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傳媒組織的人力資源管理(4)(2 / 3)

有關高管對組織的影響方麵,管理學與經濟學都有專門的研究,其比較著名的研究成果有“委托—代理關係”理論,委托—代理關係指的是公司股東與總經理等擁有經營權的高管之間的關係。股東是產權所有者,總經理等是一線經營權的擁有者,這是公司這種治理結構一個獨特而有優勢的地方——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股東委托總經理等經營、管理公司,他是委托者,而總經理等則是代理者,代理股東經營管理該公司,股東對總經理等一般不直接幹涉,這樣的關係,也就是委托—代理關係。而這樣的委托—代理關係雖有其優勢,比如經營管理更為專業化,但也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被委托的總經理由於擁有不能受股東日常幹涉的經營權,會出現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況。在委托—代理關係理論裏,這種情況有四個方麵:

第一,偷懶行為,指總經理有可能工作積極性不高。

第二,短期行為,股東目標是長期公司利潤最大化,總經理的目標是任職期間公司利潤最大化,因為他是職業經理人,與公司有定期任職合同,在任職期間有考核指標,從而他會注重任職期間往往也是短期的利潤情況,從而不傾向於搞長期投資如加大研發投資等,這會使公司缺乏長期的發展動力,當然還有其他一些不良影響。

第三,保守行為,委托—代理關係理論的研究成果表明,總經理往往比較保守,在運作公司時不願冒風險,從而喪失一些潛在的高收益,因為風險一旦成為現實,也就是出了問題,總經理會得到雙重損失,一是與股東一樣收益減少,同時,作為職業經理人,他們在人力資源市場中也會貶值。

第四,控製行為,因為總經理控製著公司的運作,所以他們往往會任用親信,搞一些在職消費等。這些都是控製行為,同樣有損股東利益。

在實踐中傳媒的高管也完全會出委托—代理關係中的問題。

應該說,委托—代理關係所講的這些問題,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或者說不至於違反法律而受到法律的處罰的。當然有關高管出的問題還有更嚴重的,如貪汙等,這些就是違法犯罪了,對傳媒的負麵影響就更大。

新中國成立後很長一個時期,中國的傳媒組織以事業單位的身份運作,其治理結構與“委托—代理關係”理論裏所講的公司不一樣,但原理是一樣的,中國傳媒組織的高管同樣針對其“委托人”——國家會出以上委托—代理關係中所出的問題,也會出現貪汙等違法情況。

應該說,在這個時期,傳媒組織是事業單位,各級員工的薪酬都有嚴格的規定,高管的薪酬也是定死的,與其他各級員工差別不大,這種機製在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到商品經濟尤其現在的市場經濟時代,事業單位的傳媒組織已經企業化管理,經濟收入可觀,高管的權力使其動輒可以動用上千萬或上億的資金與資產,這時,高管對於傳媒組織而言就存在更大的風險,有時會出現貪汙現象。在中國傳媒業的發展曆程中,這方麵出的問題已不是個別案例,如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北青傳媒等都出現過這類情況。而且,中國傳媒業未來將有更大的發展,經濟實力更為可觀,所以,一旦貪汙等,其數額更大、問題更嚴重。

委托—代理關係的問題也好,貪汙等問題也好,要解決這些問題,從治本的思路出發,完善高管的激勵機製是一個有效舉措之一。要在薪酬等領域結合現實情況,結合其他行業的一些組織的情況,給中國傳媒的高管定出一個機製,使其能更好地發揮工作積極性,為組織有效運作奉獻自己的力量。

4.在挽留人才方麵還有欠缺

目前,中國傳媒業整個行業的人力資源流動性很大。這種現象在高、中、低各級人員中都存在。流動的走向,有同一類傳媒之間的,如報社與報社之間,尤其存在於市場化運作程度高的都市報與都市報之間。比如1999、2000年兩年間,中國經營報社、精品購物指南報社骨幹人員流失80多人,《新京報》、《法製晚報》創刊期間,采編人員流動率竟然超過了30%。[14]還有在不同類別傳媒之間的,比如傳統傳媒向互聯網等新傳媒流動等,尤其是報紙、期刊業的從業人員向互聯網等新傳媒流動得比較多。這個現象比較引人注目,一是因為現階段傳媒業的變動比較劇烈,由此對許多傳媒人的崗位造成了衝擊,當然,這實際上也反映出另外一個問題——許多傳媒組織對於留人這項工作沒有開展好。不管怎麼說,人力資源流動性過強對一個組織影響不好。人力資源管理理論體係裏有一個“5P”理論,包括“識人、選人、育人、用人、留人”,有的著作裏還提出“以事業留人、以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等,都充分顯示出對“留人”工作的充分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