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後世對王安石的評價(2 / 3)

梁啟超把王安石新法和近代歐美各國的政治設施相比附,甚至把王安石的抑兼並思想與近世的社會主義相論列。梁氏把王安石新法分為民政和財政、軍政以及教育和選舉三個部分。以民政和財政來說,梁氏認為,王安石創設製置三司條例司,編成定式,即今立憲國所謂的預算。其理財的目的,不單純是增加財政收入,而是在增加國民收入的基礎上增加政府的收入,“故發達國民經濟,實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財政,乃其第二目的也”(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其基本點,就是把財政集中於國家之手,由國家調劑盈虛,均諸全國之民,使各有所借以從事生產,無論青苗、均輸、免役、市易諸法,都貫穿這一思想。

梁氏認為,王安石的青苗法,是在人民有困難時貸錢於民,而後令加息償還,頗類於官辦的銀行,市易法亦有銀行的性質,所不同的是青苗法具農業銀行的性質,而市易法是商業銀行的性質。免役法令民出代役之稅以充募役,免役錢的征收以財產高下列為等第,富者所征重,貧者所斂微,特貧者則盡予豁免,極類於當今歐美文明國家的所得稅。由此,他稱譽王安石說:“夫中國人知金融機關為國民經濟之命脈者,自古迄今,荊公一人而已。”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夫以荊公生八百年前,乃能知銀行為國民經濟最要之機關,其識固卓絕千古。雖然,銀行之為物,其性質宜於民辦而不宜於官辦。”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此實極均平之課稅法,而各國財政學家所最稱道也。乃荊公當數百年前各國未發明此法之時,而所定與之暗合,所謂計產業若家資貧富之上下,分為等第,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者是也”,“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也。”(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

梁氏甚至還認為,王安石的青苗、均輸和市易諸法所反映的由國家調劑盈虛的經濟思想,即近數十年來大盛於歐美兩洲的社會主義思想。他說:今世歐美兩洲的社會主義,“其說以國家為大地主為大資本家為大企業家,而人民不得有私財,誠公所謂賦予皆自我,兼並乃奸回者也”(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以歐美近代的文明製度和近代社會主義思想詮釋熙寧新法,這可以說是梁啟超論王安石的特色。

以軍政設施來說,梁氏認為,王安石的保甲法既具有地方自治體的警察性質,又具有後備兵和國民兵的性質。王安石製定保甲法,意在改革兵製,而從警察入手。現代的警察權有集中於中央,有集中於地方,而荊公的保甲法,則具地方警察的性質。將兵法所謂的將,類似於今日軍製中的所謂鎮,或者類於日本軍製中的所謂師團,其以第一將第二將等為記號,亦與當今的兵製暗合,而其將兵分置於全國險要扼塞之處,更不是今日的治兵者所能望其項背的。總之,“綜觀荊公之軍政,其大體悉衷於學理,與今世各國之軍政略相近。而其欲變募兵以為民兵,更經國之遠謨,今之中國猶未能行,而非斷行之不足以圖強者也”,“使無反對黨之阻撓,而荊公更久於其位,則安知現今各國通行之軍製,我國不於千年前創之,以為世界模範耶。”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

對於王安石的學校和科舉改革,梁啟超亦極盡稱讚之能事。他說,荊公改革太學,“以其校諸今日歐美各國,雖未可雲備,然觀其有律學醫學等科,與經學並重,則是分科大學之製,實濫觴於是。其起原視英之阿士弗大學為尤古矣。使非中道廢棄,能繼續其業以至今日,則豈不足以自豪於世界耶!”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而其改革科舉,罷詩賦而試經義,以權宜的改革作為過渡,以達到悉廢科舉而代以學校,亦是一善之又善的措置。

對於王安石的哲學,特別是他論道有本有末、有為無為相須的思想,梁氏亦極讚揚,認為這是“中道”,其精義高於今世西方哲學:“今世泰西學者之言哲學而以推諸社會學國家學也,其言繁多,要其指歸,不外兩說,其一則曰:宇宙一切事物,皆出天演,有自然必至之符也。駁之者則曰:優勝劣敗,天無容心,優劣惟人所自擇也。由前之說,則尊命者也;由後之說,則尊力者也。尊命而不知力,則畸於放任而世治因以不進矣。尊力而不知命,則畸於幹涉而世治亦因以不進矣。明夫力與命之相須為用,其庶幾於中道乎!荊公此論,蓋有所見矣。兩千年學者之論老氏,未有如公之精者也。”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

