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本應嚴懲的罪犯為什麼要從輕處罰——辯證思維法(3 / 3)

(3)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

這是指從簡單的抽象規定性出發,通過一係列的中介轉換過程,使之上升到複雜的、全麵的、係統的恩維具體,以形成一個反映研究對象整體的理論體係。

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中的“抽象”,是指思維中的抽象,也叫理性抽象。它是反映客觀事物的一般屬性和關係的抽象思想或抽象規定,如對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論規定。這種抽象思想或抽象規定是從複雜整體中拋開其它一般屬性和關係而抽象出來的。

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中的“具體”,是指思維中的具體。這種思維中的具體是客觀事物各種一般規定性統一的反映形式,是各種抽象思想所組成的完整思想,它再現了客觀事物的整體。這種具體具有兩個最明顯的特點:一是複雜性和全麵性,即揭示了客觀事物的一切聯係和中介,從整體上再現了客觀事物。二是深刻性,即思維的具體更深刻、更正確、更完全地反映著客觀事物。

從廣義上說,司法工作者依據法律條文,分析處理具體案件,都是在運用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因為任何犯罪行為,隻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在犯罪這一點上就都是共同的。但是同樣一個罪名,不同案件中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後果等,決不會全部相同,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獨特之處。我們在分析研究案情時,既要看到它的共性,更應掌握其特殊性。就是說要正確運用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思維方法。否則,諸如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爭議,是很容易出現的。請看這樣兩個案例:

某甲個人購買的20隻球閥,通過一家集體工廠的經營部銷售。按協議,銷售貨款到帳後該廠經營部收取少量管理費並代扣稅金,其餘均交某甲。20隻球閥售出後,2400元貨款到帳。一年後,該廠經營部主管會計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偽造彙票的方法,將款占為己有。司法機關對經營部主管會計是否構成貪汙罪發生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主管會計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集體管理的財產,數額較大,應按貪汙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主管會計不能構成貪汙罪,因為這2400元隻是集體帳上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公共財產。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了實質上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物,不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兩種意見的焦點,在於怎樣理解集體帳上的個人財產。實際上,基於國家、集體對其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負有保管、賠償等義務,從確保國家、集體利益免受損失的角度出發,刑法第八十一條作出了國家、集體等有關單位在“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的明確規定。其內容表明,任何以此為對象實施的侵害行為,都是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所以,主管會計理所當然地構成貪汙罪。

港客張某從香港來大陸。入境時,海關工作人員詢問其是否帶有違禁品?張說沒有。檢查張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發現了疑點。後在其箱子的夾層內查獲手槍二支,子彈四百發,黃金六兩等物。

本案應如何定性?從張某非法攜帶違禁物品入境的事實看,似乎應定走私罪。但是他攜武器、黃金入境動機是什麼?有無其他目的?經查,原來大陸刑釋人員劉某、賈某密謀組織反共的“中國近衛軍”,伺機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因缺少經費、武器,向香港敵特組織求援。香港特務組織特製一隻盒子,內暗裝手槍、子彈和黃金,並用重金雇傭張某攜帶入境。張某原係解放初去香港的地主,出於對我黨和政府的不滿和貪圖重利的心理,明知受托攜帶的是違禁品,而且是交特務分子進行反革命破壞使用的,卻甘冒風險予以承諾。最後按刑法第九十七條二款,以資敵罪對張某處刑。

上述兩例都是在適用刑法中運用從抽象上升到具體方法的實例。

抽象相對整個辯證思維來說僅僅是起點,而具體則是相對的終點。辯證思維的本質特征決定了抽象的規定性必須通過一定的中介轉換才能上升為思維具體。這一過程一般包括三個環節,即上升的起點、中介和終點。

首先是起點的確定。起點是上升過程的基點,它反映了對象中的最一般、最簡單的特征,是包含整個上升過程的基本依據的東西。如某案件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其次是上升的中介。中介是邏輯的中介,它是起點到終點之間的中間環節,兼備抽象和具體的雙重特性。如我們對刑事案件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後果的分析。

第三是上升的終點。它使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思維進程相對完結,它是多種規定性的係統體現,具有相對完備性的特征。如我們對某刑事犯罪案件的準確定性和確當處刑。

應該指出的是,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並不是一種孤立的方法。運用它必須同時運用從具體上升到抽象的方法以及其他辯證思維的方法,並以此為基礎,才能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