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熙寧新法(2 / 3)

7.市易法

市易法是關於買賣交易的商業法規,頒行於熙寧五年(1072)三月。

中國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的發展。雖然曆代王朝都采取重農抑商的政策,但由於商品經濟自身發展的規律,必然要產生一些富商大賈,他們駕馭州郡,操縱市場,頗為豪橫。商業的豐厚利潤,也吸引了一些官僚地主參與經商,同時商人也參與兼並土地,他們是社會上最富有的階層。這種“民富”和朝廷的“國窮”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引得官府介入或幹涉商業經營。

在漢代,朝廷設立平準令、丞,轉運物資,平抑物價,其實是朝廷參與商業經營,《史記·平準書》說:“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以政府參與經商來調節物價,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漢代“平準”的結果,其實是政府牟取商業利潤。

王安石設市易法,與漢代的平準法一樣,其初衷是抑製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平抑物價,保護小商小販不致破產,同時增加政府收入。其《上五事書》說:“市易之法,起於周之司市,漢之平準。今以百萬緡之錢,權物價之輕重,以通商而貰之,令民以歲入數萬緡息。”又說:“市易之法成,則貨賄通流,而國用饒矣。”即是說,市易法一方麵在權物之輕重而通商貨,另一方麵在增加政府的收入。又《長編》卷二三六載王安石與神宗論市易法說:“今為天下立法,故有不便之者。陛下初欲更法度,先措置宗室條貫,非便宗室所不便,前後兩省內臣以至大宗正司管勾所公人並管媒之類皆失職。……今修市易法,即兼並之家,以至自來開店停客之人並牙人,又皆失職。……不知為天下立法,要均天下之利,立朝廷政事;要使兼並遊惰奸人、侵牟食力之人以自利如故?若均天下之利,立朝廷政事,即凡因新法失職者皆不足恤也。”這是說,市易法旨在抑製兼並、商豪之家,且自實行以來,收到了這一預期效果。又卷二四○載王安石與神宗論市易法說:“市易司但以細民上為官司科買所困,下為兼並取息所苦,自投狀乞借官錢出息,行倉法供納官果實。自立法以來,販者比舊皆即得見錢,行人比舊官司兼並所費十減八九,官中又得好果實供應,此皆逐人所供狀及案驗事實如此。每年行人為供官不給,輒走卻數家,每糾一人入行,輒訴訟不已。今自立法數月以來,乃有情願投行人,則是官司利便可知。”這是說,市易法務在官私兩利。王安石認為,施行數月以來,這一目的也達到了。

王安石的市易法,應該說受到了熙寧初年王韶的啟發。王韶在任管勾秦鳳路經略司執宜文字時,因為軍費困難,遂於秦鳳路古渭寨置市易務,借官錢作本,控製蕃漢貿易,歲入不下一二十萬貫,解決了軍需,並得到王安石的讚許:“韶欲於古渭置市易,非特一利而已。使蕃部得與官司交關,不患邊人逋欠,既足以懷來蕃部,又可收其贏以佐軍費。”《長編》卷二四。王韶的古渭市易務,成為熙寧市易法的先導。

又熙寧五年(1072)初,有自稱草澤之民的魏繼宗上書朝廷說:

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或倍本數,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緩急,擅開合斂散之權,當其商旅並至而物來於非時,則明抑其價,使極賤,而後爭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車不繼而京師物少,民有所必取,則往往閉塞蓄藏,待其價昂貴而後售,至取數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無所牟利,而不願行於途,內之小民日愈削,而不聊生。其財既偏聚而不泄,則國家之用亦嚐患其窘迫矣。古人有言曰:“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則當此之時,豈可無術以均之也!況今榷貨務自近歲以來,錢貨實多餘積,而典領之官但拘常製,不務以變易平均為事。宜假所積錢別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以任其責,仍求良賈為之輔,使審知市場之貴賤,賤則少增價取之,令不至於害商;貴則少損價出之,令不至於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餘息以給公上,則市物不至於騰踴,而開合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國用以足矣。《長編》卷二三一。

魏繼宗這一置常平市易司以達到通商旅、遂百姓、足國用、收開合斂散之權的建議和王安石的思想不謀而合,與王韶在古渭寨所為亦相一致。於是,中書奏:“古者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去古既遠,上無法以製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時射利,出納斂散之權一切不歸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將深。”《長編》卷二三一。並且向神宗提出了建市易務的具體方案:

一是在京置市易務,設監官二,提舉官一,勾當公事官一。

二是召在京諸行鋪的牙人充當市易務的行人、牙人。

三是凡商旅客人到市易務投賣貨物,行人、牙人與客人共議價錢,根據行人所需數量,先由市易務司收買。

四是行人可用本人所有或轉借他人的產業、金銀做抵押,或者五人以上結為一保,以其家產物力為抵押,均分賒請所需貨物,立限送納價錢,半年納息一分,一年納息二分。

五是凡非行人所需而實可以收蓄變轉的貨物,則由市易務折博收買,而後隨時估價出賣。

六是凡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購省便的,亦由市易務收買。

中書的這一條奏,勾勒了市易務的基本建構和應循法規,得到了神宗的認可。熙寧五年(1072)三月丙午,神宗詔令組建市易務:“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並之家所困,往往折閱失業。至於行鋪、稗販,亦為取利,致歲窮窘。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其條約委三司本司詳定以聞。”《長編》卷二三一。

