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弼,字彥國,河南人,生於真宗景德元年(1004)。仁宗天聖八年(1030)舉茂才異等,累擢知諫院。仁宗慶曆二年(1042),以樞密直學士的身份使契丹。時契丹要挾歸還周世宗所取關南十縣地,富弼堅辭不予答應,後以增加歲幣了結,因此以有功拜樞密副使。仁宗用他主契丹事。他曾上當世之務十餘條及安邊策。後被排擠出朝,任河北安撫使。至和二年(1055),仁宗召拜宰相,為政七年,務於守成,時稱賢相。後丁母憂去位。英宗即位,又召拜樞密使,封鄭國公。神宗立,於熙寧二年(1069)再次拜相。王安石變法,他堅決反對,出判亳州,後辭歸洛陽,繼續反對新法。與韓琦一樣,富弼亦是三朝元老,在朝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文彥博,字寬夫,汾州介休人,生於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仁宗天聖年間登進士,累遷殿中侍禦史。後出知秦州,因對西北軍事防務有功,召拜樞密副使,參知政事。慶曆七年(1047),又以鎮壓王則起義有功,於次年拜相。嘉三年(1058)出判河南等地,封潞國公。英宗朝又入為樞密使。神宗用王安石變法,他竭力反對,稱“祖宗法製俱在,不須更張”。後於熙寧六年(1073)罷樞密使判河陽,元豐六年(1083)以太師致仕。世傳文彥博在洛陽,“與富弼、司馬光等十三人,用白居易九老會故事,置酒賦詩相樂,序齒不序官,為堂,繪像其中,謂之‘洛陽耆老會’,好事者莫不慕之”。在朝臣中,文彥博也是舉足輕重的人物。
呂公著,字晦叔,壽州人,生於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北宋初宰相呂夷簡之子。慶曆間中進士。仁宗時為天章閣待製兼侍讀。英宗立,因在濮議中得罪皇上而出知蔡州。神宗立,召為翰林學士兼侍讀,熙寧二年(1069)為禦史中丞。王安石變法,神宗使呂惠卿為禦史,公著曰:“惠卿固有才,然奸邪不可用。”後公著罷知穎州等地,旋又召回,曆任翰林學士承旨,同知樞密院等職。神宗將立太子,謂輔臣曰:“當以呂公著、司馬光為師傅。”哲宗元元年(1086),呂公著拜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與司馬光並為宰相,廢除新法,不遺餘力。
除了元老重臣以外,當時反對新法的人物中較重要的還有禦史中丞呂誨,兵部員外郎範純仁,翰林學士兼侍讀範鎮,判官告院蘇軾,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太子中允程顥,監察禦史裏行劉摯,樞密副使馮京,翰林學士承旨韓維,監安上門、光州司法參軍鄭俠,秘閣校理李常,以及禦史劉述、劉琦、錢、孫昌齡、王子韶、張戩、陳襄、陳薦、謝景溫、楊繪,諫官孫覺、胡宗俞等人。
從上述反對派人物來看,主要的是元老重臣和諫官以及禦史。元老重臣身居朝廷要職,雖經放逐、貶謫,或被逼令致仕,但他們門生故吏遍於朝廷,又德高望重,富有影響力。諫官位居向皇帝進諫之職,禦史負有彈劾百官的責任,他們反對新法,最易推波助瀾,造成天下洶洶的局麵。
而且,新法不僅受到朝臣的激烈反對,在向下推行的過程中,又受到某些因循守舊的地方官員的抵製。如青苗法令下,陳留知縣薑潛到官就把它張貼縣門,又移至鄉村各三天,無人言青苗便利,就撤榜付吏,說:“民不願矣。”隨即稱疾而去。陳舜俞知山陰縣,青苗法行,舜俞不奉令,且上疏自劾,力言新法騷擾天下。《宋史·陳舜俞傳》。免役法行,長葛縣令樂京言不便,以致消極怠工,不肯治縣事。《宋史·樂京傳》。湖陽縣令劉蒙亦認為不便,常平使者召諸縣議免役法,劉蒙不肯與議,退而條陳其害。《宋史·劉蒙傳》。特別是一些守舊的朝臣,他們在朝反對新法,在被貶謫地方以後,就消極抵製拒不推行新法。熙寧四年(1071)四月,富弼罷知亳州,指責屬縣蒙城官吏散常平錢穀,甚至重笞縣吏,“又遣人持小劄下諸縣,令未得依提舉司牒施行。本州簽判,管勾官徐公袞以書諭諸縣,使勿奉行詔令”(《長編》卷二二二。)。範純仁徙成都路轉運使,也以新法不便,戒州縣未得遽行,等等。
甚至王安石的弟弟王安國、王安禮亦無不反對新法。王安國指責呂惠卿為佞人,要其兄“遠佞人”。王安禮力勸安石罷新法,又斥責曾布誤其兄。可見王安石行新法的反對勢力是空前強大的,故反對派說王安石在與天下人作戰。
很難說反對派就是代表大地主大豪強的利益,而新法是代表了中小地主階級的利益。從反對派方麵來說,真正屬於大地主大豪強的並不多,但他們因循守舊。社會的前進總是因循和變革的統一,他們隻知因循而不知變革,固有可非之處,但也不應該由此就肯定凡是改、凡是變一定就是好的。
王安石不顧天下洶洶,毅然進行變法,其精神是可嘉的。但他未能審時度勢,以至急至切的心情從事變革,未慮及人們可以接受的程度,一法未行又立一法,以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沒有設法減少摩擦和社會震動,盡量爭取大臣的支持,而隻依靠皇權的力量強行變革,其失敗也就可想而知。
4.變法派的分裂
考察一下熙寧變法派的基本情況,對於弄清這場變法的走向及其失敗的原因,也是很有益處的。
變法派除王安石外,其主要人物為呂惠卿和曾布。
