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有人說)有些判斷是我們行為的結果,而且假如說這些判斷錯誤,就使我們斷言那些行為是違反真理和理性的。至於這點,可以說我們的行為永遠不能引起我們自己的任何真的或偽的判斷來,而隻有在他人方麵才有這樣一種影響。的確,一種行為在許多場合下可以使他人發生虛妄的結論;一個人如果從窗中窺見我同鄰人的妻子的淫亂行為,他也許會天真地想象她一定是我的妻子。在這一點上,我的行為就類似謊言或妄語;唯一的不同之點(這點是很重要的)在於,我的淫亂行為並沒有要想使別人發生一個錯誤判斷的意圖,而隻是為了滿足我的性欲和情感。不過我的行為卻由於偶然而引起了一種錯誤和虛妄的判斷,行為結果(即他人的判斷)的虛妄可以借一種奇特的比喻歸之於行為自身。但是我仍然看不到任何借口,可以根據了它主張說,引起那樣一種錯誤的傾向就是一切不道德的最初的源泉或原始的根源。

從總的方麵來說,道德上的善惡的區別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因為那種區別對我們的行為有一種影響,而理性單獨是不能發生那種影響的。理性和判斷由於推動或指導一種情感,卻是能夠成為一種行為的間接原因。不過我們不會妄說,這一類判斷的真偽會伴有德或惡。至於由我們的行為所引起的他人的那些判斷,它們更不能對構成它們原因的那些行為給予那些道德的性質。

為了指出事物的那些永恒不變的合適性和不合適性並不能得到健全的哲學的辯護,我們還可以衡量下麵的幾點考慮:

如果思想和知性單獨就能夠確定是非的界限,那麼德和惡這兩種性質必然或者在於對象的某些關係,或者在於可以由我們的推理所發現的一種事實。這個結論是明顯的。人類知性的作用既然分為兩種,即觀念的比較和事實的推斷,所以德如果是被知性所發現的話,那麼德一定是這些作用之一的對象,除此以外,知性再也沒有第三種作用可以發現它們。某些哲學家們曾經勤勤懇懇地傳播一個意見說,道德是可以理證的。雖然不曾有任何人在那些證明方麵前進一步,可是他們卻假設這門科學可以與幾何學或代數學達到同樣的確實性。根據這個假設來說,惡與德必然成立於某些關係。因為各方麵都承認,事實是不能理證的。因此,讓我們先從考察這個假設開始,並且,如果可能的話,力求確定那些長時期以來成為毫無結果的研究的對象的道德性質。請你明確地指出構成道德或義務的那些關係來,以便我們知道那些關係是由什麼而成立的,以及我們必須在什麼方式下來加以判斷。

如果你認為,惡、德成立於可以有確實性和可以理證的一些關係,那麼你必然隻限於那四個能夠有那種證信程度的關係。而在那種情形下,你就陷於重重的矛盾中間,永遠無法脫出。因為你既然認為道德的本質就在於這些關係中間,而這些關係中沒有一種不可以應用於無理性的對象上,而且也可以應用於無生命的對象上,所以當然的結果就是,甚至這些對象也必然能夠有功或有過了。類似關係、相反關係、性質的程度和數量與數目的比例,所有這些關係不但屬於我們的行為、情感和意誌,同樣也確當地屬於物質。因此,毫無疑問,道德並不在於任何一種這些關係中間,而且道德感也不在於這些關係的發現。

如果有人說,道德感在於發現和這些關係不同的某種關係,並且當我們把一切可以理證的關係歸在四個總目之下時,我們所列舉的關係是不完全的,對於這個說法,我不知道如何答複才好,除非有人肯惠予指出這種新關係來。對於一個從未說明過的體係,我們是不可能加以駁斥的。像這樣在黑暗中進行混戰,一個人往往打在空處,把拳擊到了敵人所不在的地方。