由此,在開封建市易務,以戶部判官呂嘉問為提舉。又撥出內藏庫錢一百萬緡、京東市錢八十七萬緡作為市易務的本錢。三司起草市易細目十三條,禦批去掉令市易務覺察兼並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申三司按置以法一條,餘十二條,詔令遵行。自開封府行市易法後,全國各大城市亦陸續建市易務。熙寧六年(1073),在京市易務改稱都提舉市易司,統管諸州市易務。市易法的施行至此全麵鋪開。

市易法的施行,據說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它使城市豪商控製市場的局麵得到了改變。熙寧八年(1075)四月甲申,王安石在與神宗的一次談話中說:“近京師大姓多止開質庫,市易摧兼並之效似可見方,當更修法製驅之,使就平理。”《長編》卷二三一。

市易法的本質,是在以官府操縱市場代替豪商操縱市場。市易務為宋王朝斂積了大量的財貨,從熙寧五年(1072)到九年(1076),開封府市易司共收息錢和市例錢正常商稅以外的附加稅。一百三十三萬二千餘貫,可見市易司之利。但是,這一新法對遠方的商旅和人民生活來說卻未必有什麼好處。豪商控製市場的弊病固然避免了,但政府控製市場的弊病又產生了。豪商被抑製了,官商卻得到扶植,過去天下商旅運貨至京師,固然多為兼並之家所困,而黎民遭受盤剝以致困窘,但在官商控製市場的局麵下,這種情況恐怕也沒有什麼改變,甚至反不如前。王安石變法派人士固然把各地市易務“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廣收贏餘”和“妨礙細民經營”作為違法來追究,但是,他們不知道,市易務既然參與經營,其發展規律必然是“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廣收贏利”。“賤則少增價取之,令不至傷商;貴則少損價出之,令不至害民”,隻不過是他們烏托邦式的理想,並不是商品經濟發展的規律。因為如果真的“賤則少增價取之”、“貴則少損價出之”,那麼市易務做的就是賠本的生意經營,還談得上什麼取餘息以給公上呢?政府又哪裏有那麼多錢供其賠本呢?這樣的開合斂散之權雖歸於公上,又有什麼價值?故對市易法的評價,我們固不必如當時反對派那樣,把它說得一無是處,因為作為解決政府財政困難的暫時措施,市易法自有其存在的價值,但要把它看得很高,認為如何方便商旅、便利人民生活,則也缺少根據。

8.戶馬保馬法

戶馬保馬法是王安石與宋神宗關於馬政改革的新法。戶馬行於熙寧五年(1072),保馬行於元豐七年(1084),以其性質相似,亦合稱為“保馬法”。

在古代社會,馬在國防與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軍隊作戰需要馬,官員出行需要馬,傳遞文書亦需要馬。北宋多平原山澤,本土產馬不多。在熙寧推行新馬政以前,主要由官府向沿邊少數民族買馬,由有關方麵送到各地馬監牧養或直接分配給軍隊,同時官府亦向民間購買,以供軍需國用。其形式有券馬、省馬、馬社與括買。《宋史·兵誌》雲:“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複裒金益之,曰馬社。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宋史·兵誌》。

北宋的馬政,雖然規模備具,但有不少弊病,主要是由馬監牧養耗費過大。《宋史·兵誌》載:“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當是時,凡內外場、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匹,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如果加上地方部隊養馬的耗費,那就更大。所以,“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五年,廢單鎮監。六年,廢洛陽監。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宋史·兵誌》。

但是,罷廢諸多馬監、馬場後,朝廷又顯然感到馬匹供不應求。仁宗景四年(1037),群牧司奏河北諸軍缺馬,請求製定馬的優劣等級,付天雄軍、真定府等處視等級給錢,以第一等送京師,餘者配給諸軍。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又詔京畿、京東西、淮南、陝西諸路括買戰馬。慶曆五年(1045),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在府州、岢嵐軍買馬。至和元年(1054),詔陝西轉運使以銀十萬在秦州買馬。嘉元年(1056),詔三司出絹三萬在府州買馬,又重建了一些馬監。如此等等。

為了解決國馬問題,在王安石變法前,有些官員曾提出讓民戶養馬的建議。《宋史·丁度傳》載,仁宗時,丁度為群牧判官,上書曰:“祥符、天聖間,牧馬至十餘萬。其後言者以天下無事,不可虛費,遂廢八監。然猶秦渭環階麟府文州,火山保德岢嵐軍,歲市馬二萬二百匹,補京畿、塞下之闕。自西鄙用兵,四年所牧,三萬而已。馬少地閑,坊監誠可罷。若賊平馬歸,則不可闕。今河北、河東、京東西、淮南皆籍丁壯為兵,請令民畜一戰馬,得免二丁,仍不許貲產以升戶等,則緩急有備,而國馬蕃矣。”他建議養馬於民戶,以解決戰馬之需。皇元年(1049),仁宗向臣下谘詢備邊之策,葉清臣上對雲:“詔問:‘戰馬乏絕,何策可使足用?’臣前在三司,嚐陳監牧之弊,占良田九萬餘頃,歲費錢百萬緡,天閑之數,才三四萬,急有征調,一不可用。今欲不費而立辦,莫若賦馬於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五路。上戶一馬,中戶二戶一馬,養馬者複其一丁。如此,則坐致戰馬二十萬匹,不為難矣。”《宋史·葉清臣傳》。與丁度一樣,葉清臣亦主張由民戶養馬,以備國用。熙寧初,李中師為群牧使,“乞度河南北監牧,省國費,而養馬於民,不報。”《宋史·李中師傳》。李中師亦主張由民戶養馬,隻是,他的建議未上達神宗。

