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遺棄罪
第二十九章:私擅逮捕監禁罪
第三十章:略誘及和誘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竊盜和強盜罪
第三十三章:詐欺取材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毀棄損壞罪
從《暫行新刑律》的內容來看,它是一部資產階級的刑事法典,例如:《總則》中的各種規定,體現著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它的《分則》,也保護著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社會關係。因此,我認為,它是一部資產階級的刑事法典,而目前的一些學者將它視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法律,難免有些牽強。就《暫行新刑律》本身來講,學者認為具有半殖民地性質並引以為證的大多是它的第四章,即妨害國交罪。那麼我們來看看,關於妨害國交罪都做了哪些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殺外國使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外國使節有強暴或協迫之行為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圓以下一百元以上的罰金”。這一章,大多規定《暫行新刑律》的適用範圍內對外國使節的犯罪,對於這些法律規定,應從它所處的社會環境來分析。當時的中國仍然是租界地眾多的國家,外國使節多如牛毛,在社會生活中,中國人與外國使節的摩擦也屢見不鮮,因此,對於這一特殊的社會情況,將對外國使節的犯罪專列一章,尚不足以構成“殖民地”的性質,更不能因此而認為片麵地保護了他國在中國的利益,否則,隻能陷入狹隘的民族利益視野內,而走向極端。況且,“半殖民地半封建”這樣的政治範疇的概念,是應當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的,否則隻能置史實於不顧。法律所保護的隻是由於政治因素形成的社會形態,這是由法律的屬性所決定的,而不是這種形態決定了法的性質。這正如黃金由於昂貴而被做成飾物,而決非由於它做成飾物後才昂貴的道理一樣,是不可本末倒置的。
但是,我們承認《暫行新刑律》是資產階級的法典,是僅就它的獨立地存在而言,當其他附加條例尾隨著它存在時,它的資產階級法典的性質亦就隨之發生了變化,這些附加的條例,將是我們在下節中予以探討的。
二、刑法修正案的提出
(一)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提出
袁世凱在南北議和的過程中,為了達到其目的,在刑事法律上,以大總統令的形式“援用”刪修了《大清新刑律》,後在參議院的追加認可下,刪修後的《大清新刑律》即《暫行新刑律》成為徹頭徹尾的資產階級刑事法典。但是,就袁世凱本人來講,他是封建舊官僚亦是清末立憲派的代表人物。1912年2月12日,他不過是利用資產階級革命的威勢,逼退了溥儀,奪取了政權,後又以南北議和為條件,做了北洋政府的臨時大總統,因此,他不可能具備資產階級的先進刑事法律思想,而傳統的封建的刑事法律思想卻根深蒂固。但是,在經過資產階級思想的春風吹拂過的國土上,再想恢複其理想中的封建王國是不現實的。於是,他不得不在政治上走向獨裁的同時,在法律上走向人治。
1914年,袁世凱令章宗祥等人組織法律編查會,同時聘請參加《大清新刑律》的編纂工作的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來華,再次參與《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的修訂工作。
此次刑法修正案所依據的要旨修訂法律館編:《法律草案彙編》中《修正刑法草案》。有三點:(1)“立法自必依乎禮俗”,強調依據社會的禮教風俗來修訂。據原請求修改刑律的呈文聲稱:“夫刑法之設,所以製裁不法之行為,而要與其國俗相維係。誠使整齊一國之法製,內有以葆其善俗,外有以規乎大同,斯其法方為良法。中國數千年來,以禮教立國,昔人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則立法自必依乎禮俗。”轉引自謝振民編著:《中華民國立法史》,正中書局,1937年1月版,第1086頁。因此,依禮就俗便成此次修正法律酌宗旨之一。這裏既有中國社會長期受封建禮教束縛而不能與嶄新的資產階級刑法相適應的一麵,也不可排除具有個人目的一麵。(2)“立法自必依乎政體”。該呈文又寫道:“一代之法典,緣一代之政體而生,事為昔人所無者,不妨自我而創,法為前代所有者,不妨與古為因,蓋道以政而即齊以刑,而後治罪不虞其缺略,則立法自必依乎政體。”轉引自謝振民編著:《中華民國立法史》,正中書局,1937年1月版,第1087頁。(3)“立法又必視乎吏民之程度”。
根據要旨第一點,對《暫行新刑律》的修正有四點:第一,“於總則增入親族加重一章”,也就是“對於直係親屬犯罪者,加重本刑二等,對於旁係親屬犯罪者,加重本刑一等,並規定因親屬而加者,許其加至死刑”。第二,考慮到“東西各國民法,母黨與父黨並尊”,但在中國外祖父母“往往與其親尊長(即父母等)並論,且有上同祖父母、父母者”,所以,在修正的刑法中“直係尊親屬內加入外祖父母一項”。第三,吸收《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的內容,規定對尊親屬不得適用正當防衛,與無夫之婦和奸者治罪。第四,“尊長對於卑幼於奸非章增強製賣奸之條,於略誘章著強賣和賣之罪”。這樣的修正,較之《暫行新刑律》無疑加重了封建禮教色彩,可以說是封建禮教一定程度上的重新確認。根據要旨的第二點,增加了“侵犯大總統罪”一章,這是因為“一國之元首既胥一國而推舉之,自應胥一國而尊敬之”。修正後的刑法規定“對於大總統加危害或將加者處死刑”等等。同時,又依據這一點,增加了“私鹽罪”一章,規定鹽業為政府專利,私賣私販者予以懲處。根據要旨的第三點,將量刑的範圍,予以固定。法官的量刑幅度得以相對固定,同時減輕了一定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