因此,我在這個場合下,就隻好滿足於向願意澄清這個體係的人要求下麵的兩個條件:首先,道德的善惡既然隻屬於心靈的活動,並由我們對待外界對象的立場得來,所以這些道德區別所由以發生的那些關係,必然隻在於內心的活動和外在的對象之間,並且必然不可以應用於自相比較的內心活動,或應用於某些外界對象與其他外界對象的對比。因為道德既然被假設為伴隨某些關係,所以這些關係如果隻屬於單純的內心活動,那麼結果就是:我們在自身就會犯罪,不管我們對宇宙處於什麼立場了。同樣,這些道德關係如果能夠應用於外界對象之間,那麼結果就是,甚至無生物也可以有道德上的美醜了。但是我們似乎難以想象,在情感、意誌和行為與外界對象比較之下所能發現出的任何關係,是不可能在自相比較的情況下,屬於這些情感和意誌,或屬於這些外界對象的。

但是證明這個體係時所需要的第二個條件,更加難以滿足。如有些人所主張的,在道德的善惡之間有一種抽象的理性的差異,而事物也有一種自然的適合性與不適合性。依照這些人的原則來說,他們不但假設,這些關係由於是永恒不變的,所以在被每一個有理性的動物考慮時,都是永遠同一的,而且它們的結果也被假設為必然是同一的。並且他們斷言,這些關係對於神的意誌的指導,比起對於有理性的、善良的人們的支配,具有同樣的、甚至更大的影響。這兩點顯然不是一回事,認識美德是一回事,使意誌符合於德又是一回事。因此,為了證明是非的標準是約束每一個有理性的心靈的永久法則,單是指出善惡所依據的那些關係來還不夠,我們還必須指出那種關係與意誌之間的聯係,並且必須證明,這種聯係是那樣必然的,以至在每一個有善意的心靈中它必然發生,並且必然有它的影響,雖然這些心靈在其他方麵有巨大的、無限的差異。但是我已經證明,甚至在人性中間,任何一個關係決不能單獨地產生任何行為。除此以外,在研究知性時我也已經指出,任何因果關係(道德關係也被認為是因果關係)都隻能通過經驗而被發現,而且我們也不能妄說,單是通過對於對象的考慮,就能夠對這種因果關係有任何確實的把握。宇宙間的一切事物,單就其本身考慮,顯得是完全散漫而互相獨立的。我們隻是憑借著經驗才知道它們的影響和聯係,而這種影響,我們永遠不應該推廣到經驗之外。

因此,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標準的體係所需要的第一個條件是不可能滿足的,因為我們不可能指出那樣一種是非區別所依據的那些關係;第二個條件也同樣不能滿足,因為我們不能夠先驗地證明,這些關係如果真正存在並被知覺的話,會具有普遍的強製和約束力量。

但是為了使這些一般的考慮更加清楚而有說服力,我們可以用人們普通承認為含有道德的善、惡性質的一些特殊例子加以具體說明。在人類可能犯的一切罪惡中,最駭人、最悖逆的是忘恩負義,特別是當這種罪惡犯在父母的身上,表現在傷害和殺害的尤其罪惡昭彰的例子裏麵。一切人,不論哲學家和一般人,都承認這一點。隻有在哲學家們中間發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就是:這種行為的罪惡或道德上的醜惡是被理證的理性所發現的呢,還是被一種內心的感覺、通過反省那樣一種行為時自然地發生的某種情緒所感到的呢我們如果能夠指出,其他對象中雖然也有同樣的關係,而卻並不伴有任何罪惡或非義的概念,那麼這個問題就立刻被決定了,而前一個意見就被否定了。理性或科學隻是觀念的比較和觀念關係的發現,如果同樣的關係有了不同的性質,那麼明顯的結果就是:那些性質不是僅僅由理性所發現的。所以,為了試驗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選定任何一個沒有生命的對象。比方一棵橡樹或榆樹,我們假設,那棵樹落下一粒種子,在它下麵生出一棵樹苗來,那棵樹苗逐漸成長,終於高過了母株,將它毀滅。那麼我就問,在這個例子中是否缺乏殺害父母或忘恩負義行為中所發現的任何一種關係呢老樹不是幼樹的存在的原因麼幼樹豈不是老樹的毀滅的原因,正如一個兒子殺死他的父母一樣嗎如果僅僅回答說,這裏缺乏選擇或意誌,那是不夠的。因為在殺害父母的情形下,意誌並不產生任何不同的關係,而隻是那種行為所由以發生的原因,因此,它產生的關係是和橡樹或榆樹方麵由其他原則所發生的關係是相同的。決定一個人殺害父母的是意誌或選擇,決定一棵橡樹幼苗毀滅它所由以生長的老樹的是物質和運動的規律。因此在這裏,同樣的關係具有不同的原因,但是那些關係仍然是同一的,這些關係的發現在兩種情形下既然並不都伴有不道德的概念,所以結果就是,那種概念並不發生於那樣一種發現。