宋神宗即位後,深感朝廷馬政不善,認為群牧官非其人,無以責成效,令中書推薦群牧判官,以期國馬蕃衍,充作戰騎,並命群牧判官劉航和台符刪定《群牧敕令》,參照唐製及本朝故事奏決。熙寧六年(1073),又手詔文彥博考察坊、監使臣,並製定賞罰條例上奏朝廷。

正是在總結諸多朝臣建議的基礎上,熙寧五年(1072)五月,神宗與王安石行戶馬法,由官府把各監現有的官馬分派給民戶牧養,或給價由民戶自購牧養。但是,與其他新法一樣,戶馬法亦受到反對派的否定。文彥博、吳充等人認為,國馬雖不可缺,但馬死讓民戶賠償,決不是老百姓所願意的。王安石則認為令下而京畿申請願養的已有千五百戶,這些人決非出於官府的驅迫,由此他實行戶馬法的態度更加堅決。他對神宗說:“養馬事,向時民間以官馬為有尾禍祟,豈敢請官馬?今民間爭養馬,亦足見朝廷政事粗為百姓所信,知其後無擾害故也。”《長編》卷二三三。熙寧六年(1073)八月,曾布將戶馬法法規化,上其條約雲:

養馬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有物力養馬二匹者聽。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毋或強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馬。除襲逐盜賊外,不得乘越三百裏。在府界者歲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給以錢。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已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五等十戶為一社,以待死病補償者。保甲馬即馬主獨償之。社戶馬半使社人償之。歲一閱其瘠肥。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先自府界頒行焉。在五路者,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長編》卷二四六。

大體相同的記載,還見於《宋史·兵誌》、《文獻通考·兵考》等史籍。曾布的這一條約的要點是:

①戶馬的來源:由官府馬監供給,或官府作價給錢讓民戶自行購買。

②民戶養馬的匹數,依資產的多少而定,一般情況下,一戶養一匹,財產多者可養兩匹。

③養馬戶除追逐盜賊外,不許乘越三百裏。

④優待辦法:府界養馬戶每年免交體量草二百五十捆,京東西等五路的養馬戶每年免繳折變緣納錢。

⑤賠償辦法:三等戶以上馬死全額賠償,四等五等戶賠半數。

⑥此法先在開封府試行,再推行於京東、京西、河北、陝西、河東等路。

元豐七年(1084),宋神宗又詔京東、京西保甲每年免去教閱征役的任務,每都保(保甲單位,每五戶為一都保)養馬五十匹,每匹給錢十千,限京東十年、京西十五年養足。並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擔任,京東以霍翔擔任。這一詔令把都保的養馬數予以固定,並把免於征役作為保甲養馬的獎勵。

熙、豐年間戶馬保馬的實質,在於減輕朝廷養馬的負擔,或者說,把養馬的大部分費用轉嫁給民戶,“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才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於民”(《宋史·兵誌》。),故受到守舊派的反對。宋神宗死,哲宗嗣位,守舊派言新法不便者,以保馬為急,無論戶馬還是保馬,皆被廢除。時任提舉保馬官的呂公雅與霍翔皆以罪被免職。北宋朝廷仍設置牧馬監以養馬。

9.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是關於清查土地,以土地核定稅役的法規,頒行於熙寧五年(1072)八月。

在封建社會,稅役主要根據所占有的土地確定。富戶往往大量隱瞞土地,少納租稅、少服勞役非常普遍,他們或者勾結官府,地多稅少,或者本來就享受免役的特權,而一些比較富裕的自耕農,為了逃避稅役,也往往托庇於官紳豪強之家,假冒佃戶,這就造成了富者無稅役或少稅役,而貧者稅役繁重的局麵。因此,曆代都有均稅的呼聲。宋代由於奉行照顧官戶或形勢戶的政策,稅役不均的情況尤為嚴重。神宗與變法派很重視這一問題。《舊錄》雲:“稅役不均久矣,富者輕、貧者重,故下戶日困,先帝湣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詳惠,徭役無偏重之患。”《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七。

熙寧五年(1072),蔡天申向朝廷提出建議:“請委提舉司均稅,而頒於司農,先行於河北、陝西、河東、京東。”於是詔用其議,由司農寺立方田均稅法,於熙寧五年八月,頒之天下。《長編》卷二三七。

方田均稅法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方田法,即清查田畝;第二部分是均稅法,即調劑稅役。

方田法:

方田之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據其方莊帳籍,驗地土色號,別其陂原、平澤、赤淤、黑壚之類凡幾色。方量畢,計其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盡其詞,乃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長編》卷二三七。

千步方田法,始自慶曆中秘書丞孫琳和大理寺郭諮。時仁宗皇帝詔縣令、佐究察占公田而不輸稅者,孫琳嚐往洛州肥鄉縣,與郭諮以千步方田法丈量民田。慶曆三年(1043),又在亳州、壽縣、汝州、蔡州等地推廣施行,後時論以其勞人遂罷。熙寧間的變法派亦采用這種丈量法。其要點:一是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單位。二是在秋收後的九月進行。三是由縣令、佐主持此項工作。四是丈量後計量土地色號類別。五是最後確定等級,以等級確定稅收。六是至次年三月向農戶張榜,以一季為期聽取意見。七是案造憑證,連同莊田籍帳,發給農戶,以為地符。

均稅法:

