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後世對王安石的評價(3 / 3)

均輸法從條文上看有利於減少國家財政開支,但從史實來看,“均輸後迄不能成”,並未見認真實行。方田均稅法僅僅推行於局部地區,它的目的是想平均賦稅,但“依靠封建官僚機構,是不可能醫治地主與農民賦稅不均的痼疾”。農田水利法雖然取得了某些成就,我們要肯定,但“也要作恰如其分的估計”,例如以鐵龍爪和浚川耙浚理黃河,“就很難說有何功效可言”。“王安石勇於治河的積極性是可貴的,然而他偏聽偏信,堅持用浚川耙等盲目蠻幹,勞民傷財而無所獲,也並不值得讚賞”。

而王安石支持的“熙河之役”,“實際上隻是對弱小敵手的小勝”,“並沒有根本改變對西夏的戰略勢態,而收到斷西夏右臂的成效”。

要之,王安石熙寧新法推行的結果,雖然積累了財富,但“巨額財富的積累,顯然不是發展生產的結果,而恰恰是‘聚斂’的結果。可見王安石所謂‘民不加賦而國用饒’,不過是自欺欺人的鬼話。如果要把熙豐時代的國庫豐裕作為‘治世’的標誌之一,是不妥當的”。

王先生認為,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反變法派之爭,談不上是中小地主和大地主利益之爭。因為要論田產,司馬光反倒可算中小地主,而王安石卻是不折不扣的大地主。在王安石變法時,中國的封建製度已走下坡路,他的變法,究其實不過是對舊製度做些修補工作,談不上是革新。王先生的結論是:“變法派與反變法派之爭,隻是‘補舊’與‘守舊’之爭,或者說是維護舊製度方式方法之爭”,“總的看來,這兩大派的鬥爭,本質上還是政策性的分歧”。變法派的特點是好大喜功,反變法派的特征是“安常習故”。這樣,王先生就基本上否定了王安石及其變法,也否定了當代學術界甚為流行的傳統觀點:王安石代表中小地主的利益,是進步的,司馬光代表大地主階層的利益,是反動的。

應該說,王先王對王安石變法的評價,有著許多真知灼見。但是,他認為王安石在推行新法中耍花招,出爾反爾,以迂回曲折的手法達到增加賦稅的最初目的,就有否定王安石道德人格之嫌,這又是片麵的。

第四節 結語

由上所述,我認為,要正確地評價王安石,必須將評價王安石新法與評價王安石區別開來。評價王安石新法與評價王安石是不同的。我的看法是,王安石新法必須否定,而王安石作為曆史人物,卻必須肯定。王安石新法是王安石等變法派製定的,當然不能把它與王安石截然分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否定王安石新法就必須否定王安石,肯定王安石就必須肯定新法,如同曆史上許多評論家所作的那樣。

王安石新法為什麼要否定呢?

王安石製定新法的初衷是民不加賦而財用足,也就是發展農業生產,開辟國家財政稅收來源。這就是有的學者一再指出過的,王安石把理財與發展生產聯係了起來,不同於守舊派司馬光的單純節製開支的財政觀點。以發展生產而增加財政收入,這可以說是王安石的高卓理想。但從整個熙寧新法來看,真正稱得上發展農業生產的,隻有農田水利一項,而其他的大部分,則是所謂理財。理財的實質就在於為政府增收賦稅,依反對派的話說,就是斂財。在青苗、均輸、免役、市易、保甲諸法裏,王安石固然寄有高尚的理想,但從實際施行來看,卻純是聚斂:青苗法的本質,就是由政府出借高利貸,收取利錢;均輸法的本質,是由政府控製運輸,取得專利;免役法的本質,就是以錢代力,聚斂免役錢,如果真的是為減輕農戶負擔的話,正如王夫之所指出的,北宋所謂的力役,即唐代租庸調中的庸,唐時租庸調即已演變為兩稅加以征收,就不應再有所謂差役,而征收免役錢,以錢代役,乃是於兩稅以外又附征免役稅;市易法和鹽、茶、礬等專賣製度,基本做法就是由政府控製商業,獲取最大的商業利潤;方田均稅法的本質,則在杜絕逃稅行為,增加政府收入。如此等等。這些新法都沒有涉及發展生產問題,也並不是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增加政府的收入,而隻是單純的斂財。就實行的結果看,也很難說這些法規促進了社會經濟和生產力的發展。其中有些法規,如免役法以錢代力,比之原來的差役,應該說在客觀上有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進步作用,但由於出現錢荒問題,一時又沒有切實的措施加以解決,結果隻有增加民戶負擔的消極作用。