呂惠卿字吉甫,福建泉州晉江人,生於宋仁宗天聖十年(1032)。其父呂通習吏事,先為漳浦令,後為宜州通判,開封府司錄,精明能幹,終於光祿卿。呂惠卿在仁宗嘉年間登進士,先為真州推官,秩滿入都,與安石相識,並由曾公亮推薦為集賢校勘。呂惠卿很有才能,這似乎是當時人的共識。即令是熙寧新法的反對派,亦不否認這一點。歐陽修在嘉三年(1058)給安石的信中說:“呂惠卿,學者罕能及,更與切磨之,無所不至也。”《歐陽修全集》卷一四五《與王文公三通》。嘉六年(1061),歐陽修又向朝廷專門推薦呂惠卿。
熙寧二年(1069),安石參知政事,即向神宗推薦呂惠卿說:“惠卿之賢,豈特今人,雖前世儒者未易比也。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獨惠卿而已。”《宋史·呂惠卿傳》。及創設製置三司條例司,即以惠卿為檢詳文字。此時呂惠卿三十八歲,正當年富力強。安石對他信任有加,“事無大小必謀之,凡所建請章奏皆其筆”,青苗、免役、水利、保甲諸條例,都是惠卿起草。隨後擢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集賢校理,判司農寺,又“召為天章閣侍講,同修起居注,進知製誥,判國子監,與王同修《三經新義》,又知諫院,為翰林學士”(《宋史·呂惠卿傳》。)。呂惠卿表現了他在經學、政治及經濟等多方麵的才能,成為熙寧變法的骨幹人物。因此,熙寧七年(1074),王安石罷相出知江寧府時,就向神宗推薦呂惠卿參知政事,協同宰相韓絳繼續推行新法。在這期間,韓絳被譽為“傳法沙門”,而惠卿被稱為“護法善神”。
曾布字子豐,建昌軍南豐人,生於仁宗景三年(1036),少惠卿四歲。其兄曾鞏是王安石的少年同學,與王安石關係密切。曾布嘉年間中進士,任宣州司戶參軍,後知海州懷仁縣。熙寧二年(1069),以韓維、王安石推薦,入朝為事,漸見擢用。與呂惠卿共創青苗、免役、農田水利、保甲諸法,後進翰林學士兼三司使。熙寧四年(1071)七月,禦史中丞楊繪在劾曾布疏中說:“勘會曾布熙寧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自海州懷仁縣令轉著作佐郎,閏十一月十六日差看詳衙司條例,熙寧三年四月五日差編敕刪定官,八月十四日差編修中書條例,九月六日授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九月八日差權同判司農寺,九月十四日授集賢校理,九月二十二日差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十月四日差看詳編修中書條例,熙寧四年二月五日差直舍人院,二月八日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五月三日差詳定編敕,七月十三日試知製誥。從選人至知製誥,止一年十個月。舊官太子中允班在尚藥奉禦之下,新官知製誥班在觀察使、待製之上,可謂不次矣。”《長編》卷二二五。這說明,曾布的擢用是很快的,在熙寧變法中,曾布號稱是變法派第二號人物,所起的作用在惠卿之上。
此外,還有與安石同領三司條例司的韓絳,集賢校理、中書檢正章,禦史知雜事、判司農寺鄧綰,提舉市易司呂嘉問,秦鳳路沿邊安撫使王韶,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李定,知諫院、直舍人院、判司農寺張等等。
從這些人員來看,除了個別人,如韓絳年齒較大、資格較老外,其餘都是所謂少年後進,四旬上下之人。反對派異口同聲地攻擊安石排斥元老重臣,任用少年輕薄之人,於中可以看出變法派人物的特點。
熙寧新法,就其初意來說,在於富國強兵。但除了王安石外,參與變法的人並不是都抱著這一目的。其中的一些人,不過是希望參與這次變革,攫取更多的政治權力和財產。論者常以他們代表中小地主階級的利益。他們的多數固然出自地主階級的下層,但談不上代表所謂“中小地主階級”的共同利益,他們最切近的目的,就是使自己爬到大地主階層中去。以呂惠卿而論,他的確為這場變法做出了重要貢獻,無論是製定新法、捍衛新法或推行新法,他都頗多功績。但應該看到,呂惠卿是一個富於政治野心的人,隨著變法的進展,個人政治地位的提高,他的野心也越來越大。熙寧七年(1074),安石罷相,他因安石的推薦而參知政事,躋身北宋統治集團的核心。為著鞏固自己的政治地位,他一方麵千方百計地提拔和任用自己的親族和親信,如其弟呂升卿、呂和卿都得到重用,另一方麵又排斥異己。當他看到安石有可能再相時,就借李逢獄以撼王安石。而且在財貨上,他亦表現出相當的貪婪,在其當政期間,兄弟幾人強借秀州富民四千多貫錢購置田產。呂惠卿的這種種作為,甚至使一直稱讚和信任他的神宗也改變了看法,認為他忌能、好勝、不公。呂惠卿的惡行,雖然由於反對派的渲染,未免有所誇大,但從神宗在罷去其參知政事的製詞裏批評他不能“以公滅私”,王安石在《與參政王禹玉書》裏提到“而險常出於交遊之厚”來看,呂惠卿這些惡行是實有其事的。可見呂惠卿參與變法,原不是為了抑豪強兼並,隻是想通過參與變法改變自己的地位而已。