均稅法,以縣租額稅數,毋以舊收蹙零數均攤,於元額外輒增數者,禁之。若絲綿綢絹之類,不以桑柘有無,止以田畝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動以浮言,輒有斬伐。荒地以見佃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鹵不毛聽占佃,眾得樵采不為家業之數,眾戶殖利山林、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皆不許稅,詭名挾佃,皆合並改正。《長編》卷二三七。

均稅法的要點:一是各縣以舊有稅額為定數,對零數稅額以整數收取的做法必須禁止,使新收稅數額不超過舊額。二是絲綿綢絹的征收,不以桑柘有無,而以田畝數來確定。三是荒地歸耕者所有,樵采不劃入家業之數。四是能獲利的山林陂塘之類不征稅。五是過去投靠大戶“詭名挾佃”的情況要改正,使之成為向國家納稅之戶。六是事先預告農戶,使不聽謠言蠱惑。

這個條約還規定:“凡田方之角有植以野之所宜木。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長編》卷二三七。就是說,在方田的邊角栽上宜生的樹木作為標記,同時建立土地清冊和戶籍清冊。自此凡分家另主,買賣土地,官府給予地契,縣裏建立簿冊的,都要以所方之田為依據。

命令頒行後,又詔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在京東路試行,待取得經驗後,再在全國推行。熙寧七年(1074)三月,神宗又批準鄧潤甫提出的以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專管勾方田的建議。自此,朝廷專門派員督理各地方田事務,並明確規定負責官員三年為一任。

熙寧七年(1074)四月二日,神宗又詔:“方田每方差大甲頭二人,以本方上戶充,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躬驗逐等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寫成草帳,於逐段長闊步數下各計定頃畝。官自募人複算,更不別造方帳,限四十日畢,先點印訖,曉示方戶,各具書標人寫造草帳、莊帳,候給戶帖,連莊帳付逐戶以為地符。”《長編》卷二五二。這一詔令進一步提出,在清查方田時須有大甲頭二人和小甲頭三人參加,方田官要與他們共同核定地畝,然後由官方別募人員複算,清點後製成帳簿冊籍,付給農戶作為地符。

方田均稅法自熙寧五年(1072)八月頒行後,在實際執行中碰到很多困難。因為這種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的丈量法隻適合於平原地區,在江南湖汊河港地區以及丘陵地帶就很難實行。同時,此後朝廷越演越烈的政爭,也影響它的推行。故實際上方田均稅法隻限在京東路推行,到元豐八年(1085)十月神宗死,就被廢棄了。

王安石在《上五事書》中說:“九州之民,貧富不均,風俗不齊,版籍之高下不足據,今一日變之,則使之家至戶到,均平如一,舉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釋天下之農,歸於畎畝。”《王文公文集》卷一。他的免役法是均募役的法規,而方田均稅法則是均稅額的法規,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質。應該說,清查土地,重定賦稅,這是打擊豪強、抑製兼並的有力措施,在這一點上,方田均稅法比免役法更具有意義,隻是行之不易。東漢光武帝為改變豪強地主逃避國家賦稅的情況,曾下令在州郡度田,結果官吏不敢如實丈量豪強地主的土地,而對農民的小塊土地卻錙銖必較,由是引起了農民的強烈不滿,度田不了了之。宋慶曆年間,仁宗遣孫琳和郭諮檢括天下土地,郭諮在蔡州檢括一縣,深感“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認為勞人,結果也是不了了之。嘉中,複詔均定,時遣官分行諸路,因分遣的官吏中有人反對,亦不了了之。由此可見清查土地之不易。

還要指出的是,這個法規雖意在抑製豪強,但它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是,它規定各縣的稅額不能超過舊有之額,“於元額外輒增數者,禁之”,雖然變法派是想在限額內減輕貧而稅重者之負擔,增加富而稅輕者之責任,但州縣的長官並沒有什麼積極性,因為前後稅額既然不變,又何必花費那麼多的精力和時間去清查隱瞞的田數呢?加上技術上又存在種種困難,要對全國的土地以方田的方法來一次丈量、清點、造冊,決非易事。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參加清丈的官吏接受賄賂,多者少丈、少者多丈怎麼辦?計量的結果,稅額超過或不及舊額怎麼辦?從熙寧五年(1072)到元豐八年(1085)群臣的奏疏裏,都沒有涉及這類問題,可見這個法規並沒有被認真執行過,因為一旦認真執行起來,必然要碰到諸如上述之類的問題。這說明,在封建社會,要想通過方田的方法而達到均稅的目的,亦是一種幻想。

10.將兵法

將是北宋熙寧年間兵製改革後軍隊編製的單位,將兵法是一種新的軍隊編製和教閱法,由不同番號的禁軍指揮,混合組成將的編製,將以下置部,部以下設隊,一隊約五十餘人。將的統兵長官有正將和副將,部有部將,隊有隊將,另有押隊使臣、訓練官等,以加強軍事訓練。

北宋兵製分禁兵和廂兵。禁兵是中央軍,分廂、軍、指揮、都四級編製。廂兵是諸州之兵,即地方兵,大部分隻有指揮和都兩級編製,一般不任戰鬥,惟服勞役。北宋的軍隊雖然數量龐大,但有宋的最高統治者隻把募兵看成是“招聚四方不逞之人”加以節製,使之“連營以居之,什伍相製,節以軍法,厚祿其長,使自愛重”,“不敢為非”,因而不重訓練教閱,士兵的素質極低。仁宗時,全國的軍隊120多萬,英宗時有115萬,宋廷這麼龐大的軍隊,卻在對契丹和西夏的戰鬥中屢戰屢敗,其素質之低、將領之無能可想而知。