梁啟超探討了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原因,他說:荊公的措置,既與歐美現代國家的措置相同,而荊公“又以至誠惻怛憂天下之心出之,而效不大睹何也?殊不思三代以前之政治家,其所經畫者,千裏之王畿耳,否則數百裏之侯封耳。而今世歐洲諸國,其大者不過比吾一二省,其小者乃比吾一二縣也。故三代以前行之有效者,今世歐洲各國行之而有效者,荊公宰鄞時行之,其收效當與彼相等,是敢斷言;及夫宰天下時行之,其收效能否與彼相等,是不敢斷言也”(梁啟超《飲冰室合集》第七冊。)。這也就是說,小國易行法,而大國難有成。故荊公之法,三代以前侯國行之,歐美之國行之,荊公知鄞行之,皆見成效,而為宰輔時行之,卻不能有成。至於為什麼行於大國難有成,梁啟超則沒有說。

應該認為,梁啟超如此推崇王安石,大概是他參與戊戌變法失敗與王安石熙寧變法失敗有著相似的經曆,容易同病相憐的緣故,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以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社會學說乃至社會主義思想來詮釋王安石新法,則十分牽強。

2.近世的否定評價

近世否定王安石變法的學者,當推錢穆。

錢穆不否認王安石在所推行的“政製的後麵,有一套高遠的理想”,“如保甲製度等,則欲造成一個兵農合一武裝自衛的社會。方田青苗均輸市易製度等,欲造成一個裁抑兼並,上下俱足的社會。興學校改科舉製度等,則欲造成一個開明合理教育普及的社會”(錢穆《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96年6月修訂第3版,第59頁。),但他對於王安石新法,則持批評態度。

錢穆對王安石的批評是,首先王安石在財政方麵隻重開源,而其重開源的政策,有些又近於為政府聚斂,尤其是青苗、免役諸法,更是如此,故劉摯上神宗疏謂免役法為聚斂,陳次升《讜論集》謂:免役法行,有司“務求役錢增羨”,青苗法行,提舉“以多散為功”。熙寧七年(1074)七月,呂惠卿創手實法,更說明王安石新法“以理財之名而務聚斂之實”。

“而且,宋朝那時已嫌官冗,安石推行新法,又增出許多冗官閑祿。”錢穆以蘇轍《元會計祿序》為據,指出安石推行新法的結果是,諸曹郎中比景德增加七倍,員外郎中增加五倍,博士增加三倍,奉議郎亦增加三倍,“冗官之勢,有增無已”,而“冗官不革,政治絕無可以推行之理”。雖經元豐三年(1080)官製改革,仍無救於冗官,“設官重複,虛破廩祿。神宗亦謂增置官司費財,而安石則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又增吏祿歲至緡錢百一十萬有奇,主新法者皆謂吏祿厚則人自重,不敢冒法,然良吏寡,賕取如故”(錢穆《國史大綱》,第570頁。),這就是宋代政治所以不能追古的一個原因。

錢穆認為,安石強調國用不足隻緣無善理財之人,善理財則不加賦而國用足,由此,“亦有明明可省的費,而安石不主節省”,“不知治財之道,亦有一部分必從撙節入手。否則徒求開源,而浪費日增,如與影競走,終無及理。”錢穆《國史大綱》,第573頁。如此,王安石行新法就加重了人民負擔。錢穆說:“若說再在百姓身上設法括取,則那時的百姓,實有不堪再括之苦。宋初歲入,已兩倍於唐,至熙寧時當不啻二三十倍。……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更引《周禮》,謂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今按:宋代租額,已七倍於唐。今複於兩稅外增免役助役錢,反對者謂上戶則便,下戶實難,語非無理。又於額用已足外,複增取二分謂之寬剩,則下戶單丁女戶更困。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農民何以堪?”錢穆《國史大綱》,第573頁。在錢穆看來,青苗免役諸法,無異於括民之法。這與梁啟超把青苗免役諸法的推行,視為“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有著天壤之別。