但是我們還可以選出一個更加類似的例子:我請問任何人,為什麼血族通奸在人類方麵是罪惡的,為什麼同樣行為和同樣關係在動物方麵就絲毫不算是道德上的罪惡和醜惡呢如果有人答複說,這種行為在動物方麵所以是無罪的,乃是因為動物沒有足夠的理性來發現它是罪惡的,至於人則賦有理性官能,應該約束他遵守義務,所以同樣行為對他來說立刻成為是罪惡的了。如果有人這樣說,則我可以答複說,這顯然是一種循環論證。因為在理性能夠覺察罪惡之前,罪惡必然先已存在。因此說,罪惡是獨立於我們理性的判斷之外的,它是這些判斷的對象,而不是它們的結果。所以,依照這個體係來說,凡有感覺、欲望和意誌的動物,也就是每一個動物,必然都有我們所讚美和責備於人類的一切的那些德和惡。所有的差異隻在於:我們的高級理性足以發現惡或德,並借此可以增加責備或讚美。不過這種發現仍然假設這些道德區別以一個獨立的存在者作為前提,這個存在者僅僅依靠於意誌和欲望,而且在思想和現實中都可以和理性分開。動物彼此之間也和人類一樣有同樣的關係,因而道德的本質如果就在於這些關係,則動物也和人類一樣,可以有同樣的道德。動物缺乏足夠程度的理性,這或許阻止它們覺察道德的職責和義務,但是永不能阻止這些義務的存在,因為這些義務必須預先存在,然後才能被知覺。理性隻能發現這些義務,卻永不能產生這些義務。這個論證值得衡量,因為據我看來它是完全有決定性的。

上述推理不但證明道德並不成立於作為科學的對象的任何關係,而且在經過仔細觀察以後還將同樣確實地證明道德也不在於知性所能發現的任何事實。這是我們論證的第二個部分。這一部分如果闡述明白,我們就可以斷言,道德並不是理性的一個對象,但是要想證明惡與德不是我們憑理性所能發現其存在的一些事實,那有什麼困難呢就以公認為罪惡的故意殺人為例,你可以在一切觀點下考慮它,看看你能否發現出你所謂惡的任何事實或實際存在來。不論你在哪個觀點下觀察它,你隻發現一些情感、動機、意誌和思想,這裏再沒有其他事實。你如果隻是繼續考究對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惡。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內心,感到自己心中對那種行為發生一種譴責的情緒,否則你永遠也不能發現惡。這是一個事實,不過這個事實是感情的對象,不是理性的對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對象之內。因此,當你斷言任何行為或品格是惡的時候,你的意思隻是說,由於你的天性的結構,你在思維那種行為或品格的時候就發生一種責備的感覺或情緒。因此,惡和德可以比作聲音、顏色、冷和熱,依照近代哲學來說,這些都不是對象的性質,而是心中的知覺。道德學中這個發現正如物理學中那個發現一樣,應當認為是思辨科學方麵的一個重大進步,雖然這種發現也和那種發現一樣對於實踐都簡直沒有什麼影響。對我們最為真實而又使我們最為關心的,就是我們的快樂和不快的情緒。這些情緒如果是讚成德而不讚成惡的,那麼在指導我們的行為和行動方麵來說,就不再需要其他條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