因此,新法推行的結果,隻是為北宋政府積聚了大量財貨。論者常引陸佃《〈神宗皇帝實錄〉敘錄》中的話:“既而儲積如丘山,屋溢不能容,又別命置庫增廣之”,“迨元豐間,年穀屢登,積粟塞上蓋數千萬石,而四方常平之錢不可勝計。餘財羨澤,至今蒙利”,以此說明施行新法富有成效。但是,這隻能說明施行新法達到了斂財或者說富國的目的,卻絕不能說起到了改善人民生活、發展生產或者說富民的作用。這種國家財富的增加,如果沒有發展生產作為基礎,必然是向人民搜求的結果。

論者也常常引用安石《歌元豐》的詩:“歌元豐,十日五日一雨風。麥行千裏不見土,連山沒雲皆種黍。水秧綿綿複多,龍骨長幹掛梁。鰣魚出網蔽洲渚,荻筍肥甘勝牛乳。百錢可得酒鬥許,雖非社日長聞鼓。吳兒踏歌女起舞,但道快樂無所苦。老翁塹水西南流,楊柳中間小舟。乘興欹眠過白下,逢人歡笑得無愁。”《王文公文集》卷三七。以此來證明實行新法發展了農業生產。其實,這首詩就算是寫實,所描寫的也隻不過是安石當時所居的金陵郊區的情況,很難說全國其他地方也是這樣。更何況,詩裏所說的是“十日五日一雨風”,即風調雨順給農家帶來了“快樂無所苦”,一點也不能說明施行新法促進了農業生產。

相反,倒有不少史料說明熙、豐年間人民的生活困苦不堪。史籍所載熙、豐年間的農民起義依然不斷,就是最好的證明。如《長編》載熙寧九年(1076)十二月,德州界有數十小股農民起義,滄州界有康太保起義。河北、京東、福建等路小股農民起義亦時有爆發,鄧潤甫上疏言其“劫束官吏,攻略縣鎮,詔書督捕,連年不能討”(《長編》卷二九。)。元豐七年(1084),澶州、滑州則有單安領導的小規模農民起義,商州和虢州有王衝領導的小股農民起義,鄉村都保非但不能撲滅這些起義,相反,卻有不少保丁加入。《長編》卷三四三元豐七年二月辛巳記事注引《王拱辰行狀》雲:“河北保甲往往為盜賊,百十為群,州縣不敢以聞。”有學者統計,終神宗之世,見於記載的農民起義共有三十多次。如果由於推行新法,農業得到發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有如《歌元豐》詩所描寫的那樣,“但道快樂無所苦”,就不會有這麼多農民起義。可見,盡管熙、豐年間國庫充盈,儲積如山,但這與人民生活的改善無關,相反,隻能是人民生活進一步惡化的證明。

可以說,由政府壟斷商業是我國封建社會政治家解決政府財政危機的一種傳統。漢武帝為了籌劃抗擊匈奴的經費,任用桑弘羊推行平準均輸、鹽鐵官營等辦法,為政府聚斂了大量的財富。這一做法雖然能為政府積聚財富,但由於弊病太多,例如官辦鹽鐵,經辦的官吏無不營私舞弊,中飽私囊,官營的結果,壟斷了市場,造成鹽鐵的質量粗惡不堪,因此,漢代鹽鐵官營至霍光時就被取消。王安石的新法,繼承的即是漢代桑弘羊的傳統,他不但把鹽、茶、礬、鐵等重要物資的經營權抓在政府手裏,而且通過推行市易法把一般的商業經營權亦抓在政府手裏,還通過青苗法和均輸法使政府控製高利貸和運輸,通過免役法為政府開辟兩稅外的新稅源,通過方田均稅法檢察逃稅和漏稅,增加收入,如此等等。如果說新法是抑阻兼並的話,它確實是抑阻了豪強富商的兼並,剝奪了他們對市場、運輸以及借貸的壟斷,但是,它抑阻了豪強富商的兼並,卻並沒有讓人民從中得到解脫,而是以政府的兼並代替了豪強富商的兼並,人民並未得到多少好處。有學者說新法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並沒有什麼史實根據。而以政府兼並代替豪強富商的兼並,其結果,無疑是延緩了中國封建社會內部資本主義因素的成長,故在客觀上說,新法無積極意義可言。

