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有60.4的調查對象在結婚時舉行過男方婚宴,30.0%舉行過女方婚宴。結婚時是否舉辦婚宴這一行為受到了某些因索的影響。看來,一個北京人是否在結婚時辦婚宴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在男女兩類婚宴形式中,有8種因素對二者均有顯著影響,而且影響的方式相似,它們是:籍貫:其影響方式從原始數據看,籍貫為北京的在結婚時舉辦兩種婚宴的人數高於期望值;籍貫為外地的這一人數低於期望值。出生地:在北京出生的舉辦兩類婚宴的人數均高於期望值,在外地出生的低於期望值。黨派:黨員舉辦兩類婚宴的均低於期望值,群眾高於期望值。教育程度:中學程度的人舉辦兩類婚宴的均髙於期望值,大學以上教育程度的低於期望值。職業:工人舉辦兩類婚宴的均高於期望值。母親職業:母親職業為工人的舉辦兩種婚宴的均高於期望值,無工作者和農民低於期望值。結婚年:1977年以後結婚的舉辦兩類婚宴的均大大超過期望值,1976年以前結婚的低於期望值。出生年:1951年後出生的舉辦兩類婚宴的人數高於期望值,1950年以前出生的低於期望值。此外還有一些因素對男方婚宴或女方婚宴有著顯著影響:婚後居處:住在男方父母家的在結婚時舉辦男方婚宴的人數高於期望值,分開另住者低〒期望值。現在居處:影響方式同上。父親職業:父親是工人的舉辦女方婚宴的人數高於期望值,父親為農民的低於期望值。母親教育程度:母親為文盲的舉辦女方婚宴的人數低於期望值,母親是小學教育程度的高於期望值。收入:本人收入每月低於90元的大舉辦女方婚宴的人數髙於期望值,高於91元的低於期望值。關於婚宴地點。男方婚宴中有63.9是在家中舉行的,14.4%在飯店,2.1%在單位,19.6在其他地點。女方婚宴文的地點更偏重家裏,有74%是在家裏舉行的,4.5%在飯集店,1.3%在單位,19.5在其他地點。關於來賓人數和宴會費用。男方婚宴來賓人數最多的為200位,平均為29.5位,花費最多的3000元,平均204.2元;女方婚宴來賓人數最高值也是200位,平均10位,花費最多的為1300元,平均63.5元。概括地說,在影響男女兩類婚宴的諸因素中,有兩人類因素在起作用,一是社會經濟地位,—是時間因素。社會地位較高的人舉辦婚宴的可能性較小,而社會地位較低的人舉辦婚宴的可能性較人,這…點是有中國特色的,說明傳統文化在社會的下層較上層更濃厚些,越是社會地位低的人越容易大辦婚宴,以此補償其社會地位低下所造成的損失,以此獲得心理平衡。關於時間因素,解放後出生、1977年以後結婚的人舉辦婚宴的吋能性較大,出生、結婚年代早的人則舉辦婚宴的可能性較小。由此即可看出,“文化革命”結朿之後,人們對從解放後近30年所倡導的“革命”標準的偏離一不再堅持勤儉辦婚事。這也可能反映了1977年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結婚總費用根據調查數據,北京人結婚的總費用以及男女方費用狀況如下。由於結婚費用厲連續型變量,對其影響因素的分析采取方差分析的方法。從方差分析的結果看,對結婚總費用有顯著影響的隻有結婚年,其回歸係數為57.9,即結婚每推遲一年,結婚總費用增長57.9元。即使扣除了通貨膨脹的因素,結婚費用的上漲仍是引人注目的。結婚花費中男方明顯高於女方,方差分析表明,對男方費用具有顯著影響的也隻有結婚年這一變量,其回係數為37.1,也就是說,結婚時間每向後推遲一年,男方費用增加37.1元。女方費用雖然不如男方費用高,但也呈逐年增長趨勢,其回歸係數為20.9,即結婚每推遲一年,女方費用增加20.9元。雖然結婚費用在解放後40年間呈增長趨勢,但如果以每太10年為一段劃分,還是可以看出增長速度並不平均。