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全民PE(1 / 1)

正如IPO(首次公開發行)、VC(風險投資)一樣,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正在迅速成長為中國普通投資者耳熟能詳的名詞。

從上海、北京、天津出現的競爭性優惠政策到各地巨型產業基金的興起,從銀行、證券業的高歌猛進到草根PE的遍地開花,一度被視為PE發展障礙的審核、融資和退出難題,都在無形中被逐漸消解和淡化,顯示了這一新生行業極強的生命力和適應性。

相較2006年底渤海產業基金出生之際,外界對於其公司製、契約製複雜設計的懵懂無知,這幾乎是一個奇跡。

PE是一種麵向合格投資人募集的專注於未上市股權投資的基金,不止投資,還介入公司管理,在創造價值後獲利退出。在結構設計上,PE一般涉及兩層實體,一層是作為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一層則是基金本身。

有限合夥製是國際最為常見的PE組織形式。一般情況下,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公司則作為普通合夥人投入少量資金,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承擔無限責任。

2007年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為PE發展打開了製度之門。之後,無論監管部門、地方政府還是國有投資者、銀行業、創業者,無論是外資巨鱷還是中國精英,都在混沌中開拓著這個行業的邊界和規範。在設立、融資、投資、退出的每一個環節,都演化出與中國國情接軌的操作模式。

作為社會資本、人力資本和金錢資本的組合體,PE迅速被各方賦予了新的功能。監管者將它視為培養新興產業、提供增值服務的孵化器;地方政府一度將它視為套取各方資金的另類融資平台、拉動GDP的新抓手;對於部分具有人脈和關係的內部人來說,PE則是將各種社會資源迅速貨幣化的穩妥途徑。

正是由於PE提供的想象空間,使得這一行業呈現出了爆發式增長。麵對不同力量的博弈,PE因其天然的市場化屬性,業已逸出了管理層預設的發展軌道,從官辦主導的模式向市場自生自發的方向狂飆突進。與此同時,圍繞PE的爭議亦尾隨而至,從投資者的保護到利益輸送問題,都成為監管者最為關注的話題。

2009年,刪改多次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由發改委報送到國務院。當年年底,中國證監會在深圳舉辦研討會,對於PE的監管模式,各方意見紛紜。

筆者認為,對於這樣一個高度市場化的投融資工具,既保護其自身的活力又抑製其違規的衝動,不被異化為利益相關者攫取巨額財富的工具,才是監管者的終極目標,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功能、提供明晰的法律規範方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