至於變法派與反對派的鬥爭,其性質也並非如大多數當今學者所說,王安石新法代表中小地主階層的利益,而司馬光守舊派代表大地主大豪強的利益。地主階級中當然可區分為大地主、中小地主,正如農民階級中可區分為富農、自耕農和佃農一樣。如果說大地主階層的利益驅使他們維護自己既得的經濟優勢,盡量兼並更多的土地,役使更多的勞力的話,那麼中小地主階層的利益所在也絕不是要維護自己目前的狀況,而是要使自己上升到大地主階層的位置上去。作為地主階級的不同階層,他們的經濟狀況雖然不一,但目標卻是一致的,很難說守舊派就是代表大地主階層的利益,變法派代表中小地主階層的利益。應該說,王安石是整個地主階級的政治家、思想家,而不隻是中小地主階層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當然,熙、豐新、舊兩黨的鬥爭,也不能籠統地說是新、舊之間的矛盾和鬥爭。所謂變法自然是屬於新的範疇,因為它要變古;而反對變法,自然是屬於舊的範疇,因為它要保守舊有之物。故以新、舊論,任何變法和反變法都可以說是新、舊的矛盾和鬥爭。熙寧王安石變法,司馬光反對變法,可以說是新、舊的矛盾和鬥爭,而元更化和反對更化是不是也屬於新、舊的鬥爭呢?如果是的話,該是司馬光的更化屬新的範疇,而反對更化的屬於舊的範疇了,因為熙寧新法畢竟已施行了十七八年,此時的新、舊正好與熙寧年間的新舊對換了位置,故以新、舊矛盾分析熙、豐政爭並不能說明問題。

我以為,王安石變法派和反對派的矛盾,反映了封建中央政府和人民之間的矛盾,或者說,是國和民之間的矛盾。這裏的民,既包括農民,也包括地主。農民和地主當然是兩個對立的階級,地主要剝削農民,農民要反對地主的剝削,階級利益是對立的。但是,在社會生活中,他們不隻是有對立的一麵,有時亦有其共同的一麵。王安石新法要為政府積聚錢財,一方麵要把地主階級,特別是其上層即所謂兼並之家對市場、運輸、高利貸的壟斷權轉移到政府手中,從而形成了新法和兼並之家的矛盾,另一方麵新法也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例如,免役法規定原來不出差役的鄉村和坊郭貧下戶都要出免役錢,青苗法在抑配青苗錢中對貧下戶亦進行搜刮,保甲法令有兩個以上壯丁的貧下戶都要出保丁,並且花費大量的時間從事訓練。新法既要為中央政府積聚財貨,就不隻是損害地主階級特別是兼並之家的利益,而且也損害廣大農民的利益,這自然使他們對新法都采取不歡迎的態度。司馬光等反對新法,並不是說就代表了農民的利益,而是在反對新法中和農民利益有一致性。

當然,這樣說並不意味著隻有變法派要維護封建王權,反對派並不想維護封建王權。其實,不管是變法派,還是反對派,都要維護封建王權,隻是方法不同。從反對派來說,他們不是不承認北宋政府的貧弱,宋王朝積貧積弱,這本是當時士大夫的共識,蘇軾和司馬光等人也都有要求改革的言論,隻是他們想以節流的方法去改變政府的積貧局麵,司馬光論王安石“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時說:“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財貨百物,止有此數,不在民則在官……不加賦而上用足,不過設法陰奪民利,其害乃甚於加賦。此乃桑弘羊欺武帝之言,太史公書之,以見武帝不明耳。”《蘇軾文集·司馬溫公行狀》。熙寧元年(1068)冬十一月,執政以河朔旱傷,國用不足,乞南郊勿增金帛,詔學士討論時,王安石不讚成,他以為國用不足者,隻是未得理財之故,司馬光卻極為讚成,反對派的其他人也一樣,如文彥博亦極力主張以節用解決國用不足的問題。皇初,文彥博為相,以國用不足,與樞密使龐籍合議裁減冗兵,時眾議紛紛,仁宗亦疑,二人言於仁宗道:“今公私困竭,上下遑遑,其故非他,正由蓄養冗兵太多故也,今不省去,無由蘇息。”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五。他們都想以節用的方式解決國用的不足,以免傷及兼並之家以及農民的利益。