第二,錢穆認為,王安石推行新法,“在於隻知認定一個目標,而沒有注意到實際政治上連帶的幾許重要事件”,即是說沒有注意到推行過程中連帶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帶有急刻的心理”。他指出,程頤嚐對安石說過,要考慮到輿論的向背,程顥嚐謂:“眾心暌乖,則有言不信。萬邦協和,則所為必成。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失眾心,權其輕重,未見其可。”範純仁亦告神宗:“道遠者理當馴致,至大者不可速成,人才不可急求,積弊不可頓革。儻欲事功急就,必為佞所乘。”錢穆《國史大綱》,第574~575頁。這些話都言中安石新法的膏肓要病,隻是安石不曾覺悟。從熙寧二年(1069)為相到熙寧六年(1073),先後不過五年,他就次第推行了一係列新法,“此等新法,即謂用意全是,大體上非長時間慎密推行,不易見效”,而王安石卻一下子全麵鋪開。有些新法,“如青苗市易等,無論立法用意如何,並不是必需激急推行,不可複緩。安石為力持此等新法之推進,至不惜犧牲許多不應放過的人事上之助力,實在是他的失策”,如歐陽修曾竭力提攜王安石,司馬光為安石好友,程顥很有意於襄助安石,然而都不能與他始終共事,“所以當時人說他性情執拗,不曉事”(錢穆《國史大綱》,第577頁。)。唐介言安石好泥古,孫固言安石狷狹少容,韓琦言安石隻能做翰林學士,做不得宰相,都是切中安石之病,但是安石卻一味自視甚高,反對他的,他就罵他們不讀書,說他們是流俗,固執己見,結果隻能是為群小所包圍。

第三,“安石的最大弊病,還在僅看重死的法製,而忽視了活的人事”。錢穆認為,依照當時的情況,應先澄清吏治。不先澄清吏治,就不能寬民力,不能寬民力,就不足以厚培國本,不厚培國本,就不能成就武功。而“安石的新政,一麵既忽略了基本的人的問題,一麵又抱有急功速效的心理。在國內新政措施全無頭緒的當日,卻同時引起邊釁,對外便覬開疆用武。因此更是加意聚斂,而忽略了為國家的百年長計”(錢穆《國史大綱》,第578頁。)。錢穆把王安石變法和慶曆間範仲淹的新政作了比較。範仲淹條陳十事,在廣度和深度上遠不能與熙寧新法相比,但錢穆認為,安石新法大抵隻相當於範仲淹所上十事的六、七、八項。王安石與範仲淹的區別是,範仲淹先重治人而後重治法,而王安石似乎隻重法而不問人,隻求法的推行,不論推行法的人是何等樣的品格,因此,錢穆讚成範仲淹而不讚成王安石。

錢穆還探討了王安石變法派和司馬光守舊派之間鬥爭的實質問題。他認為,“宋室相傳有不相南人的教戒”,兩派之人,從地域上看,“新黨大率多南方人,反對派則大率是北方人”(錢穆《國史大綱》,第581頁。)。故“王安石新政,似乎有些處是代表著當時南方知識分子一種開新與激進的氣味,而司馬光則似有些處是代表著當時北方知識分子一種傳統與穩健的態度”。而從新法的利害看,“王安石新法,有些似在南方人特見有利,而在北方人或特見為有害的”(錢穆《國史大綱》,第586頁。)。從元更化看,所斥的多是南方人,而元諸君子,則大多是北方人。總之,“熙寧元新舊黨爭後麵帶有南北地域關係”(錢穆《國史大綱》,第589頁。),既然是地域之爭,當然也就談不上是非。錢穆雖黜王安石,但也不捧司馬光,他隻惋惜南北新舊相爭的結果,“終於為投機的官僚政客們造機會,相激相蕩,愈推愈遠,貧弱的宋代,卒於在政潮的屢次震撼中複滅”,故“兩黨皆可責,亦皆可恕也”(錢穆《國史大綱》,第603頁。)。

錢穆對王安石新法的否定,繼承的是古代正統儒家的觀點。儒家重人治而略法治,故對王安石立法度無不持批評態度。錢穆批評王安石新法而稱譽範仲淹新政,亦出於此。錢穆對王安石的批評有其正確的地方,但以地域不同來解釋新舊兩黨間的鬥爭則是無稽的。

