人無法接觸證人核實證言,“這是漂漂亮亮走過場,實實在在辦錯案,紮紮實實造冤案。”

公訴人在回應辯護方的質證之後,凜然宣稱:“我提醒辯護人注意,不要無端指責公訴機關,也不應再三指責、謾罵公訴人。”辯護律師一番話讓公訴人感到很憤怒。

辯護人則指責控訴方回避實質問題。

也許是長時間庭審帶來的疲乏,口水戰持續多輪後,控辯雙方終於按捺不住,情緒化的言詞不時出現在法庭上。

此時旁聽席引起一陣騷動,有人議論:控方是“大專辯論賽”高手,辯方的“刑法學講座”也很是厲害。

審判長急敲法槌製止,並提醒雙方注意言辭。

現場氣氛再度緊張。

夜幕降臨,略帶鹹味的海風輕輕吹拂,南濱的夜景依稀顯出它特有的夢幻色彩。

北區法院依然燈火明亮。

此時公訴人起身,發表最後的公訴意見:“被告肖國雄在擔任楊建軍的辯護人期間,利用會見楊建軍之機,向楊建軍宣讀同案人供述筆錄,誘導並唆使其翻供,編造並不存在的刑訊逼供事實,指使他人賄買警察證明楊建軍被刑訊逼供,引誘和指使他人作虛假證言,這是一種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犯罪行為。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應予處罰。

“辯護人的腳印必須踩在法律的紅線之內。一個健康理性的社會離不開律師,律師是法治社會的催化劑,是公民權利的保護者之一,但被告肖國雄在司法活動中,采用不顧案件真相,幫助當事人偽造對其有利的虛假證據,引誘證人作偽證等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手段,利用法律踐踏法律,並以此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已經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辯護人行為準則,遠遠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幫助的界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闡述完法律意見,行將結束時,公訴人談起一部由美國著名導演泰勒拍攝的電影《魔鬼代言人》,這是一部法學院學生都曾觀摩過的影片。公訴人簡略地講述了影片的劇情:凱文是一名在佛羅裏達州保持不敗辯護記錄的律師,嬌妻相伴,事業有為,他的一切似乎都昭示著明天的坦途與光明。受到紐約著名律師事務所的邀請,他偕妻子來到紐約。五光十色的世界,讓他見識了近在眼前的奢華生活,麵臨著金錢與色情以及名利等各個方麵的誘惑,他漸漸地迷失在生活中,究竟是魔鬼的誘惑還是內心的虛榮,將他引向最終的迷霧與深淵?

隨著法庭大屏幕幻燈中電影片段截圖的轉換,公訴人繼續談到:身為律師的凱文保持著不敗的勝訴紀錄,秘訣來源於他害怕失去自己常勝的名譽,因而他便不擇手段地替有罪之人洗脫罪名。於是地位和名譽接踵而來,生活被虛偽的榮華富貴所覆蓋,人性便一點一點地開始向罪惡的一方偏移。正義於是被踩在了腳下,原本作為正義代言人的律師,最終變成魔鬼的代言人,為罪惡開脫。他的虛榮,讓他渴望金錢、地位、美色。律師為了虛榮而放棄良知,為了虛榮而背叛正義,為了虛榮而無視生命……這一切在現實世界中化身為金錢、地位、美色,一切的罪惡之源。

陳述至此,公訴人語調略顯低沉:“有些人在犯罪後會歸罪於社會或者所謂的體製,把罪惡歸咎於外界來尋求良心的平衡。而事實是每走出的一步都是因為自己的內心對虛榮的渴望,心中的虛榮鼓動著自己的貪婪,讓住在心裏的魔鬼生長,外在的一切也隻是他們隱匿自身罪惡的幻象。

“其實人都有著貪婪的劣根性。而成就正義還是邪惡隻是源於我們自己,住在心裏的邪惡可以因為我們的貪欲而強大,也會因為仁愛而消亡。我們不用去回避虛榮,但我們可以用道德與良知去禁錮它,把虛榮作為一種適可而止的動力去激發人性的美好。”

公訴人坐下後,肖國雄開始自行辯護,他低頭打開手裏的文件夾,翻了一下裏麵的辯護材料,沉默了一下,他又合上了文件夾。他決定今天不準備用自己在看守所裏早已寫好的十八頁自辯書。

他要進行一場演講,一場他認為有著劃時代意義的演講。

肖國雄努力清了一下有些幹澀的嗓子,緩緩地說:“律師製度的產生,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現代社會民主與法製的標誌。相比較西方國家幾百年的律師發展史,我國的律師事業算是剛剛起步。《律師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律師方麵的法律不久才頒布實施。有關律師的執業權利、義務、職責等,二十多年來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師法》中規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不受追究、律師會見不被監視及監聽等條款的出現,無不顯示出黨和國家對稚嫩的律師事業的關愛和期待。當然,作為一名社會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訴訟中,刑辯律師應與公、檢、法緊密配合,隻是由於法定職責不同,其執業的側重點也肯定各異。但宗旨應當是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提出對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