這樣,在解決國用不足、維護封建皇權上,就有兩種不同的方法。變法派采用了開源的方法,反對派采取節流的方法。從理論上說,開源自然要比節流好,因為開源是積極的,節流是消極的,無開源,談何節流?但開源不當,即為聚斂。在新法推行過程中,就明顯地出現這個弊端。節流雖然作用有限,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但不至傷民。在古代,法家是主張貧民富國,即主張聚斂的,而正統儒家則主張藏富於民。因此,王安石雖號稱通儒,但所行新法又透露出法家氣息,這就是為什麼反對派要罵變法派為申韓,“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宋史·範純仁傳》。)。變法派則指反對派為流俗,安常習故,罕能變通,“不識利害之情,而於君子立法之意有所不思而好為異論”(《長編》卷二二三。)。

我們已經論及王安石在執政前後思想的轉變。王安石在任地方官期間,他是反對政府專賣鹽茶以獲取高額利潤的,如在知鄞縣時反對官賣食鹽,在為度支判官時反對榷茶,此時,他是站在“民”的立場上來考慮問題,想得比較多的是民的利益。但是在參知政事後,他卻積極主張實行政府專賣製度,這時他是站在“國”的立場上來考慮問題,想的較多的是政府的收入問題,他的以理財為中心的熙寧新法,都是圍繞著這一問題而來。雖然他為政府斂財和一般的言利之臣的斂財不同,他是以積聚財富去抗禦遼和西夏,以解除外侮,這是王安石思想的高卓之處,而一般的言利之臣的斂財,則是讓封建最高統治者過奢侈荒淫的生活,但不管怎麼說,斂財則是一樣的。司馬光等人站在“民”的立場上,反對這種做法。其實,司馬光在熙寧年間的思想立場也就是王安石在任地方官期間的思想立場。王安石在進入北宋最高統治核心後,這一由“民”到“國”的立場的轉變,是異常明顯的。

在熙寧新法初行的時候,蘇軾兄弟都是反對新法的,但在元反對派執政,司馬光要廢新法而複舊法時,蘇軾兄弟又有異議,斥守舊派“專欲變熙寧之法,不複核量利害,參用所長”,特別是反對廢免役而複差役。宋陳亮說他們是“兩立之論”,朱熹說他們是“兩截議論”,當今一些論者則指他們為投機分子。其實蘇氏兄弟的反複都是因為其立場的轉變:在熙寧初,他們是站在“民”的立場上“為民請命”的,故反對新法;而元初,他們是站到政府的立場上為富國著想了。

這種情況,也決不隻限於蘇氏兄弟。範純仁在熙寧年間是激烈反對新法的強硬分子,但在元時,卻又反對複舊法。他甚至趁司馬光生病之機,“遂以國用不足為說”,勸帝繼續推行青苗法,並要求繼續行保甲,請朝廷委派殿前司加以檢閱。他所以有這種轉變,也是因為熙寧年間他考慮的是民的不堪困苦,而在元舊黨執政後,他就不能不考慮“國用不足”的問題。

即使是司馬光,他雖一意孤行,盡罷新法而複熙寧前的舊法,但他這樣做,自然又遇到政府財政收入銳減的問題。因此,他又想在恢複差役的同時,“乞依舊於官戶、僧寺、道觀、單丁、女戶有屋業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斛鬥及百石以上者,並令隨貧富等第出助役錢,不及此數者放免。其餘產業並約此準”,既已複差役,為什麼又令原先免役戶出助役錢呢?這比免役法更不合理。當時章就駁斥說:“令凡莊田中年所收百斛以上亦納助役錢,即尤為刻剝。”《長編》卷三六七。司馬光口口聲聲指斥王安石新法掊克財利,他複舊法是在“便民”的旗號下進行的,但是,在他上台後,竟要一邊複差役,一邊又要納助役錢,正如章所指出的,如果這樣的建議施行的話,則對人民的剝削尤為厲害。所以如此,也是因為這時司馬光已處於執政的位置,他要考慮國用的問題。司馬光在執政一年後就去世了,由於熙、豐年間積聚了大批財貨,在他當政的時候還沒有遇上國庫空虛的問題,他如繼續當政,一旦到了積儲殆盡,國用不足,恐怕他也要重新審視熙寧新法。