王安石對有宋的募兵製的弊病有很深的認識,熙寧三年(1070)十二月乙醜,他與神宗論兵製時說:“募兵多浮浪不顧死亡之人,則其喜禍亂,非良農之比。”《長編》卷二一八。熙寧五年(1072)閏七月壬戌,王安石與馮京等人在神宗麵前論兵製,王安石言:“臣在江寧,見廣勇、虎翼何嚐有武藝,但使人詣逐路閱試東軍及義勇,比較武藝生熟具奏,即可坐知勝負。今募兵大抵皆偷情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撲力一心聽令之人,以此較之,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嚐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公侯多自軍中起,故豪傑以從軍為利。今百姓安業樂生,易以存濟……而應募者大抵皆不能自振之人而已。”《長編》卷二三六。廣勇、虎翼是官軍,而義勇則屬鄉兵。在王安石看來,用募兵不如用鄉兵,不僅可使朝廷省去大批軍費開支,重要的還在於募兵的素質和戰鬥力不及義勇鄉兵。他之所以汲汲於團結保甲,目的之一,就是想以鄉兵逐漸取代募兵。

但是,王安石也並不主張一下子取消募兵。熙寧三年(1070)十二月乙醜,就在他論募兵之弊後,又對神宗說:“然臣已嚐論奏,募兵不可全無。《周官》‘國之勇力之士’,屬於司右,有事則可使為選鋒,又令壯士有所羈屬,亦所以弭難也。”《長編》卷二一八。又其《省兵》詩說:“有客語省兵,兵省非所先。方今將不擇,獨以兵乘邊。前功已破散,後距方完堅。以眾亢彼寡,雖危猶幸全。將既非其才,議又不得專。兵少敗孰繼,胡來飲秦川。萬一雖不爾,省兵當何緣?驕惰習已久,去歸豈能田?不田亦不桑,衣食猶兵然。省兵豈無時,施置有後前。王功所由起,古有《七月》篇。百官勤儉慈,勞者已息肩。遊民慕草野,歲熟不在天。擇將付以職,省兵果有年。”《王文公文集》卷五一。省兵即裁減軍隊,王安石認為,募兵是要取消的,裁減軍隊是要進行的,但目前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還不是一下取消募兵,或省兵。這不僅因為強敵當前,不可能一下子裁減,還因為裁減了這些驕惰成性的兵丁,將他們推向社會,亦是為禍不淺,故當務之急還在擇將以訓練軍隊。將兵法的兵製改革,即是為了達到這一提高兵丁素質和戰鬥力的目的。

其實,在神宗於熙寧年間推行將兵法之前,有一些專任一方的將領已經在局部地區開始這方麵的改革。仁宗朝範仲淹任陝西招討使,他認為邊兵沒有專任教官訓練不精,又部署和鈐轄之間權任相亞不能統一,凡有敵情則職卑者以懦兵先出,而位高者則據精兵不進,這是造成屢遭失敗的原因。於是他將延路兵分為六將,每將各三千餘人。選路都監若幹人各監教一將兵馬,又選使臣指揮十二人分隸諸將,專掌教閱。每指揮選少壯勇健者二十五人,教以弓弩短兵,候其技精,即補為教頭。如此,一年之後,盡成精兵。可以說,範仲淹在陝西的改革,即有後來將兵法的性質。又蔡挺在經略涇原路時,分涇原路人馬為七將,又建勤武堂,使諸將輪番教閱士兵陣法,練習射箭、槍刀、騎兵等等,又將涇、渭、儀、原四州義勇,依諸軍結隊法,加以訓練,並選其精者遷補正兵,使鄉兵“與正兵相參戰守”。熙寧六年(1073)七月八日,王安石進呈蔡挺乞以義勇五番教閱事,得到神宗的認可,後行諸路。這恐怕就是熙寧年間施行將兵法的開端。

熙寧六年(1073)五月,神宗“詔京東武衛等六十二指揮屬諸路,分番勾抽,並其餘軍馬,並差主兵官分部訓練”。對此,《長編》的解釋是:“初,河北四路兵不分將教習,上慮軍製漸隳,故有是詔。”《長編》卷二四五。說明這時推行將兵法已有一段時間了。

熙寧七年(1074)九月癸醜,神宗又詔置開封府界、河北、京東西路三十七將副,選擇曾經戰陣的大使專職訓練,其中河北四路為第一至十七將,府界為第十八至二十四將,京東為第二十五至三十三將,京西為第三十四至三十七將。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又詔範純仁、劉奉世措置環慶路將兵,結果慶州駐第一將,環州第二將,大順城第三將,淮安鎮第四將,業樂鎮第五將,木波鎮第六將,水和寨第七將,州第八將。而延又自列九將,涇原自列十一將,秦鳳自列五將,熙河自列九將。五路計四十二將。元豐四年(1081)正月己卯又詔在東南諸路置十三將,淮南東路第一將,西路第二將,兩浙西路第三將,東路第四將,江南東路第五將,西路第六將,荊湖北路第七將,南路潭州第八將,全、邵、永州準備廣西應援軍第九將,福建路第十將,廣南東路第十一將,西路桂州第十二將,邕州第十三將。這樣,天下總共為九十二將。此外,分別於熙寧八年(1075)、元豐二年(1079),在京東、京西路增置馬軍十三指揮,士兵勇捷兩指揮。凡諸路將除正職外又各置副職一人,東南諸路三千人以下的將隻有正職。凡將副皆選內殿崇班以上,曾經戰陣而又親民者充任。又根據各路將兵的多寡置部將、隊將、押隊使臣,置訓練官為將佐。至此,將兵法在全國全麵推開。