第三節 當代的評價

1.當代的肯定評價

當代的學者大多對王安石給予積極的肯定的評價。這種肯定的評價,是建立在肯定王安石新法的基礎上的。在這一方麵,漆俠先生和鄧廣銘先生關於王安石的著作,最具代表性。漆俠先生的《王安石變法》一書,初版於1959年3月,再版於1979年1月,是一本有影響的評述王安石變法的著作。該書認為,南宋的陸九淵等人,雖然肯定王安石節操潔白,“英特邁往”,但認為王安石蔽於所學而為小人所利用,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變法。清代蔡上翔等人通過為王安石申冤辯誣,把王安石描繪成為國為民的偉人,這是封建主義的歌功頌德,也不可能對王安石本人和王安石變法有真正的認識。而資產階級學者梁啟超等人,把王安石打扮成一個超階級的人,說他代表了全民的利益,既抹殺了變法的階級實質,也混淆了曆史界限。他們都不能對王安石及其變法作出科學的曆史的說明。

《王安石變法》高度稱讚王安石的個性和為人。認為反對派概括的“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不足恤”,最能說明王安石的個性。“王安石就是這樣一個人物:他不信什麼‘天命’,隻知道依靠人們的努力,發揮人們的主觀能動作用,去戰勝不管是自然災害還是人為的困難,他在很多方麵打破了‘祖宗’法製的格局,製定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法令,而正是這些法令才維護了‘祖宗’法製已經無法維護的專製統治局麵;為了使這些法令得到實施,從而改變百年來積貧積弱的形勢,使自己的國家臻於富強的境地,王安石不僅是日夜孜孜地進行籌措,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他以剛毅不拔的鬥誌,反擊了維護豪強兼並利益的士大夫亦即‘流俗’們的進攻。王安石是站在地主階級和專製主義統治的立場上進行活動的,但是他的活動的若幹方麵,體現了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勞動人民的某些意願。王安石是以傑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這樣的稱號,同自己的名字聯在一起,銘刻在祖國的光輝曆史上。偉大的革命導師列寧就曾經指出,‘王安石是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漆俠《王安石變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63頁。對於王安石變法,此書認為:“王安石提出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導致國家富強的改革主張,最能適應地主階級的廣泛利益,而且在某些方麵還符合勞動人民的要求和經濟發展的趨勢,因此王安石所提出的改革主張,就成為變法派的政治綱領。”它的目標,是用抑製豪強和相對減輕剝削的辦法,穩定中下層地主的地位;用發展生產和均平賦稅的辦法,解決國家所麵臨的財政困難;以加強國家防禦能力的辦法,改變對遼夏的妥協,扭轉趙宋王朝百年來的積貧積弱局麵。因此,“它是地主階級的一個自救運動”(漆俠《王安石變法》,第225~226頁。)。王安石同反對派的鬥爭,是地主階級內部兩條政治路線的鬥爭,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是進步的,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反變法派則是反動的。

該書指出,王安石變法獲得的成就表現在四個方麵:首先,它加強了宋朝的封建統治,維護了地主階級的廣泛利益,特別是中小地主階層,在這次變法中獲利最多,而且它大大改變了宋朝的積貧積弱局麵,強化了地主階級的專政,改變了宋王朝在遼和西夏麵前老是挨打的被動局麵。其次,這次變法,多多少少調整了封建經濟關係。“青苗法的推行,在限製高利貸活動的同時,也就在整個經濟生活中縮小了這種落後的經濟成分。免役法進一步縮小了殘餘的國家勞役製的範圍,擴大了貨幣代役製……所有這些都是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有利於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漆俠《王安石變法》,第258頁。)特別是王安石變法把理財和發展生產聯係起來,采用賦稅相對均平的方針解決財政困難,這就既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又不直接加重勞動人民的負擔,故勞動人民是支持這次變法改革的。第三,它多少改善了勞動人民的生活。墾辟荒地的法令增強了農民開墾土地的主動性,變法限製了豪強,使自耕農的生產和生活趨於穩定。國家賦稅的相對均平,以及殘餘勞役製的縮小,減輕了廣大農戶破產的威脅,等等。第四,它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變法派執行了一些有利於生產的措施,使農業生產、手工業生產以及商品貨幣關係都有相應的發展。也就是說,王安石變法的結果,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就是為什麼說王安石變法具有進步作用的原因所在。當然,王安石變法最終是失敗了,但“王安石變法的失敗,無疑是曆史上一個進步力量的失敗”(漆俠《王安石變法》,第268頁。)。