當然,熙、豐年間變法派和反對派之間的鬥爭,亦夾雜了許多黨同伐異的意氣之爭。呂本中的《雜說》載:“正叔嚐說新法之行,正緣吾黨之士攻之太力,遂至各成黨與,牢不可破。且如青苗事,放過何害?”這說明,兩派的有些爭議,本來是無謂的,純是士大夫之間的意氣使然。一旦新、舊兩黨的陣線拉開以後,隻要新黨主張的,舊黨不問其意旨如何,就加反對;反之亦然。這種情況,在元以後更加明顯。元更化,對變法之士的貶斥,就有黨同伐異的因素;而後紹聖反元,更是變本加厲。王夫之論元之政說:“夜以繼日,如追亡子;進一人,則曰此熙豐之所退也;退一人,則曰此熙豐之所進也;興一法,則曰此熙豐之所革也;革一法,則曰此熙豐之所興也。然則使元諸公處仁、英之世,遂將一無所言,一無所行,優遊而聊以卒歲乎?未見其有所謂理也,氣而已矣。……而紹聖諸奸,駕駟馬騁康莊以進,莫之能禦矣。反其所為者,固師其所為也。”王夫之《宋論》卷七。說的就是元和元後新、舊兩黨的意氣之爭。當然,如果把整個變法派和反對派的鬥爭歸結為意氣之爭,那也是不正確的。因為並不是先有新、舊兩派的分野而後有新、舊兩法之爭,新、舊兩派是在新、舊兩法鬥爭的過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說,新、舊兩派的鬥爭並不出於黨派意氣,黨派意氣伴隨著新、舊兩法之爭而生。在整個鬥爭過程中,前期黨派意氣之爭的味道較少,而後期黨派意氣之爭的成分較多。

我們明白了王安石新法隻是為解決政府的財政問題,或者說隻是為政府斂財,對於發展社會生產力,改善人民生活,並沒有多少作用,因而其新法基本上可予否定,但這並不是說,王安石這一曆史人物也可以否定。王安石一生的業績是多方麵的,其道德文章之高卓,即令是生前的政敵,如司馬光等人,也都不能不認為有過人之處。至於後世斥責王安石為奸邪小人者,隻是中傷詆毀,沒有講出多少道理,別人也多不在意。就是朱熹,雖然反對王安石新法,但依然把他列入《北宋名臣錄》。元代修《宋史》,從表彰道學出發,固然對安石多有詆毀,但《宋史》把參與變法的呂惠卿、曾布、章等人列入奸臣傳,卻不敢把王安石也列入其中。王安石作為有宋一代名臣,其道德誌質,乃是儒者的楷模,封建士大夫的榜樣,這是沒有疑問的。至於王安石詩歌文章的精絕,在文學史上的崇高地位,後世更有公論,自不待言。

王安石新法,雖然隻是為政府斂財,而且最終以失敗告終,但他不滿因循守舊、苟且偷安的精神和希望大有作為、改變有宋一代積貧積弱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

應該認為,政治改革的精神、理想和改革的實踐是兩回事,可得而論的東西並不一定就可得而行。在宋代,李覯是一個富有改革理想的人物,他看到封建社會的根本問題是土地問題,看到了貧者“耕不免於饑,蠶不得衣”和富者“穀陳而帛腐”的階級對立,提出了聖人治世必以“平土”,即以均田為先的改革主張。後世學者無不讚歎他思想的深刻、肯定他的改革理想。但是,李覯以他所美化的《周禮》舊製為據提出的“平土”改革方案,卻是不能實現的政治理想。均田是要國家把土地均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限製官僚貴族的占田,這在北宋中期封建統治秩序已經穩定的情況下,可能實現嗎?如果一旦付諸實施,勢必導致整個社會動亂。所幸的是李覯不曾執政,談不上實施他的改革理想。李覯的改革方案雖不具實踐意義,但並不妨礙其理論意義。同樣,王安石的改革理想雖在實踐中走了樣,但這無損於他改革理想的思想意義。