熙寧年間將兵法的推行,裁退了一些病老怯弱之人,使部隊得以精強。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此前將不知兵、兵不知將的弊端,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宋室南渡後,其軍隊亦采用將兵法的將、部、隊的編製。可見這次兵製改革不似其他新法,而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第二節 熙寧新法失敗的原因

王安石變法,經元更化,終以失敗而告終。當世學者論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原因,都認為是守舊派的反對。守舊派的反對,當然是其原因,特別是王安石變法遇到的反對極其激烈,因為這是一次在封建王朝的政治秩序基本穩定的情況下進行的改革,不同於隋初或唐初重建封建秩序時期的改革。但是,守舊派的強烈反對不是全部原因,因為曆史上任何一次改革都遭到守舊派的反對,為什麼有的改革成功了,而有的改革失敗了呢?這就必須對王安石變法進行多方麵、多視角的探討,特別是對變法派本身和新法推行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1.元更化

元豐八年(1085)三月戊戌,神宗崩,子趙煦即位,是為哲宗。趙煦此時還不滿十歲,由太皇太後高氏垂簾聽政。高氏係英宗皇後,出身高門貴族,思想守舊,熙寧七年(1074)初,嚐與仁宗後曹氏哭泣於神宗之前,言王安石變法亂天下,使神宗對新法一度產生動搖。此時她垂簾聽政,政局自然為之一變。

元豐八年(1085)三月二十二日,司馬光奔喪,太皇太後即遣內侍梁惟簡慰勞,並問以政務之急。三月三十日,司馬光上《乞開言路劄子》,提出了廣開言路的主張,不管有官無官之人,凡知朝廷闕失及民間疾苦的,“並許進實封狀,盡情極言”(《長編》卷三五三。)。事實上,他是要太皇太後先做恢複舊法的輿論工作。

四月二十七日,司馬光又上《乞去新法之病民傷國者疏》,斥責青苗、免役、市易、保甲、保馬諸法,“以聚斂相尚,以苛刻相驅”,“使九土之民,失業困窮,如在湯火”,並提出“保甲、免役錢、將官三事,皆當今之急務,厘革所宜先者”等等(《司馬溫公文集》卷四六。)。

但是,孔子稱孟慶子“不改父之臣與父之政,是難能也”,又說:“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如今神宗屍骨未寒,朝廷就要變易熙、豐新法,這能名正言順嗎?司馬光認為,“朝廷當此之際,是解兆民倒懸之急,而救國家累卵之危”的時刻,不必等待三年。況且如今太皇太後聽政,是乃以母改子之政,而不是以子改父之道,恢複舊法無須顧忌。

五月,司馬光拜相,全麵罷廢新法提上了議事日程。六月丙寅,罷府界、三路保甲;七月甲午,罷諸鎮寨市易;十月,又罷方田均稅;十二月,又罷市易法和保馬法。元元年(1086)三月,又罷免役法。

當然,罷廢這些新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因為新法自熙寧初實施以來,畢竟已有十多年的時間,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人們的認可。以罷廢免役為例,司馬光在《乞罷免役錢依舊差役劄子》中提出免役之法其害有五,認為差役雖重,但一次充役後有數年休息,而行免役,則得年年出錢,無有休息;行差役法,下戶不充役,而行免役法,則家家出錢;行差役,所差皆土著良民,行免役,所雇皆四方浮浪之人;行差役,農民隻出力,行免役,農民無錢納官,隻好拆屋伐桑;行差役,官吏無奸可售,行免役,官吏有孔可鑽;如此等等。對這些理由,當時為樞密院事的章則在奏章中一一加以駁斥。就是範純仁、蘇軾這些在熙寧年間反對免役的人,這時也不同意司馬光如此草率地廢免役而複差役。《宋史·範純仁傳》載,哲宗立,純仁為天章閣待製兼侍講,除給事中。司馬光將盡改熙寧、元豐法度,純仁對司馬光說:“去其泰甚者可也。差役一事,尤當熟講而緩行,不然,滋民為病。願公虛心以延眾論,不必謀自己出;謀自己出,則諂諛得乘間迎合矣。役議或難回,則可先行之一路,以觀其究竟。”司馬光不聽,執意廢免役而複差役。純仁很氣憤地說:“是使人不得言爾。若欲媚公以為容悅,何如少年合安石以速富貴哉。”堅決反對司馬光複差役。蘇軾也一樣,他對司馬光說:“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斂民財,十室九空,斂聚於上而下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於農,而貪吏猾胥得緣為奸。此二害輕重,蓋略等矣。”又說:“法相因則事易成,事有漸則民不驚。三代之法,兵農為一,至秦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變府兵為長征之卒。自爾以來,民不知兵,兵不知農,農出穀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人複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實大類此。公欲驟罷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複民兵,蓋未易也。”《宋史·蘇軾傳》。但司馬光固執己見,蘇軾很氣憤,以至回舍方卸巾弛帶,就連呼:“司馬牛!司馬牛!”蔡《鐵圍山叢談》卷三。