曾布也一樣,應該說,在製定和推行新法的過程中,曾布也是有很大貢獻的。特別是在重臣韓琦上疏極論青苗法之害,神宗思想動搖時,曾布條析而駁韓琦,堅持了青苗法;在禦史中丞楊繪論免役法有五不便、劉摯上疏言免役法有十害時,曾布敢於出麵駁難,捍衛免役法。在這些方麵,其貢獻不亞於呂惠卿。但是曾布參與變法,其目的與惠卿無異。熙寧七年(1074)三月,神宗風聞市易司違紀,降詔令曾布調查,曾布揣摩神宗之意,以為這是取得皇上信任、爬上統治階級高層的好機會,就對提舉市易司的呂嘉問進行種種打擊。本來,自初建市易司至後來增損措置,曾布都參與其中。市易司出現壟斷市場傾向,妨礙細民經營,這是官辦商業的痼疾,無所謂違紀和不違紀。對於新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本應予以研究解決,但曾布對呂嘉問的攻擊甚至比反對派更加刻毒,手段也更惡劣,他不但告呂嘉問欺罔君上,還出榜募告呂嘉問者。這不能不使安石感到反常,勸神宗不要倉促行事,容他一一推究,以觀曲直,免使忠良受到冤枉,並建議神宗讓呂惠卿同時參與根究市易司事。呂惠卿參與後,曾、呂二人更是明爭暗鬥,有如仇敵。以至神宗也不得不向曾布說:“惠卿不免共事,不可與之喧事,於朝廷觀聽為失體。”正因為這樣,雖有神宗多次催促結絕根究之事,而所謂根究,卻長期不決。王安石終究看清了曾布的險,複相後,終未重新起用曾布。可見曾布參與變法,主觀動機也像呂惠卿一樣,並不是要抑兼並或富國強兵,隻是想以此獲得個人最大的政治和經濟利益。
至於其他人,更是等而下之。如鄧綰,熙寧三年(1070)上時政數十條,附和新法,由此除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孔目。在京的鄉人都鄙視和笑罵他,鄧綰則說:“笑罵由汝,好官顧我為之。”《宋史·鄧綰傳》。熙寧七年(1074),王安石去位,他附呂惠卿;及安石複相,他又揭發呂氏華亭田產事,還上言宜錄安石子婿,賜第京師,為安石乞恩澤。連神宗都認為鄧綰操心頗僻,論事薦人,不循分守。鄧綰終被安石斥知州。
又如章,與呂惠卿以權相私,在其經製南北察訪使,差往辰州時,即舉呂惠卿妻弟方希覺往軍前妄冒功賞。而呂惠卿管軍器監,亦舉章妻弟供奉官張赴在本監任事。及章入三司,章、呂即商量特置三主簿,安排惠卿妻弟方希益、惠卿兄弟升卿之妻兄陳樸任事。又謀擢用惠卿另一兄弟呂和卿,把庸懦的和卿說成“風力精強”,吹噓其為尉“所至必治”。而其父章俞借他的權勢,侵占民田。章後被控告,罷知蔡州。
在熙寧中,還有些投機變法者當時就已暴露。如有一個叫唐的,以秘書正字監北京倉草場,數上書言事,請誅對新法有異議者。安石使鄧綰薦為禦史,除太子中允。數月,欲用為諫官,因疑其輕脫,沒有任命。由此唐怒安石易己,又薄鄧綰碌碌如庸奴,思自立名聲,共奏二十餘疏論時事,沒有受到重視。熙寧五年(1072)八月二十六日,垂拱殿起居,百官方退,兩府猶侍立未奏事,唐忽扣殿請對,未得允許,一直伏而不起,經再三要求,被召之升殿,乃笏展疏,對王安石進行肆無忌憚的攻擊,言其專作禍福,引用親黨,以阿諛無行之人,布在要地,為己耳目,使天下但知有安石,不知有陛下,又稱新法繁苛,刻剝萬端等等,語言狂悖,群臣皆驚。《長編》卷二三七注引林希《野史》。
這種情況充分說明了變法派人物的複雜性。在變法之初,反對的勢力很大,變法派受到很大壓力,他們尚能團結一致,兢兢業業,各司其職,不敢怠慢。而當變法漸至順利,反對派次第遭貶時,一些人強烈的權勢欲和財貨欲就開始表露無遺,其內部明爭暗鬥,互相傾軋。曾布和呂惠卿都是王安石一手提攜的人物,但都與安石交惡而告終。至於呂、曾互相攻訐,更是情同仇敵。如此等等。
由此看來,與反對派人物相比較,變法派中許多人的道德品質都較低下。反對派中的呂誨將死,司馬光前往探視而哭,呂誨於昏迷中醒來,告司馬光說:“天下事尚有可為,君實勉之!”表現了生死以之的精神。而熙寧變法派人物就缺少這種精神。
王安石是主張用君子去小人的。他對神宗對小人的涵容表現了相當的不滿,對於身邊的險之徒,一旦發現,就堅決斥去不用。但在變法中,迫於反對派的強大壓力,他往往比較注重一個人的政治態度,而忽視了道德品質。事實上,他的用或不用,常常以是否擁護新法為標準,反對派一直攻擊他起用險輕浮小人,疏遠穩重沉靜之人,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當然,王安石亦有其內心的苦衷。特別是在罷相複出以後,對於變法派的互相傾軋,對於身邊的奸邪險惡之徒,他是有所察覺的,但他又不能不用他們,因為如果完全斥去這些人,新法將無人推行,這正是他的悲劇所在。其《老樹》詩雲:
去年北風吹瓦裂,牆頭老樹凍欲折。
蒼葉蔽屋忽扶疏,野禽從此相與居。
禽鳴無時不可數,雌雄各自應律呂。
我床撥書當午眠,能驚我眠聒我語。
古詩“鳥鳴山更幽”,我念不若鳴聲收。
但憂此物一朝去,狂風還來欺老樹。《王文公文集》卷四九。
這是一首意味深長的詩,王安石此時處於兩麵作戰的境地:一方麵必須對付吹老樹的狂風,即反對派的攻擊;另一方麵要對付依附老樹的野禽,即變法派內部險人物的傾軋。從內心說,他希望這些野禽收其聒耳的鳴聲,不來騷擾自己的當午之眠;但對於這些險人物,如果一一依道德的標準加以斥退,又擔憂狂風還會來欺老樹,故對於野禽式的人物,又不能不用。儒家常把政治和道德結為一體,其實,政治和道德常常是分離的,政治態度的守舊,並不意味著道德和人格的低下;政治上進取,並不一定在道德和人格上高尚。在熙寧政爭中,司馬光、韓琦等人因循守舊,但有較高的道德和人格;呂惠卿、曾布等人改革進取,但野心大而人格低。為了變法,安石需要起用呂惠卿、曾布反對守舊派,但起用呂惠卿、曾布等人,又使改革失於這些人之手。這種人格和政治的分離,使這位敢於擔當天下事的政治家感到空前的棘手。他最後隻有自己從中解脫,以退處鍾山來回避這一矛盾。