與漆俠先生相類似,鄧廣銘先生亦積極肯定王安石變法。鄧先生認為,變法派特別是王安石具有厚今薄古的精神和勵精圖治的精神,具有勇於任責的作風。這種作風,“同戰國法家吳起在楚國作令尹時那種‘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義不顧毀譽,必欲霸主強國,不辭禍凶’的作風是完全相同的”(鄧廣銘《王安石》,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8頁。)。鄧先生甚至不同意把王安石變法稱為改良主義,或是“地主階級的一個自救運動”。他說:“王安石是被列寧稱作中國的改革家的。而對於什麼是‘改革’,列寧在《俄國的資產階級和俄國的改良主義》這一著作中也做了明確的解說:‘改革隻能是完全不帶改良主義的任何狹隘性的運動的附帶結果。’這可見,對於既已榮獲了‘改革家’這一稱號的王安石,無論如何,是不能再稱之為改良主義者的。”鄧廣銘《王安石》,第78頁。

鄧先生高度稱譽王安石變法,認為這次變法具有一定進步意義。王安石和變法派所製定的一係列新法,或多或少收到了成效:“農田水利法的推行,使各地都大量興建疏浚了陂塘堤堰等水利灌溉工程,單是京西路的襄、唐諸州,就因此而把三萬多頃荒地墾辟為良田;而且修治河北諸河,使其大致都能循河道流行,所出‘退灘地’及用河中泥沙溉淤的土地多達四萬餘頃;開封府界諸河沿岸實行淤田的結果,每年增收的穀物也達數百萬石。青苗法的推行,由政府以低利率出貸錢糧,使農戶都可及時地從事於耕種和收斂,而不再忍受兼並之家的高利盤剝。募役的推行和差役法的廢除,使得一大批‘力田之民,脫身於公’,回到農業生產崗位上去,使盡可能多的人能夠‘盡其力’,自然也就會使得盡可能多的土地能夠‘盡其利’。”鄧廣銘《王安石》,第199頁。

鄧先生還認為,這次變法雖說集中了巨額的錢幣,但這些錢中,不論是“廣儲蓄、救災荒、興田利或振貧弱,總都是直接或間接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發生關係的”(鄧廣銘《王安石》,第201頁。)。這樣的事實,甚至連反對王安石最力的人士如陳等人也無法加以非議。故“新法符合了經濟發展的精神和方向,它們的實施就會多多少少使封建社會生產發展的遲滯進程稍得加速”(鄧廣銘《王安石》,第199頁。)。這樣,鄧先生亦和漆先生一樣,認為王安石變法多少推動、促進了當時社會的生產,所以對它作了積極的肯定的評價。

應該認為,漆先生和鄧先生以是否推動社會生產來評價王安石變法的得失,這是正確的,這是他們比古代學者和近代學者高明之處。但是,王安石變法是否有促進社會生產力,或“多多少少使封建社會生產發展的遲滯進程稍得加速”的神力,這仍然是一個問題。

2.當代的否定評價

當代學術界多數學者是肯定王安石及其變法的,但否定王安石變法的亦不乏其人。1957年,蒙文通先生曾發表文章說:“免役青苗多是刻薄貧民,維護地主官僚利益,是最反動的。”轉引自王曾瑜《王安石變法簡論》,《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第3期。蒙先生完全否定王安石變法。

與蒙先生同聲相應的,是王曾瑜先生。王先生在《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第3期上發表《王安石變法簡論》一文,係統全麵地論述了應當否定王安石變法的基本理由。

