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製度(3 / 3)

二、聯席會議的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聯席會議的主要職權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的職權一般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即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一)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

有關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審議屬於生產經營中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就分配製度的試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職工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規章製度等作出會議紀要,提交下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3.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處理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問題;

4.廠長(經理)和工會認為需要提交聯席會議協商的問題。

(二)有關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有關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項:

1.討論製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研究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提交大會主席團審定;

2.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處理已經職工代表大會原則同意,又需進一步補充、修改的重大問題的決議和方案;

3.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4.聽取各專門委員會(小組)和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工作彙報,進行檢查督促,指導他們更好地開展工作;

5.討論研究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三、聯席會議的組織製度和會議製度

聯席會議的組織製度和會議製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為有效。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麵。

(一)聯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聯席會議的成員主要由兩方麵的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團(組)長;

2.各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有的單位在實踐中增加了部分職工代表參加會議。

(二)聯席會議的程序

召開聯席會議,要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主要程序是:

1.根據會議內容,企業工會確定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及參會人員範圍,並發出開會通知。

2.將準備提交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的文件提前發給各代表團(組)長、專委會(小組)負責人,分別組織預審,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企業工會和文件起草部門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和建議,並根據預審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

4.召開聯席會議,由提出議案的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議案製定的依據、主要內容和目的,然後進行討論,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各代表團(組)、專委會、職工代表和有關部門。

5.起草報告,準備提交下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三)聯席會議的會議製度

根據民主管理工作的實踐和一些單位經驗,聯席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可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由工會主席主持會議。為了掌握情況,聯席會議可記屆次,如××廠第×屆第×次職工代表大會第×次聯席會議。

四、聯席會議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企業發生的一些臨時性的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重要問題需要及時處理,在來不及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情況下,協商處理這類臨時性重要問題的最好形式,就是召開聯席會議,但為了防止隨意用聯席會議代替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致使職工代表大會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因此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必須是臨時遇到,不能等到下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問題。

(二)必須是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協商解決的重大問題,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兩個月內發生的重大問題,不能采取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處理。

(三)必須是職工代表大會明確授權處理的問題,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同意或否決、審議決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勞動用工製度、工資分配製度、職工獎懲辦法,住房醫療等勞保福利製度的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項,一般不能由聯席會議處理。

(四)被職工代表大會否決的議案,不能采取召開聯席會的形式變相通過實施。

(五)聯席會作出的紀要或處理意見,應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提請大會予以確認。

第五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三方麵人員組成:一是職工代表;二是企業代表;三是企業工會代表。人員比例各占三分之一。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的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工會。

一、調解委員會中職工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調解委員會中職工代表,是代表企業職工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的,肩負著重要的責任,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是本屆職工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覺悟,了解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敢於秉公執法;

(三)善於聯係群眾,代表群眾,能夠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職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比較熟悉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五)有一定的調查研究能力、分析問題能力和調解能力,善於做調解工作。

二、調解委員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辦法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產生。推舉一般程序是:

(一)由企業工會按照確定的名額和條件,在本屆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推薦參加調解委員會的候選人建議名單,提交代表團(組)討論醞釀;

(二)各代表團(組)根據文件和要求,對推舉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組)的討論意見,經充分協商,正式確定候選人名單;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介紹候選人基本情況,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產生。

調解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一般應主要從生產工人、技術、管理人員和一般幹部中推薦。

調解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的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當代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按民主程序及時進行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