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經濟:汙染與災害管理及經濟控製30(2 / 3)

E 英國濕地管理政策

英國很早就開始關注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1989年頒布了新的水法,提出了水行業私有化的框架,實行水開采執照,這些措施保證了可持續水環境和沿岸濕地環境。1949年頒布了《國家公園與鄉土利用法》,其最具特色的內容是在自然保護區內建立了“具有特殊科學意義的地域”,其中包括濕地保護,與相關土地所有人簽訂了“管理契約”,采用一種非直接控製的方式,充分發揮土地所有人的保護積極性。英國水資源管理的立法已有100多年的曆史,它采取基本立法和條例相結合的方式,即基本立法覆蓋所有的目標、指導原則和實施對策,而條例包含標準、過程及各種操作規程,即所謂“原則+技術”的結構。英國還成立專門機構即“自然管理委員會”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1990年後,隨著地方分權的增加,按地理分區重新組建了自然保護管理機構,包括:英格蘭自然保護委員會、蘇格蘭自然遺產委員會、威爾士鄉村委員會,並成立了具有協調性質的自然保護聯合委員會。1996年4月英國環境署成立,將過去分屬其他部門(國家河流管理局、英國汙染稽查署、廢物管製局、環境事務部)的管理權集中起來,標誌著環境管理和環境法實施的重大變革[28]。

【焦點評述】

英國濕地保護的特點首先體現在它的水資源綜合管理方麵,因為曾經在英國濕地減少的重要原因是河流汙染和流域生態環境破壞。其優點是當需要改變水質標準時,修改條例要比修改基本立法更便捷。英國環境署針對濕地管理的職責有:對各種廢物排放進行管理,也負責核準和頒發許可證;還有對水資源使用的管理,特別自然風景區或環境脆弱區水域的管理;另外,也對漁業、航運業、堤壩設施進行管理。英國是歐盟成員國中唯一采用針對不同汙水處理廠設定不同排放標準的國家,其優點是區分了不同汙水處理廠的地理位置和汙水處理量的不同情況,更顯合理。此外,英國政府其他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還要依法履行相應的濕地保護義務,如規劃部門負責對保護區內土地利用申請進行審查。濕地保護區還實行“強製性競爭投標”方式,政府管理機構與私有中標者簽訂管理契約,在政府投入固定的經費內完成目標責任。此外,許多濕地保護區都是由非官方組織管理,或完全由當地居民管理運行。通常這些濕地保護區規模相對較小,社區組織從地方管理機構獲得了短期管理許可權。

F 加拿大自然保區管理

加拿大國家級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係統、國家海洋保護區係統、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區係統、國家候鳥禁獵區係統和加拿大遺產河流係統。加拿大有2個重要的保護區管理機構:一是加拿大公園局,由《國家公園法》授權設立;另一個是加拿大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局,由《加拿大野生動植物法》授權設立。前者負責全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管理,後者負責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和候鳥禁獵區的建立,並通過加拿大生態保護區委員會的領導,負責實施聯邦濕地保護政策。加拿大的保護區主要層麵分4級:國家級、省級、區域級和地方級,每個層級又根據不同的功能和特點作進一步劃分,分級非常細致。

【焦點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