在50年代(1950—1959年),平均結婚總費用為247.7元;60年代河(1960—1969年)為376.2元;70年代0970—1979年)結文婚平均費用翻了一番還多,達到885.0元;而在80年代集(1980—1988年)又比70年代激增4倍,高達4325.3元。盡管有1986年物價增長的因索在內,何近年結婚費用的暴漲仍足不容忽視的事實。分析與結論這項調查旨在了解北京市尻婚姻支付一結婚費用的基本狀況,並從中找尋一些有意義的理論命題。通過數據分析得到一個基本結論是,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中,婚姻支付行為已經從主要是在兩個家庭之間進行的支付收受行為,演變成主要是在兩家家長與新婚夫婦之間進行的支付收受行為。因此,這種婚姻支付已大多不厲於彩禮(包括男方彩禮和女方彩禮)的性質,而具有喜錢和嫁妝的性質。由於錢物的收受者基本上是新婚夫婦,這種婚姻支付的形式更確切地說是雙方家庭(包括父輩和新婚夫婦)付出的結婚費用。婚姻支付形式的這一深刻變化具有重人的社會和文化意義。它表明,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中,傳統文化中那種結婚時在兩個家庭之間進行的交易一一其基本形式是男方家庭得到新娘,女方家庭得到出嫁女兒的補償(彩禮)一一已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為一個獨立的新家庭的誕生給予錢物上的支持。婚姻支付形式的這種變化同人們婚後的居住形式密切相關。數據顯示,雖然在婚後還有39.5的人與男方父母合住,但已衍過半數的人與雙方父母家庭分開,單獨屈住;而結婚—段時間之後,有更多的夫婦與父母分開,單獨居住的夫捫汴整個樣本中占到79%呢。這種婚後分開居住的做法與婚帛嫻支付形式的變化顯然有著密切的關係(數據分析也證明了這—點),因為一樁婚姻的締結不洱意味著男方家庭得到一個新河的成員,也不再意味若女方家庭喪失一個成員,而是雙方家庭各自喪失了一個成員。這一重大變遷不能不對旨在平衡兩家損失程度和獲益程度的婚姻支付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傳統婚姻支付形式的變化及婚後居處的變化又與城市人普遍享受的養老金製度密不可分。由於老年生活來源有了保障,可以不再依靠子女供養,北京這類大城市中的婚姻支付的性質已經從老一輩子“養兒防老”在子女身上所做的投資(男方家長出錢買到兒子和媳婦的供養與侍奉;女方家長則因喪失女兒得到一筆補償),改變為一種基本上是出於感情的支付。這兩種支付的區別在於,前者的上心在於其經濟功能,後者的重心在於其感情色彩;前者有一種強迫的力量(就像在貧困的農村地區的情形那樣),後者則大多出於自願。關於後者的自願性質有一個有力的證據:樣本中有37.5%的男方家長和38.6%的女方家長完全沒有為子女的婚事出錢。婚姻支付從兩個家庭之間的交易演變為父輩與子輩之間的饋蹭這件事還有更深一層的文化意義,即我們的社會一一至少在城市中一一已經在經曆著一個從重親子關係到重夫妻關係的變化過程。親子關係這一在中國文化中一向最受重視的關係已經逐漸變得鬆散了。傳統上那種父輩出資給兒子“買”媳婦,兒子婚後終身與父母住在一起,為父母養老送終的家庭模式,在大城市中已經演變為一種子女結婚後立即或隨後與父母分開,另立新的家庭,父輩在子女結婚時不一定非“投資”不可,子女也不一定要供養父輩的新格局。一些研究中國文化的學者(如台灣學者孫隆基、陳其南)曾提出“西方重夫妻關太係、中國重親子關係”的看法,從我的調查結果看,中國大城市的家庭關係中也開始出現越來越看重夫妻關係而不看重親子河關係的趨向,這一變化對中國的社會關係、民族性格及道德倫理文現念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其重要性是怎麼估計也不會過分的。
第六章 婚姻支付(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