要之,縱觀王安石變法,從參與其事者的道德素質來看,我們不難明白其失敗是理有固然,勢所必至。
5.新法執行中的問題
熙寧新法的最後失敗,還在於執行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未得到應有的解決。任何理論、原則、方針、政策,如果沒有相應的人去施行,它在實踐中都要走樣。新法製訂者的理想是一回事,而實行的結果又是一回事,理想與實踐脫節,在曆史上是常有的。就熙寧新法看,執行中出現問題比較多的是青苗、免役、市易、保甲諸法。
(1)青苗法施行中的問題。青苗法是在夏、秋兩季作物未熟之時,政府把常平、廣惠倉的糧食折成現錢,貸給生活困難的民戶,使在收成後加息納還。其本意,是為解決民戶在青黃不接之際的困難,“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並不得乘其急”(《宋會要輯稿·食貨四》。),故稱青苗錢。當然,也使官家在借貸中取得利息收入,用意未嚐不好。
但是,在施行過程中卻出現了許多具體問題。首先是常平、廣惠倉的糧食折成青苗錢出借的折價問題。雖然條例司和神宗的詔令都說依當年夏、秋糧食市價的中等價折錢,既不要定得低以虧官家,也不能定得高有傷民戶,但各地還是普遍發生折價過高的問題。司馬光在《奏為乞不將米折青苗錢狀》裏論陝西青苗錢說:“朝廷元散青苗錢,指揮取利不得過二分……今將陳色白米每鬥紐作見錢七十五文,若折計作小麥價錢支,每鬥四十文,共折計得小麥一鬥八升七合半,則是貧民於正二月間請得陳色白米一石,卻將來納著新好小麥一石八鬥七升五合;若折計作粟錢支……卻將來共納著新粟三石。”《溫國文正司馬公集》卷四四,四部叢刊本。這一不合理的折價,使官家取利約近一倍。故司馬光反對以米折錢,隻主張以糧還糧。這種情況各地都有發生,如宿州在預支青苗錢時,把綠豆的價錢折得“比時價高大”。這樣,農民在歸還青苗錢時,就需拋售更多的新糧,備受官家剝削。
其次是索逼本息問題。青苗錢不是無償的借貸,民戶在夏、秋兩季歸還時需要付息。反對派反對青苗法的口實就是青苗錢收取利息,聚斂錢財。王安石在《答曾公立書》中解釋所以取息的原因說:“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貸之,貸之不若與之。然不與之而至於二分者,何也?為其來日之不可繼也。不可繼則是惠而不知為政,非惠而不費之道也,故必貸。然而有官吏之俸,輦運之費,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廣之,以待其饑不足而直與之也,則無二分之息可乎?則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豈可易哉?”《王文公文集》卷八。取息自然是應該的,雖然青苗錢利息與兼並之家的高利貸相比,也隻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區別。在施行中,更因為民戶不能及時還錢,出現官吏不斷索逼的問題,以至民戶伐桑為薪以易現錢。這樣,倒不如兼並之家的高利貸,雖然比青苗錢略重,但沒有索逼,以他物作價歸還亦未嚐不可。熙寧七年(1074),翰林學士承旨韓維在奏疏中說:“近日畿內諸縣,督索青苗錢甚急,往往鞭撻取足,至伐桑為薪以易錢貨,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夫動甲兵,危士民,匱財用於荒夷之地,朝廷處之不疑,行之甚銳;至於蠲除租稅,寬裕逋負以救愁苦之良民,則遲遲而不肯發。望陛下自奮英斷行之,過而養人,猶愈於過而殺人也。”《長編》卷二五一。韓維指出的就是青苗法實施中出現索逼本息的問題,而不是從根本上反對青苗法。
其三是所謂抑配問題。抑配即強製攤派青苗錢。盡管朝廷三令五申,散青苗錢不許抑配,但在推行中,各地還是不斷地出現抑配。熙寧二年(1069),詔諸路各置提舉一員,管勾一員,掌行各路青苗等事。青苗法初行,富戶不願借貸,也無需借貸,提舉即令隨戶等第高下分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這樣就把自願借貸青苗錢變成了強行分配青苗錢。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是官吏好大喜功。歐陽修在熙寧三年(1070)五月奏疏中說:
竊聞議者多以抑配人戶為患,所以朝廷屢降指揮,丁寧約束州縣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諸路各有提舉、管勾等官往來催促,必須盡錢散而後止。朝廷雖指揮州縣不得抑逼百姓請錢,而提舉等官又欲催促盡數散,故提舉等官以不能催促盡數散為失職,州縣之吏亦以錢不盡為弛慢之才,上下不得不遞相督責者,勢使之然,各不獲已也。由是言之,理難獨責州縣抑配矣。《長編》卷二一一。
