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低碳城市的“低碳”具有社會性。即使是在經濟領域,低碳也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和經濟的概念,同時也是一個社會概念。低碳並不是目的,而是保障人文發展目標實現的手段,碳排放隻有與人文發展水平相聯係才是有意義的,碳排放約束不能損害人文發展目標。單從碳生產力衡量,2005年乍得、阿富汗和馬裏分別排在世界第一、第二和第三位的位置,乍得的碳生產力達到107527美元/噸,為全球最高,但我們不能據此判斷這些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非常低的國家是低碳國家;而發達國家的碳生產力遠高於發展中國家(2005年發達國家中碳生產力水平最高的是挪威,為5656美元/噸,美國為2104美元/噸,發展中國家中印度為1998美元/噸,中國為956美元/噸),但其排放水平也數倍於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水平(潘家華等,2010)。
其次,低碳城市的“低碳”具有相對性。低碳經濟雖然對人文發展施加了碳排放的約束,但對處於不同人文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家和城市絕不能施以同樣的碳排放約束。潘家華等的低碳經濟概念說明,低碳經濟強調的是一種低消耗高效率的增長方式。從短期來看,可以在不改變其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碳產出效率,實現相對的低碳排放;從長期來看,技術進步能夠借助清潔能源替代、低碳技術應用等手段實現一國碳排放總量的絕對下降。低碳發展對於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含義。作為低碳發展的核心內涵,低碳排放可以是相對意義上的,也可以是絕對意義上的,關鍵是區分發展階段和減排義務。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因為人文發展的基本需要尚未得到滿足,因此在經濟總量增加的同時促進碳排放的相對下降就可被視為低碳發展;對於已經實現高人文發展目標的發達國家而言,麵對未來日益有限的全球排放空間,應當履行減排義務,在維持高人文發展水平的前提下,實現碳排放總量的絕對降低。
2.3.2低碳城市與生態城市
低碳城市與生態城市在理論淵源上一脈相承。作為一種城市發展的理想,人們對“生態化的城市”的追求與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的社會主義思潮——馬克思稱之為“空想社會主義”。1820年歐文提出了“花園城”的概念,倡導花園城鎮運動;1898年霍華德在《明日的田園城市》一書中提出“田園城市”的理論;韋伯的《城市發展》,吳溫《過分擁擠的城市》等,進一步發展了霍華德的思想。20世紀初期,英國生物學家蓋迪斯在《進化中的城市》(1915)中,把生態學的原理與方法應用於城市規劃與建設,為研究生態城市奠定了理論基礎。20世紀初美國芝加哥學派將支配自然界生物群落的某些規律,如競爭、共生、演替等應用到城市社會研究領域,進一步明確了城市有機綜合體的思想。作為一種理想的城市形態,“生態城市”的概念是在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的“人與生物圈”(MAB)計劃研究過程中提出的,一經提出就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並逐漸成為各國城市發展的戰略方向。王如鬆認為,城市是一個社會、經濟、自然複合生態係統;生態城市是人們對按生態學規律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城市的簡稱(王如鬆,2007)。關於生態城市,聯合國還曾提出若幹標準:以戰略規劃和生態學理論做指導;工業產品是綠色產品,提倡封閉式循環工藝係統;走有機農業的道路;居住區標準以提高人的壽命為原則;文化曆史古跡要保護好;自然資源不能破壞,把自然引入城市等標準(劉琰,2010)。低碳城市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屬於人類對於生態化理想城市探索的一部分,在發展背景、理論淵源及實踐路徑上與生態城市沒有本質的區別。
低碳城市與生態城市在本質上都是追求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從生態學角度看,城市環境問題的實質在於:資源代謝在時間、空間尺度上的滯留和耗竭,係統耦合在結構、功能關係上的破碎和板結,社會行為在局部和整體關係上的短見和調控機製上的缺損(戴亦欣,2009)。人和水、土、氣、生以及地球化學循環等自然生態因子的自然生態和諧,人的社會生產、流通、消費、還原和調控方式的經濟生態和諧,人的溫飽、功利、道德、信仰、天地等人類生態境界的和諧,社會的技術、體製、文化在時、空、量、構、序層麵的係統生態和諧,構成了生態城市追求的核心價值體係。這裏的“和諧”已不再是單純生態學意義上的“生態化”,而是實現人與自然共同演進、和諧發展、共生共榮的一種可持續發展模式。這種將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作為一個生態係統,並以全方位的“和諧”為靈魂的城市價值觀,既為低碳城市奠定了理論基礎,也進一步拓寬了低碳城市建設的實踐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