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誰廢除不平等條約(3 / 3)

再以比利時為例。董霖寫道:

顧氏在外交上另一果敢舉動乃為宣告1865年11月2日之中比條約失效。比國曾憑此約,援引最惠國條款,得於中國擁有片麵權益,但約期將於1926年11月2日屆滿。中國政府因而通知比國議訂新約以代舊者,但對方則以該約第四十六條為根據,認為隻有比國有權要求修改。當顧氏於1926年10月重主外交時,親自處理此事,建議比方在議訂新約期間,商訂一臨時協定,不意未被采納。中國政府嗣因此案久懸不決,毅然於1926年11月6日頒發明令,宣布1865年之中比條約失效。

後來,國民黨在1943年10月20日與比利時簽中比新約的時候,已經晚於“軍閥”十七年;在1945年8月14日與蘇聯簽《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時候,已經晚於“軍閥”二十一年,並且《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絕非平等新約,是典型的賣國條約。

由此可見,整天被國民黨罵的“軍閥”,他們並沒像蔣介石那樣喪權辱國;他們廢除不平等條約,也遠在蔣介石之前。上麵所說他們與德國、奧國、蘇聯、比利時的關係,就是鐵證。其實,這些還隻是犖犖大者,至於細節就不必細表了。(詳閱李敖《蔣介石研究五集》,第201頁)如果一一探討起來,我們會發現“軍閥”的苦心,可真令我們起敬。以收回上海會審公廨為例,便可見一斑了。

外國領事的會審權,始於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普通華洋間民事案件,大都由知縣與領事會商了結。至於華人在租界內犯罪,由租界警察送交知縣審理,由領事會審。但租界設有會審公堂的,情形就比較複雜。1869年4月20日,上海道與英、美領事締結《洋涇浜設官章程》,開始設立公共租界會審公堂,不久法租界也成立會審公廳,分別專理上海租界內華洋訴訟,華人為被告案件,概由外國領事派員會審;至於純粹華人民刑案件,仍由中國廳員自理。辛亥革命發生,上海道不能執行職務,領事團乘機於1911年11月10日,接管會審公堂,中國廳員亦由領事團委派。從此不但涉外案件要會審,就是租界內的純粹華人案件,也要會審了。外國領事握審判大權,雖經中國多次抗議,也沒結果。

直到1926年8月31日,在“軍閥”孫傳芳的主持下,才訂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暫行章程》,將上海公共租界原有的會審公廨改設臨時法院,凡界內民刑訴訟案件除屬於各國領事裁判權者外,均由臨時法院審理,法官也由江蘇省公署任命。上海關係各國領事同江蘇省公署締結這一章程,同意在1927年1月1日起生效,曾實施了三年。法院中任命的推事像徐謨、像吳經熊,都是同國民黨掛鉤的人,蔣介石可有這種“軍閥”的度量嗎?

何況,蔣介石後來廢除了部分不平等條約,也得利於“軍閥”所用人才的餘蔭。早在1933年,波拉德(RobertT.Pollard)在《1917年至1931年的中國外交關係》(China’sForeignRelations1917-1931)裏就指出:

在軍閥主義流行的時代,中國的外交政策,差不多完全隻由一小部分很熟悉國際公法有外交經驗及通曉國際情形的相當人物所定奪。這些外交官員中,有許多曾在中國教會學校畢業的。有幾位是曾在美國英國或其他歐洲國家大學裏得到高等學位的。實際上他們都能操一國或幾國語言。所以內閣和黨係可往複調動,各省也可任由以前的土匪去當政,可是外交部同外交官員,卻始終是在這種留學階級的青年們手裏。他們曾在巴黎與華盛頓會議裏,聲訴本國的怨嫌。他們決心要努力達到中國應受主權國待遇的原則。因此,在南京政府一部分所成功的事業中,他們曾培植其基礎。

正因為“軍閥”有度量讓職業外交家去外交,所以中國能以弱國辦外交,辦得並不遜色,並且為國民黨“培植其基礎”。最後,當國民黨的局麵愈來愈小的時候,蔣介石發明了以軍人或黨棍當大使、辦外交的菜事。於是,就連“軍閥”培植的一點點基礎,也被蔣介石給糟蹋掉了。

綜合上麵這些真相,我們便看出來,國民黨口口聲聲說他們最早廢除不平等條約,完全廢除不平等條約,隻有他們廢除不平等條約,別人沒有廢除不平等條約等,是完全與曆史不符的;相反的,蔣介石自己訂的新的不平等條約——像《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等,其喪權辱國的程度,連清廷、“軍閥”、漢奸都幹不出來!把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光榮紀錄歸之於蔣介石、歸之於國民黨,乃是歪曲曆史!

我們還要指出的是,蔣介石政府與西方國家“象征性”地廢除了不平等條約之後,又另訂不平等條約,豈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而已。蔣介石為了打內戰,於1946年就與美國簽訂各類條約、協定、諒解達十三項之多,以換取美方的軍援與經援。這些新的不平等條約,包括中國全境對美開放、允許美軍駐紮和使用中國基地與設施、美商在華享有與中國人相同的經濟利益等。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這個商約事實上包括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多方麵的權利允諾與最惠國待遇,實際上恢複了美國人在中國沿海以及內河航行權利、破壞了關稅自主,而且還新增了允許美國軍艦任意行駛的特權。類此皆以法律的形式,使美國在華特權合法化。蔣介石居然說是“采取平等互惠的原則來簽訂的”(見《蘇俄在中國》)。當然從文字層麵來看,雙方好像是互惠的,但實際上,當時中國不可能占有美國市場,更不可能派軍艦去美國,所以本質上絕對是讓美國片麵獨惠的、喪權辱國的。而《中美商約》之後,又簽訂了包括《青島海軍基地秘密協定》在內的,一連串不平等協定。蔣介石又何以自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