歐陽修指出抑配所以發生的原因,在於諸路所設之官和地方官吏的功利之心。各路提舉等官以不能盡數散為失職,地方官吏亦以錢不盡為弛慢之才,如此上下督責,雖有朝廷三令五申不得抑配,而抑配其實屢禁不絕。他提議不要設提舉、管勾之官往來催督,然後責令州縣不得抑配。應該說歐陽修的建議是中肯的,可惜沒有被采用。
熙寧三年(1070)十月,翰林學士、戶部侍郎兼侍讀範鎮在奏疏中進一步指出,各地官吏所以強迫分配青苗錢,目的是為討好上級,以期升官。他說:
民猶魚也,財猶水也,水深則魚活,財足則民有生意。養民而盡其財,譬猶養魚而欲竭其水也。今之官但能多散青苗、急其期會者,則有自知縣擢為轉運判官、提點刑獄,急進僥幸之人,豈複顧陛下百姓乎?《長編》卷二一六。
範鎮雖然從根本上反對青苗法,但他指出當時各地官吏以多散多取為升官的門徑,則是事實。
對於青苗法實施中的問題,不但反對派特別敏感,就是擁護新法的,亦有不少人看到。《宋史·陸佃傳》載,陸佃,越州山陰人,嚐受經於王安石。熙寧三年(1070),陸佃應舉入京,王安石首問新政,陸佃回答說:“法非不善,但推行不能如初意,還為擾民,如青苗是也。”陸佃指出的青苗法擾民,也就是施行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故陸佃不附新法。可惜,這個問題沒有引起王安石應有的重視。
(2)免役法施行中的問題。免役法將當役人戶由差役改為依等第出錢,稱免役錢。又規定坊郭戶、官戶、女戶、單丁、未成丁、寺觀等舊無差役的,亦按戶等出錢,稱助役錢。並且為了應付水旱之災,除足用的雇值之外,官家又多取二分,稱免役寬剩錢。安石等人推行此法,初意在使當役人戶從繁重的差役中解放出來,從而專一於農事,這是便民,而政府亦得到一部分收入,這是富國,初意亦不可說不好。
但是,問題依然不少。差役既然改為收取役錢,首先就麵臨究竟收取多少的問題。從推行過程來看,各州縣的役錢限額普遍定得很高。兩浙提點刑獄王庭老、提舉常平倉張靚科兩浙一路役錢至七十萬緡,以至有一戶出三百千,民於供一歲役錢以外,所剩無幾。利州路役錢歲用九萬六千六百餘緡,而轉運使李瑜卻不顧民情,竟然科錢二十三萬緡有餘,計剩錢十四萬四百緡。地方官員把役錢定得這麼高,為的是討好上級,以圖升官。兩浙役錢高至七十萬緡,司農寺雖未同意,但民間卻謂朝廷對王庭老必賞之以本路或鄰路監司,對張靚必賞之以館職或檢正,等等。熙寧四年(1071)五月,禦史中丞楊繪上疏說:“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憫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使民宅於大均之域,或有羨餘,即以待水旱之歲,免取於民,此雖堯舜之用心何以臻此。然聞幹其任者,惟務斂之多而行之峻,致天下不盡曉朝廷之意,將以為率其剩者而官取之,此不可以不言也。”《長編》卷二二三。楊繪亦是在根本上反對免役法,但他指出實施中“惟務斂之多而行之峻”的現象,卻是事實。其實,這類情況,王安石也不是不知道,當神宗問及兩浙科定七十萬緡役錢時,他的回答是:“提舉官據合出錢數科定,朝廷以恩惠科減,於體為順。”《長編》卷二二二。他不認為這是不得了的大事;相反,地方定得高,由朝廷科減,反而說明朝廷的恩惠。
免役法實施中第二個突出問題是如何劃定民戶的等級。在施行免役法過程中,各地都出現任意升降等第之事,吏人受賄賂則將上等劃為下等,及至上等無人則又將下戶升等,故有農戶不願出錢而願依舊充役。熙寧四年(1071)五月十四日,東明縣民以縣科役錢不當,千百人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出助役錢事,開封府不受,百姓投訴無所,遂突入王安石私第。王安石詳加解釋,許諾“當與指揮不令升等”,百姓乃散去。東明事件突出反映了免役法施行過程中的這一問題,後來成為反對派攻擊免役法的一個口實。禦史中丞楊繪言:“東明等縣百姓千百人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出助役錢事……退而訪問,及司農寺不依諸縣元定戶等,卻以見管戶口量等第均定助役錢數付諸縣,各令管認升降戶等,別造簿籍,前農務而畢。臣竊謂凡等第升降,蓋視人家產高下,須憑本縣,本縣須憑戶長、裏正,戶長、裏正須憑鄰裏,自下而上,乃得其實。今乃自司農寺先畫數,令本縣依數定簿,豈得民心有服哉?譬夫所以為帶者為腰也,所以為履者為足也,帶之長短須隨腰之豐瘦,履之闊狹須準足之大小。今若帶長而有餘則增腰以滿之,履狹而不足則削足以就之,可乎?超升等第以就多出錢,何以異此?”《長編》卷二二三。楊繪說司農寺先將等第定數,然後下諸縣依數定簿,雖無實據,但他指出應以實際情況定等第,而不應先劃定指標,則是對的。因為全國各州縣情況不一,貧富相異甚大。不從實際出發,而是先定等第數字,那是不可能不出問題的。
可以說,如何確定民戶的等第,始終是免役法實施中最為棘手的問題。熙寧六年(1073)五月,中書以勸課栽桑之事奏禦,神宗曰:“農桑衣食之本,宜以勸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貲,升其戶等耳。舊有條禁,可申明之。”《長編》卷二四五。於此可見,確定等第事關重大。熙寧七年(1074),呂惠卿以五等丁產簿不實,免役出錢不均,依其弟呂和卿的建議,請民自供丁產實況,依官定格式並丁口寫狀申報,各縣據丁口、財產總數和役數總量,分攤各戶役錢,隱瞞者許人告發,以所隱的三分之一賞告者,即所謂手實法。