王曾瑜先生認為,評價王安石變法,首先有一個依據什麼原則的問題,是依據言論還是依據行動,是依據動機還是依據效果,這是一個根本的原則問題。王安石無疑是發表過不少“摧製兼並,均濟貧弱”的言論,也寫過一些反映民間疾苦的詩,在他的變法令上,也往往有“凡此皆以為民”的冠冕堂皇的話,但是這不能作為評價他變法的依據。因為這一類話,不但王安石說,宋太宗、司馬光等人都說,宋太宗甚至還主張過恢複井田,但沒有人信以為真。因此要從行動和客觀效果上來看王安石的變法。

王先生首先分析了免役、青苗和保甲三法。對於免役法,王先生說:“王安石推行免役法的口實,是說有些民戶因當差服役賠錢破產,役法已到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然而這個口實畢竟不能掩飾另增新稅的真實意圖。”原來的差役隻是鄉村上等戶的事,現在要改差役為雇役,征收免役錢,可以說沒有任何理由向鄉村下戶征收,可是王安石卻征收了。當時,“除開封府外,各地鄉村下戶被變法派很普遍地強加了役錢負擔,應是確鑿的史實”,這就根本談不上“均濟貧弱”。因此,我們不能為他的漂亮言詞所迷惑,必須通觀免役法頒布的前後變遷,了解他迫令鄉村下戶納役錢的真正目的。“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耍的花招是最多的,他並非在頒令於始,即將底蘊和盤托出,而是通過很多迂回曲折的手法,出爾反爾,以達到最初設計的目的”。

青苗法也是這樣,他打的是“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的旗號,事實上是行聚斂的目的,實際上並沒有抑製兼並、均濟貧弱的功能。第一,它事實上是由兼並之家把持了青苗錢的借貸;第二,青苗錢的高利不亞於民間高利貸;第三,對於人民來說,即令願借青苗錢,也無異於飲鴆止渴。因此,“變法派所謂要以青苗法打擊高利貸,純屬欺人之談,青苗法絕非是對廣大農民的仁政,隻是加強了搜刮”。更何況,免役法和青苗法都要納錢,這就造成了錢荒,“他們利用錢荒之機,強迫農民在納苗、役錢時大量支付錢幣(折納實物僅屬少量的例外),用以增加宋廷的實際收入”。

總之,“王安石實行免役法和青苗法,說穿了,無非是新增兩筆賦稅,一筆叫役錢,另一筆叫青苗錢。青苗錢的征收持續到北宋末年,數額稍少;而役錢的征收卻持續到南宋末年,數額甚多,成為兩稅之外的鄉村中最重要的賦稅”。

保甲法更糟。王先生認為,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有三:一是“除盜”;二是“與募兵相參”,部分恢複征兵製;三是“省養兵財費”。“關於保甲法除盜的種種措施,是上承商鞅的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最後啟迪了蔣介石的保甲法,“任何一個公正的史學家,是不會為這種反動、血腥的法令辯解的”。而部分恢複征兵,為的也是消弭士兵起義,說不上有任何值得稱道的進步因素。相反,由募兵製到征兵製的倒退,隻能給人民帶來災禍。而且在實行保甲法的整個過程中,都沒有節省養兵財費,人民的賦稅負擔卻是有增無減。因此,“不論從哪個方麵和角度看,保甲法隻能是毫無進步因素可取的很反動的法令”。

至於其他法令,也具有同樣的性質。保馬法的基本精神是把牧地分給農戶,收取租稅,將官馬散給農戶,而責其繁殖交官,如官馬病死,就要賠償,否則要判刑。“可見保馬法具有加強剝削和鎮壓的雙重作用,而官府既節省了養馬費用,又得到牧地地租的大筆收入,可謂一舉兩得”。

市易法名義上是打擊富商大賈,而事實上市易務是“封建官營的壟斷性商業機構”。市易法確實剝奪了大商人的壟斷經營,卻建立了官府的壟斷經營,在已處於封建社會發展後期的宋代,“就隻能阻礙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是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

學校科舉的改革,把詩賦取士改為儒家經義取士,“如果從為封建皇朝取士的角度看,科舉考試用經義自然勝於詩賦,但是,如果從中國封建時代思想文化史和教育史的角度著眼,則以經義取代詩賦,絕不能說是科舉製的進步”。王安石和其子王撰《三經義》,將其他儒家流派視為異端邪說,這種推行王學的思想專斷措施,“乃是禁錮思想自由的反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