司馬光恢複差役的提議雖遭反對,但由於有太皇太後的支持,差役法終被恢複。免役法罷廢後,同年八月又罷青苗法。司馬光雖然在這年九月逝世,但在太皇太後的主持下,罷廢新法的工作依然繼續進行。司馬光死後,呂大防為中書侍郎,劉摯為尚書中丞。這一年,他們立經義、詞賦兩科取士,元二年(1087)正月,又禁科舉用王氏經義和《字說》。至此,熙寧新法廢除殆盡,蕩然無存。王安石變法以失敗告終。

2.宋神宗的動搖

封建社會的任何改革都是自上而下的,因此,改革的成敗首先取決於在位皇帝的態度。探討宋神宗的態度,對於研究熙寧變法的發生、發展及其結果,無疑是有益的。

宋神宗名趙頊,英宗長子,生於慶曆八年(1048),治平元年(1064)封穎王,治平三年(1066)立為太子,次年,英宗逝,趙頊即位,年方二十。

在北宋的幾個繼體皇帝中,神宗是一個比較有作為的皇帝,他在做太子時就曾說:“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即位後,“思除曆世之弊,務振非常之功”。《宋史》評論說:“其即位也,小心謙抑,敬畏輔相,求直言,察民隱,恤孤獨,養耆老,振匱乏,不治宮室,不事遊幸,勵精圖治,將大有為。”《宋史·神宗本紀》。

在神宗之世,北宋王朝積貧積弱的局麵發展到空前的地步,北方受製於契丹,西北受困於黨項。為了取得苟安局麵,北宋王朝不僅歲輸契丹銀幾十萬兩、絹幾十萬匹,對黨項貴族也采取送給歲幣的做法。即使如此,依然沒有消除契丹和黨項對北宋邊境的騷擾。特別是黨項,自仁宗朝以來,由於軍事實力增強,每年都要向宋王朝發動進攻,迫使北宋王朝不得不增加歲幣,以求苟且偷安。這一情況,對神宗刺激很大,他確實想改變北宋王朝的這種屈辱局麵,以在契丹和黨項麵前直起腰來。陸佃說:神宗“常憤惋敵人倔強,久據薊燕,慨然有恢複之誌。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曰:‘五季失圖,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積帛內帑,基以募士。曾孫承之,敢忘厥誌。’”《陶山集》卷一一《神宗皇帝實錄敘錄》。王夫之說:“歲輸五十萬於契丹,而俯首自名曰納,以友邦之禮禮元昊父子,而輸繒帛以乞苟安,仁宗弗念也!宰執大臣、侍從台諫、胥在廷在野,賓賓嘖嘖以爭辯一典之是非,置西北之狡焉若天建地設而不可犯。國既以是弱矣,抑幸無耶律德光、李繼遷鷙悍之力,而暫可以賂免。非然,則劉六符虛聲恐喝而魄已喪,使疾起而卷河朔以向汴洛,其不為石重貴者,何恃哉?於是而神宗若處棘之台,然不容己於傷心,奮起而思有以張之。”王夫之《宋論》卷六。說明神宗即位後有一種危機感,他確實有著變革現實的思想和決心。

但是,作為繼體的封建帝王,神宗生於深宮之中,長於婦人之手,對世事的艱難、民生的疾苦並沒有深切的認識,在他周圍是一批思想守舊的重臣元老,如富弼、韓琦、文彥博、呂公著、司馬光等,這些人在年輕時也有改革的要求,不少人在仁宗朝時都擁護過慶曆革新,而一旦在政治、經濟上有了既得利益後,他們就不思進取,轉而守舊了。葉適曾論富弼說:“按歐陽修言:弼明敏而果銳,此初執政時也;作相後則不然矣。弼初執政,更張之意過範、韓,至作相,乃以一切堅守、無所施為為是,雖如琦之微有改作,亦不能從也。古之賢相因憂患而益明,周公是也;弼因憂患益昏,而猶欲自以為賢,非餘知也。”《習學記言·序言》卷四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這些重臣元老,以其資格老、德望高,對神宗有極大影響。

在神宗的後麵,則是皇族和後族。封建社會中,皇族和後族是既得利益者,政治上最為守舊,因為任何改革都可能首先觸犯到他們的利益,故他們反對改革最烈。據《長編》載,太皇太後(仁宗後)和皇太後(英宗後)在神宗麵前就屢言新法不便,要神宗罷去青苗、免役諸法而出王安石。皇弟岐王顥和嘉王也是如此,《長編》載,熙寧八年(1075)閏四月丁巳,神宗與在內禁擊球,戲賭玉帶,曰:“臣若勝,不用玉帶,隻乞罷青苗、市易。”《長編》卷二六三。神宗縱有勵精圖治、變革政治之心,亦不能不受到皇族和後族的牽製。

而且,神宗還是一個很相信天命的人,一有風吹草動,如天旱水澇、山崩地震,就懷疑是推行新法不便所致。終神宗之世,守舊的大臣反對新法,無不引天以為高,窮神以為據。荀子早說過,天道人事,了不相關。以災異變怪來論證新法不便,誠為荒唐可笑。但是對篤信天命的神宗來說,天命論卻有極大的影響。因此,神宗雖有勵精圖治之心,但由於上述種種原因,終其一生,他對新法都處在搖擺之中。