但是,手實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帶來了新的弊端。《長編》卷二五九載,“呂惠卿為手實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時諫官範百祿言:“造簿手實,告匿有賞。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恐不如法意,至於騷動。戶令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嚐行。蓋謂使人自點,必不盡數供通,而明許告言,則家家有告訐,人人為仇怨,禮、義、廉、恥何可得哉?”張方平言:“臣竊聞昨有新製……近已施行,公私勞敝,鄉間甚擾,但憂增益賦調,不複更事生業,必有奸猾漸相告訐,窺圖賞利,獄訟繁興,政令浸以滋張,民德何以歸厚?況中戶以下,鮮有蓋藏,田蠶所收,歲有厚薄,戶等耗登,何常之有?不惟煽惑人情,更有紛亂。”《長編》卷二五九。由於手實法沒能在實際上妥善解決當役戶的等第問題,又產生了“漸相告訐,窺圖賞利”的後果,熙寧八年(1075)十月二十三日,手實法被明令廢止。
當然,熙寧以前行差役法也存在如何劃定當役戶的等第問題。為了降低自己的等第,民戶不乏拆屋伐桑者。差役改免役,不但沒有解決這一問題,而且不僅當差戶出役錢,以前的免役戶也要出助役錢,這就使劃定等第的問題更加複雜和普遍。可以說,整個熙、豐期間都未能比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另外,免役法在施行中還遇到其他許多問題。例如,在中國古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裏,商品經濟極不發達,改差役為免役出錢,但民戶隻有實物而沒有錢。張方平言:“彼窮鄉荒野,下戶細民,冬正節臘,荷薪芻入城市,往來數十裏,得五七十錢,買蔥、茄、鹽、醯,老稚以為甘美,平日何嚐識一錢?”《長編》卷二七七。在官吏的催逼下,老百姓隻好又求助於高利貸者,一方麵他們固然從繁重的力役中解脫出來了,可另一方麵又陷進了高利貸的泥潭,這無異是前門拒狼而後門進虎。當時反對派提出免役法不可行的理由是,言老百姓無錢可納的人不在少數。楊繪論免役法有五不便,其一是民難得錢;劉摯言免役法有十害,最重要的,就是“夏秋二熟,農人惟有絲絹麥粟之類,而助役法皆用見錢,故須隨時貨易,逼於期會,價必大賤”(《長編》卷二二四。)。
有趣的是,王安石在任鄞縣知縣期間,轉運使孫司諫行鹽禁,令吏民出錢購人捕鹽,安石上書勸諫,其理由之一,就是百姓沒有錢,“方今田桑之家,時尤不可得者,錢也。今責購而不可得,則其間必有鬻田以應責者。夫使良民鬻田以賞無賴告訐之人,非所以為政也”(《王文公文集》卷三。),與熙寧年間免役法反對者的理由是一樣的。當然,缺錢的問題是免役法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不能因此就倒退到差役法,但新問題亦需進一步研究解決,不加以考慮是不現實的。
(3)市易法實施中的問題。市易法的初衷是為了平抑物價,限製城市豪商兼並之家操縱市場,獲取厚利,同時亦可增加政府的收入,初意也是好的。但是,以官府置市易務來限製豪商兼並,又無異於以政府兼並代替豪商兼並。政府控製商業,官員就變成了官商,官商的弊病甚至大於豪商兼並。首先,是出現了官家壟斷市場的問題。“榷貨賣冰,致民賣雪都不售”,又“立賞錢捉人不來市易司買賣”(《長編》卷二三六。),王安石雖然否認有這樣的事實,但政府既設機構進行買賣,出現官商壟斷市場就是必然的。熙寧五年(1072)七月,神宗批付安石曰:“聞市易買賣極苛細,市人籍籍怨謗,以為官司浸淫盡收天下之貨自作經營,可指揮,令隻依魏繼宗元擘畫施行。”《長編》卷二三六。熙寧六年(1073)正月,文彥博亦上言曰:“臣近言市易司遣官監賣果實……聚斂小臣希進妄作,侵漁貧下,玷累朝廷,乞賜詳擇。”《長編》卷二四二。《長編》載呂嘉問提舉市易務,“凡牙儈市井之人有敢與市易爭買賣者,一切循其意,小則笞責,大則編管”(《長編》卷二五一。)。這些都說明,實施市易法後,出現了官家壟斷市場的局麵。
熙寧七年(1074)三月,神宗降手劄給曾布:“聞市易務日近收買貨物,有違朝廷元初立法本意,頗妨細民經營,眾語喧嘩,不以為便,致有出不遜語者,卿必知之,可詳具奏。”辛酉,曾布具奏所聞:“嘉問等務收息以幹賞,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或市肆所無,必買於市易。而本務率皆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廣收贏餘,誠如繼宗所言,則是挾官府而為兼並之事也。”《長編》卷二五一。由此,而有神宗命曾布根究市易務事。其實,這不能說是呂嘉問目無法紀或市易務違紀,而是政府設市易務控製市場後必然要出現的問題。賤買貴賣乃商業經營的規律,如果市易務真的像原先所說,在市場物賤時以高於市價買進,在市場物貴時則以低於市價賣出,以平抑市場物價,如此,市易務做的不是一樁賠本生意嗎?對於積貧的北宋政府來說,這樣的買賣又如何做得下去?
