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以後的一九五四年三月十日,蔣介石又利用在台灣的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六次大會討論監察院提“彈劾副總統李宗仁違法失職案”,才以一四八六票對八十三票,通過罷免了他。但是,“處處不留爺,爺去投八路”。他最後用回到大陸的行動,答複了他不屑答複的一切。其實他早已“副總統”繼承為“總統”了,他又沒有自己退回到“副總統”的職務上來,再罷免他已不存在的“副總統”,又是演一場戲而已。
國民黨宣傳眾口一聲,說蔣介石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台後,副總統李宗仁隻是代總統,不是總統,但在中外有識之士眼中,卻明明認為李宗仁是總統,而蔣介石下台後已是平民。既已為“國民一分子”了,說回頭重任總統就重任總統,而不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程序,自然是站不住的。因為蔣介石下台明明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缺位”的情況,縱李宗仁在美構成“缺位”,依法仍應“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再“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既然憲法硬性規定如此、既然當時已“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行政院長是閻錫山),則蔣介石的複職,即屬違憲。
一九五〇年三月一日,蔣介石在《複行視事文告》中說:“李代總統自去年十一月積勞致疾,出國療養,迄今健康未複,返旆無期,於是全體軍民對國事惶惑不安,而各級民意機關對中正責望尤切。中正許身革命四十餘年,生死榮辱早已置諸度外,進退出處,一惟國民之公意是從,際此存亡危急之時期,已無推諉責任之可能。爰於三月一日複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第三十二卷,頁二五四至二五五)事實上,李宗仁當時是開刀割十二指腸發炎,他在一九五〇年一月間,健康已大致複元。他能在蔣介石複職第二天就去白宮做客,足證所謂“健康未複,返旆無期”之說,不能成立。薩孟武《中國憲法新論》裏說:“林紀東教授把第四十九條分析為四種場合:一、總統缺位,二、總統及副總統均缺位,三、總統因故不能視事,四、總統及副總統均因故不能視事。缺位謂因死亡辭職或罷免等,無法再於任期內行使職權。因故不能視事謂臥病或出國等,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李宗仁當時才真是符合總統“不能視事”條件的人。若照《中華民國憲法》延續“不能視事”的情況,理應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再由立法院院長於三個月內(第五十一條),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的任期為止,絕無“國民一分子”蔣介石突然複職之理。
中外有識之士眼中明明認為李宗仁是總統,是不乏證據的。李敖藏有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七日胡適給李宗仁信的原本,信封上明寫“敬乞代呈李大總統”(H.E.ThePresidentofChina),信中也明寫“德公總統賜鑒”。原文是:
德公總統賜鑒:
今午因宿約出門,無法趕到機場迎候大駕,十分歉疚。昨曾托郭複初兄(現仍住公所在醫院,一一五四號)轉達歉意,想已達尊覽。頃見友人赫德曼夫人,她說,醫院特邀她去照料我公住院初期看護的事,我很高興托她代帶短信,歡迎我公與夫人同行諸友,並祝我公早日康複?選赫德曼夫人曾看護我七十七日,其人最老成謹慎,可以完全信任。主持診斷的醫士梅倫尼先生也是我的老友,最同情於中國,可以完全信任。匆匆敬祝
痊安
胡適敬上三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明午去美京,明晚在彼有演說,兩三日後可回紐約。
敝寓電話是Bu-8-5199
適附上
李敖還藏有胡適當時給李宗仁的一張名片,原文是:
德公總統賜鑒:
明天大駕飛到,適因有宿約,不能到機場奉迎,十分抱歉。敬留字奉候大安。
胡適敬上
在這些文證裏,足見李宗仁在有識之士胡適眼中,是道道地地的“總統”、是“李大總統”,並不是什麼“副總統”或“代總統”。蔣介石非法複職已是無可爭辯的曆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