熙寧三年(1070)二月,河北安撫使韓琦上疏言青苗法不便,神宗意動神搖,對執政說:“琦真忠臣,雖在外,不忘王室。”並且檢討自己說:“朕始謂可以利民,今乃害民如此。”《宋史·韓琦傳》。雖經安石辯說,而終以琦說為疑。熙寧七年(1074)四月,神宗以天旱憂形於色,嗟歎懇側,“欲盡罷法度之不善者”。及鄭俠上流民圖,乃反複觀圖,長籲短歎,寢不能寐,次日,“命開封體放免行錢,三司察市易,司農發常平倉,三衙具熙、河所用兵,諸路上民物流散之故,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甲並罷,凡十有八事”,及呂惠卿、鄧綰等人力爭,並“相與環泣於帝前,於是新法一切如故”。《宋史·鄭俠傳》。

對神宗的動搖,安石時時流露出不滿。如熙寧三年(1070)九月,神宗和安石論用人,安石說:“陛下明智,度越前世人主,但剛健不足,未能一道德以變風俗,故異論紛紛不止。”《長編》卷二一五。剛健不足是指神宗當斷不斷,時常動搖。熙寧四年(1071)五月丙午,神宗與安石論抑兼並,安石說:“摧兼並,惟古大有為之君能之。……然議論紛紛,陛下已不能不為之動,即欲操製兼並,則恐陛下未能勝眾人紛紛也。”《長編》卷二二三。對於神宗在異論麵前不能堅定如一,尤其是他對反對派的涵容,安石深感不滿,特別是在再相以後,更是如此。宋人呂本中《雜說》言:“王安石再相,上意頗厭之,事多不從。安石對所厚歎曰:‘隻從得五分時也得也。’”說安石再相,上意頗厭之,未免不實,但事多不從,特別是在用人問題上,則時有發生。

但是,囿於傳統的君臣大義,安石對神宗不能有所抗爭,他隻有默默地承受由君臣不協調而招致的精神痛苦。這從他熙寧後期所寫的詩詞中可以看出。如《君難托》雲:

槿花朝開暮還墜,妾身與花寧獨異!

憶昔相逢俱少年,兩情未許誰最先。

感君綢繆逐君去,成君家計良辛苦。

人事反複那能知,讒言入耳須臾離。

嫁時羅衣羞更著,如今始寤君難托。

君難托,妾亦不忘舊時約。《王文公文集》卷五一。

這首寫棄婦之怨的詩,就透露了王安石的難言之隱。《王荊公詩文沈氏注》說:“詳此詩,則安石怨望之意顯然。《長編》:紹聖四年五月,太學博士林自,用蔡卞之意,倡言於太學曰:‘神考知王荊公不盡,尚不及滕文公之知孟子也。’士大夫皆駭其言。不知由於安石素來之怨望非薄其君也。”又《寶應二三進士見送乞詩》雲:

少喜功名盡坦塗,那知幹世最崎嶇。

草廬有喜歌《梁甫》,狗監無人薦《子虛》。

解玩山川消積憤,靜忘歲月賴群書。

慚君車蓋如平昔,不笑謀生萬事疏。《王文公文集》卷六一。

又《獨山梅花》雲:

獨山梅花何所似,半開半謝荊棘中。

美人零落依草木,誌士憔悴守蒿蓬。

亭亭孤豔帶寒日,漠漠遠香隨野風。

移栽不得根欲老,回首上林顏色空。《王文公文集》卷六一。

這些詩,是安石第一次罷相後所作,考詩意,皆是釋怨憤之氣。王安石的怨憤,當然不能說是針對反對派的。此時的主要反對派人物如呂誨已死,富弼已致仕,文彥博刺河陽,司馬光判西京禦史台,劉摯罷去監衡州鹽倉,蘇軾通判杭州,而呂公著、張戩、程頤、李常、劉琦、錢皆相繼貶官。安石為什麼還有怨憤之氣呢?這全是由於與神宗不協調而來。對反對派,安石是有恨而非怨;對神宗,他是有怨而無恨。

誠然,熙寧末王安石罷相後,整個元豐期間,新法是在神宗的主持下繼續實施的,故也不能說是因為神宗的動搖而導致新法失敗。從總的情況看,神宗是支持安石的改弦更張的,沒有神宗的變革要求,則根本就無所謂熙、豐新法。但是,因為神宗在整個過程中時常動搖,使得新法未能深入人心,給反對派留下了東山再起的種種機會,在他辭世以後,新法之廈失去了皇權這根支柱,也就很自然地倒塌了。

3.反對派的阻撓

在熙寧變法中,王安石遇到的反對派的陣勢是強大的,他們都是一些資深的重臣元老,與變法派多少年後進之人形成鮮明的對比,除首領司馬光外其主要成員如下:

韓琦,字稚圭,相州安陽人,生於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二十歲中進士,任右司諫。曾上疏劾宰相王隨、陳堯佐和參知政事韓億、石中立,使四人同日罷相,為時論所稱。寶元年間,元昊反宋,他出為陝西經略安撫副使,與範仲淹共同指揮西邊戰事,名重一時,朝廷亦倚以為重,故天下稱為“韓範”。慶曆三年(1043),元昊稱臣,韓琦聲名益著,召為樞密使,與範仲淹、富弼同時登用。後因支持慶曆新政,失敗後出知揚州等地。嘉元年(1056)又召為樞密使,三年(1058),任宰相。時仁宗無子,韓琦議立安懿王子宗實,後為英宗。英宗即位,韓琦繼續任相,並進封衛國公,後改魏國公。治平三年(1066),英宗病重,他又力請建儲。神宗即位,拜司空兼侍中。不久出判相州、大名等地。神宗用安石變法,他與司馬光、富弼等人多次上疏反對。韓琦身為三朝元老重臣,他的態度對神宗和朝臣富有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