要解決市易務壟斷市場的問題,就必須明確規定市易務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職責,不能確定這樣的政策界限,則因壟斷而妨礙細民經營就勢在必然。
其次,官商經營的結果,造成商品質量惡劣不堪。以北宋政府對鹽、茶的專賣而言,雖然為朝廷增加了大筆收入,但是,鹽、茶既由政府包購包銷,或包給鹽商、茶商銷售,由於輾轉運送,風吹日曬,庫場汙染,必然是質量低劣而價格昂貴。安石在嘉年間就建議朝廷取消茶葉專賣製度,改為由民自行銷售而由政府收稅的辦法。但王安石在執政後,從政府的收入考慮,一改過去的主張而又實行政府專賣重要物資的製度,並且擴而充之,設市易務來控製市場,但又無法解決物品的質量問題,以至官家所出的鹽和茶皆粗惡不可食。市易法遭到人民的普遍反對,原因就在於此。漢代的鹽鐵官營後來不得不廢除,原因也在於此。
(4)保甲法施行中的問題。施行保甲法的目的是為加強治安,並組織鄉兵與正規軍相配合,增強軍事力量。這一初衷,亦未嚐不好。特別是王安石欲以民兵代替正規軍,既減少國家軍費開支,又加強防禦力量,更是理想高卓,非常人所能想及。但是保甲法在實施中亦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如何組織的問題,若組織不當,則初衷在加強治安,結果反而會騷擾社會秩序。反對派之反保甲法,其主要理由也在這裏。熙寧四年(1071)三月,神宗批:“陳留縣見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百姓買弓一張至千五百,箭十支六七百,當此青苗不接之際,窮下客丁,如何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令自辦錢糧,起鋪屋三兩區,每保置鼓,遇賊聲擊。鄉村之人居處遠近不一,假如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如此,須人置一鼓,又費錢不少。以上事皆被差保頭所說,非虛妄,及元非朝廷本意令如此騷擾,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團保覺察賊盜,餘無得妄施行。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之傳惑,恐徙戍邊,是以有父子聚首號泣者非虛也。”《長編》卷二二一。這裏所說的就是組織保甲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這些具體問題不解決,保甲就無法組織。
又依保甲法,要組織保丁訓練,其中亦存在一些令人注意的問題。熙寧六年(1073)五月,京畿縣令、佐常非時組織保丁訓練,故開封酸棗、陽武、封邱諸縣千餘人赴司農寺訴免保甲教閱。神宗批道:“今正當農時,非次追集,於百姓實為不便。令提點司劾違法官吏以聞,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訴。”《長編》卷二四五。非時教閱,不但未達到抗禦外敵的目的,反而帶來傷農的後果。如此,保甲法又如何贏得民心?
要之,熙寧新法在實施過程中,青苗、免役、市易、保甲諸法存在的問題較多,再加上對西夏用兵,就成為當時朝廷議論最多的五件事。王安石在《上五事書》中說:“今陛下即位五年,更能改造者數千百事,而為書具,為法立,而為利者何其多也。就其多而求其法最大,其效最晚,其議論最多者,五事也:一曰和戎,二曰青苗,三曰免役,四曰保甲,五曰市易。”他認為,和戎已見功效,而青苗法已行,惟免役、保甲、市易三者有大利害在,“得其人而行之,則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則為大害;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原因是,免役之法,雖出於《周官》,“然而九州之民,貧富不均,風俗不齊,版籍之高下不足據,今一旦變之,則使之家至戶到,均平如一,舉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釋天下之農,歸於畎田,苟不得其人而行,則五等必不平,而募役必不均矣”。保甲之法,雖起於三代,源遠流長,“然而天下之人,鳧居雁聚,散而之四方而無禁也者,數千百年矣,今一旦變之,使行什伍相維,鄰裏相屬,察奸而顯諸仁,宿兵而藏諸用,苟不得其人而行之,則搔之以追呼,駭之以調發,而民心搖矣”。市易之法,雖起於周、漢,但是,“今以百萬緡之錢,權物價之輕重,以通商而貰之,令民以歲入數萬緡息。然甚知天下之貨賄未甚行,竊恐希功幸賞之人,速求成效於年歲之間,則吾法隳矣”。這說明,王安石對免役、保甲、市易諸法推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有過比較清醒的認識,隻是在實際施行中,由於阻力太大,反對派常常利用這些問題,大肆攻擊新法和他本人,而對反對派的回擊,使他對這些問題關注不夠,把提出問題者一律視為反對新法。其實,指出新法中存在問題的,既有反對派,也有擁護派,即令是反對派,其反對新法的態度雖不可取,但其反映的問題仍值得重視。應該認為,變法派對新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注意不夠,相應的解決措施也不力。而不能妥善地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即令是最好的新法,亦不能不歸於失敗。由此看來,在神宗逝世後,新法即被罷廢,也就不足為奇了。
6.王安石個人氣質的欠缺
