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財產形式下,單個的人從來不能成為所有者,而隻不過是占有者,實質上他本身就是作為公社統一體的體現者的那個人的財產,即奴隸。”
問:馬克思的這段論述真是太精到和精彩啦,對於我們作中西文化比較亦有直接的指導意義。
答: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的”所有製形式並非特指中國,而是泛指東方社會,有時所涵括的範圍更廣,包括所有的非歐世界。而且,他也沒有到過中國,對中國的所有製形式亦非完全了解。但是他的有關論述於我們今日理解中國的曆史,又確乎極有啟發意義。這就是:
(1)他認為亞細亞社會隻有一位“惟一的所有者”或“更高的所有者”,極吻合中國曆史之實際。中國古代不早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嗎?
(2)他認為在此種土地所有製形式下,盡人皆是奴隸,亦與中國的情況相合,即“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謂“臣”,在中國古文字裏,本身就是奴隸的意思。
(3)他認為單個的人如果沒有自己的私有財產就必定會淪為“普遍的奴隸製”之意義上的奴隸狀況,亦是十分精到的,於我們理解古今平民社會的中國,很有思想價值。
(4)他認為東方專製主義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製的基礎上,對於中國社會之研究,更有重大的理論指導意義。
但是,馬克思的有關論述畢竟隻能視為具有指導意義,而不能代替我們今日對中國社會實實在在的研究。因之,我們所應思考的問題是:(1)中國在何種意義上可以稱作土地公有製?(2)土地公有製為何是專製主義統治的經濟基礎,為何會導致“普遍的奴隸製”?
問:土地公有製、土地國有製和土地王有製,這三者是不是一回事?
答:如果純粹從概念上看,三者應該是有區別的。但是在一個專製主義社會,三者又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土地公有和土地國有,實質上都是土地王有。誰是最高的統治者,誰也就是全國土地的“惟一的所有者”和“最高的所有者”。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國有或土地公有實際上又是一種極端形式的土地私有製。全國土地都歸君王一人所有,這難道還不算極端的私有。
不過在中國曆史上,土地公有在貴族社會和平民社會,情況大為不同。雖然這兩種社會都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為理所當然,但“王土”的體現形式卻依社會結構的不同而不同。在周代,土地製度是同分封製緊密相連的。封地名義上是周天子的,但其實際的所有權則是在封建主手裏。此種情況頗似西歐中世紀的采邑製。耕作土地的“野人”和“庶人”隻為封建主提供勞役地租,剩餘價值同周天子沒有直接的關係。封建主隻是依照一定的義務,按時向周天子朝貢物品。之所以這樣,周王室的財政才是緊張的,才會出現天子向諸侯“求年”、“求金”、“求賻(喪葬費)”、“告饑”之現象。周天子不能控製全國的財政,中央集權也就不可能。他雖名義上是天下的“共主”,實際上比一些諸侯國還要貧弱。
而在平民社會,由於廢除了分封製,改行郡縣製,所以全國的土地不僅名義上是君王的,而且事實上也是他的。全國的賦稅都收歸朝廷,實際上也就等於全國的農民都是君王的佃戶。他的賦稅雖用於政治與文化的開支,尤其是支付官僚們的俸祿,但是官僚集團對他來說,乃如財主家的管家一般。這樣一種所有製形式,亦即馬克思所說的租稅合一。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馬克思就這樣說過:
“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麼,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麼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
問:問題是,為何公有製(或如馬克思所說的“不是私有”)會導致專製主義統治呢?
答:其實,此問題的解答十分簡單。從統治者方麵說,他是全國土地“惟一的所有者”,同時也就意味著他必是國家最高權力的擁有者,其同全體國民之關係也就必然是一種主奴關係。從被統治者方麵來說,他們沒有私有的土地,或者說不是自己耕作的那塊土地的主人,同時也就意味著他們的生存權掌握在別人的手裏,即在君王的手裏。而一個人,如果他沒有自己的私有財產權,他是很難保住自己的人格的,很難談得上人身的自主。他的飯碗端在君王手裏,便隻能做君王的奴仆。
問:是不是還可以這樣來理解:在公有製社會,雖然名義上人人都是社會財富的主人,人人都可當家作主,可是實際上除了那“惟一的所有者”之外,每個人都是一無所有,都處在奴隸的地位。
答:關於這一點,黑格爾的看法很是精到。他認為財產權是自由的保障,如果失去財產權,人們勢必淪為被奴役的狀態。他是這樣說的:“在所有權中,我的意誌是人的意誌;但人是一個單元,所以所有權就成為這個單元意誌的人格的東西。由於我借助於所有權而給我的意誌以定在,所以所有權也必然具有成為這個單元的東西或我的東西這種規定。這就是關於私人所有權的必然性的重要學說。”黑格爾的這段話雖然很晦澀,但卻說得很到位,而且是從哲學的高度上論證財產權的合理和正當。他的意思是說,人隻有在自己擁有財產權的情況下,才可成為人,否則便是非人,是奴隸,既無人的權利,亦無人的尊嚴。財產的所有權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於每一個人都是一個單元,不依賴於別人的人格個體。他們作為個體,其人格和價值之肯定,首要的條件便是經濟上的獨立。
還有,我們講“所有”,都是在個體所有的意義上而言的。隻有有“你的”、“我的”之區分,才有“所有”之可能。也就是說,隻有在所有權之界限明確的情況下,我們才能理解“所有”的含義。如果一樣東西,大家都有份,每個人都可以說“我是它的所有者”,那麼此種“所有”不僅沒有意義,而且還會帶來麻煩。因為所有權不明確,必然導致爭奪。誰最強大,誰就可以事實上將之據為己有。
問:在馬克思看來,公有製同專製主義有著不解之緣,為何他所設想的未來社會又是公有製社會呢?
答:該問題不屬於我們今天談論的話題,有機會的話,以後再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