宋代的範仲淹也是一個富有改革精神和改革理想的人物,他以“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儒者胸懷,於慶曆年間向仁宗皇帝條陳十事:一曰明黜陟,二曰抑僥,三曰精貢舉,四曰擇長官,五曰均公田,六曰厚農桑,七曰修武備,八曰推恩信,九曰重命令,十曰減徭役。厚農桑相當於王安石的農田水利法,修武備的用意和王安石的保甲法、將兵法相同,減徭役與王安石的免役法是同類問題,而精貢舉又全同於王安石的科舉改革法。所不同的是,範仲淹首先強調的是整頓吏治,不同於王安石強調立法度。範仲淹希圖通過整頓吏治,改革武備,精擇人才,達到鞏固有宋封建專製主義的目的。範仲淹的改革雖然具有可行性,也得到仁宗皇帝的采納,但付諸實施後,很快就遭失敗,範仲淹也被貶謫出京。由於失敗得快,沒有激成時論紛紛、天下騷動的局麵。試想,如果範仲淹也像王安石那樣,得到皇帝的專任,孤勇直前地推行他的改革方案,其結局能比王安石好嗎?範仲淹當然也是站在鞏固皇權的立場上進行改革活動的,並不是為改善農民生活而進行改革,而且也遭到了失敗,但這並不妨礙後世人們肯定他的曆史地位。我們可以肯定範仲淹,當然更應該肯定王安石。

其實,古今有許多學者已把對新法的否定和對王安石的評價區分開來。南宋陸九淵對王安石新法持否定態度,認為王安石蔽於法而不究其義,以至新法之行,舉朝紛然,君子力爭,因不同於己而被逐去,小人投機,因同於己而被重用,結果“忠樸屏伏,狡得誌”,而安石終究沒有覺悟。但陸九淵卻稱讚王安石的誌質:“蓋世之英,絕俗之操,山川炳靈,殆不世有。”“英特邁往,不屑於流俗,聲色利達之習,介然無毫毛得以入於其心,潔白之操,寒於冰霜,公之質也。掃俗學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道術必為孔孟,勳績必為伊周,公之誌也。不蘄人之知,而聲光燁變,一時钜公名賢為之左次,公之得此,豈偶然哉?用逢其時,君不世出,學焉而後臣之,無愧成湯高宗。君或致疑,謝病求去,君為責躬,始複視事,公之得君,可謂專矣。”《陸九淵集》卷一九《荊國王文公祠堂記》。陸九淵對王安石的崇敬向往之情,洋溢於字裏行間,對王安石新法的否定,並沒有妨礙他對王安石的肯定。

朱熹也一樣,他也對王安石新法持否定態度。他認為,王安石謂“天下之財未嚐不足,特不知生財之道,無善理財之人,故常患其不足”,後來做參政第二日,“便專措置理財,編置回易庫,以籠天下之利,謂《周禮》泉府之職正是如此。卻不知周公之製……初未嚐以此求利息也”,所為與《周禮》毫無相同之處,而且,王安石以其見道理不透徹,其變法有如庸醫不識病而亂用藥一樣,結果隻有害死人。但朱熹對王安石的道德節義,卻給予充分肯定。他說:“蓋介甫是個修飭廉隅孝謹之人……論來介甫初間極好,他本是正人,見天下之弊如此,銳意欲更新之,可惜後來立腳不正,壞了。”《朱子語類》卷一三○。在朱熹看來,王安石的道德節義,是反對派的一些人所遠遠不及的,隻是學術不正,才壞了大事。朱熹盡管否定了王安石新法,但他還是把王安石列入宋朝的名臣錄。朱熹對王安石的這一態度,還是比較客觀、可取的。

近世學者錢穆先生對王安石新法雖持批評態度,認為王安石新法“以理財之名而務聚斂之實”,而且在推行過程中帶有急功速效的心理,又隻看重死的法製,而忽視活的人事,以至為群小包圍,終至失敗,但錢穆先生不否認王安石所推行的“政製的後麵,有一套高遠的理想”,“如保甲製度等,則欲造成一個兵農合一武裝自衛的社會。方田青苗均輸市易製度等,欲造成一個裁抑兼並,上下俱足的社會。興學校改科舉製度等,則欲造成一個開明合理教育普及的社會。”錢穆《國史大綱》,第579頁。他對王安石新法的否定,並不影響他對王安石的高遠政治理想的肯定。所有這些都說明,否定王安石新法並不意味著否定王安石的政治理想和改革精神,更不意味著否定王安石這一曆史人物。反過來說,肯定王安石,也並不要求人們必去肯定王安石新法的具體內容。

王安石新法雖不可取,但王安石依然是十一世紀中國著名的改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