王安石號稱通儒,具有儒者的氣質,謙恭退讓,淡於個人權力欲望,深懷盈滿之憂,激流勇退。
考安石自熙寧二年(1069)參知政事,到熙寧七年(1074)四月第一次罷相,其間向神宗提出辭職的請求就有七次。熙寧二年,王安石剛剛除參知政事,呂誨上疏論王安石十大罪狀,是年五月王安石乞辭位。熙寧三年(1070),河北安撫使韓琦上疏言青苗法之害,神宗諭執政罷青苗,王安石求去。熙寧四年(1071)五月,王安石拜相不久,東明縣民數千家以縣定助役錢不當,相率詣開封府,並突入王安石私第告狀,後王安石向神宗請辭。熙寧五年(1072)五月,王安石和神宗在對李評的處置上意見不一,王安石求去,乞東南一郡。是年六月,王安石又上表劄請解機務。熙寧六年(1073)正月上元夕,安石從駕乘馬入宣德門,守門衛士阻攔並撾傷其馬,後王安石求罷相。熙寧七年(1074)三月,鄭俠向神宗上流民圖,猛攻王安石,王安石六上《乞解機務劄子》請去,並由此導致了第一次罷相。
王安石在熙寧八年(1075)二月複相後,在一年多的時間裏,更是屢求罷相。在神宗堅決不允,甚至交待有關部門不要遞交安石辭相的表章時,安石寄書於同僚參知政事王禹玉,求其在神宗麵前代為敷陳,幫助乞解機務:“仰恃契眷,謂宜少敦僚友之義,曲為開陳,使得早遂所欲,而不宜迪上見留。”《臨川先生文集》卷七三《與參政王禹玉書》。由此而有熙寧九年(1076)十月的再度罷相,賦閑金陵,沒有再起。
王安石屢求乞解機務的原因當然很多,從個人氣質上說,就是時懷盈滿之憂,這一點,在他《與參政王禹玉書》裏說得很清楚:
某羈孤無助,遭值大聖,獨排眾毀,付以宰事。苟利於國,豈辭糜殞。顧自念行不足以悅眾,而怨怒實積於親貴之尤。智不足以知人,而險常出於交遊之厚。且據勢重而任事久,有盈滿之憂,意氣衰而精力弊,有曠失之懼。曆觀前世大臣,如此而不知自弛,乃能終不累國者,蓋未有也。此某所以不敢逃逋慢之誅,欲及罪戾未積,得優遊裏閭,為聖時知止不殆之臣。庶幾天下後世,於上拔擢任使,無所譏議。《臨川先生文集》卷七三《與參政王禹玉書》。
所謂盈滿之憂,是說物極必反,親極必疏,勢重必失。《荀子·宥坐》載:“孔子觀於魯桓公廟,見有欹器,弟子挹水而注,中而正,滿而覆,虛而欹。孔子喟然而歎曰:‘籲!惡有滿而不覆者哉!’子路曰:‘敢問持滿有道乎?’孔子曰:‘聰明聖知,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讓;勇力撫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謙。此所謂挹而損之之道也。’”封建時代的一些知識分子,有鑒於統治階級上層權力鬥爭的反覆和殘酷,深懷盈滿之憂,而取以退求存、明哲保身的態度。安石寫於熙寧後期的諸多詩詞,都表露出這種盈滿之憂,而求早日退身。可以說,這時他身在廟堂,而心向江湖,身居相位,而心懷田園。如《懷歸》雲:
黃塵投老倦匆匆,故繞盆池種水紅。
落日欹眠何所憶?江湖秋夢櫓聲中。《王文公文集》卷七四。
又《懷府園》雲:
槐陰過雨盡新秋,盆底看雲映水流。
忽憶小金山下路,綠蘋稀處看遊。《王文公文集》卷六七。
一邊是身居相位,一邊是思在歸舟,一邊是政務纏身,一邊是心樂遊魚,他的思想處在激烈的去留矛盾之中。而隨著政治鬥爭的激化,“去”進一步戰勝了“留”,至熙寧七年(1074),王安石去意已決,不可更改。《憶蔣山》雲:
蒼藤翠木江南山,激激流水兩山間。
山高水深魚鳥樂,車馬跡絕人長閑。
雲埋樵聲隔蔥,月弄釣影臨潺。
黃塵滿眼衣可濯,夢寐惆悵何時還?《王文公文集》卷四五。
又《憶金陵三首》雲:
覆舟山下龍光寺,玄武湖畔五龍堂。
想見舊時遊曆處,煙雲渺渺水茫茫。煙雲渺渺水茫茫,繚繞蕪城一帶長。
蒿目黃塵憂世事,追思塵跡故難忘。追思塵跡故難忘,翠木蒼藤水一方。
聞說精廬今更好,好隨殘汴理歸。《王文公文集》卷七○。
又《憶江南》雲:
城南城北萬株花,池麵冰銷水見沙。
回首江南春更好,夢為蝴蝶亦還家。《王文公文集》卷七四。
這些詩都表明,王安石去意已決,由此而有熙寧七年(1074)的罷相。至於熙寧八年再相後,他有感於變法派內部的人事糾紛,更是心灰意冷。傳統儒者的氣質,使他在激烈的政治鬥爭中不是勇往直前而是激流勇退。
許多人都說王安石具有法家精神,實際上安石的氣質與先秦法家迥然不同。先秦法家人物大都具有一種敢上斷頭台的精神。商君勸秦孝公變法,相秦十年,宗室貴戚怨望,趙良警告商君說:“君之危若朝露,尚將欲延年益壽乎?則何不歸十五都,灌園於鄙……可以少安。”而商君弗從。《史記·商君列傳》。韓非說:“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又說:“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償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韓非子·孤憤》。王安石時懷盈滿之憂,和商、韓沒有相同之處。
把安石的這種氣質和反對派加以比較,也是饒有趣味的。熙寧三年(1070),時天下以新法騷然,反對派人士邵雍屏居於洛,門人故舊仕宦中外者,皆欲投劾而歸,以書問雍。“雍曰:‘正賢者所當盡力之時。新法固嚴,能寬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矣,投劾何益耶!’”《宋史·邵雍傳》。又熙寧四年(1071)四月,反對派呂誨將死之際,勸勉前往看望他的司馬光不要灰心。司馬光則於元初言:“四患(指青苗、免役、將官及西北邊事)未除,吾死不瞑目矣。”這說明,邵雍、呂誨、司馬光等人反對新法,都有一種至死方休的精神。人們可以說這是頑固,但是反對派既具頑固的氣質,而安石卻常懷盈滿之憂,二者相較,誰勝誰負,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