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反擊50(3 / 3)

抗議美軍的暴行

抗戰勝利後,美國駐華軍事人員,最高峰期總數達10萬人以上,後雖屢次縮減,到1946年11月,仍有20000人左右。美軍在華享有治外法權,早在1943年10月1日,蔣介石簽署公布的《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規定:“美軍人員在中國境內所犯之刑事案件,歸美國軍事法庭及軍事當局裁判”;中國司法機關隻能在裁判前“向其詢問進行之程度”,裁判後“抄錄其原文”。本來該條例按規定執行到“共同作戰結束後六個月為止”,但蔣介石出於依附美國和美軍的援助打內戰的目的,於1946年9月20日致電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提出將條例有效期延長至“在華美軍全部撤離後為止”。謝冠生更是心領神會則回複:“目前我國與日本尚未簽訂和約,故認為戰爭狀態仍繼續存在,而美軍在華協助遣俘,其任務即未完成,事實上,該條約自有延長之必要。”接著,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頒布《防止美軍人員刑事案件發生及確保受害人獲致公允裁判注意事項》,要求各警察機關:“應隨時告誡當地人員,勿於美軍駐紮處所,及其附近地帶,逗留窺探,藉免誤會。如遇美軍酗酒,或藉端滋事時,並應勸導在場群眾疏散,不得圍觀。”南京政府國防部更明白規定:對於犯法的美國軍事顧問團官兵的眷屬:“甲、肇事人員,請免逮捕;乙、如車輛肇事,請免充公;丙、請協助肇事人員以電話立即報告美軍憲警,以便到場調查該案。”由於這些係列的規定更助長了駐華美軍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地製造暴行,殘害中國人民。從1945年8月到1946年11月間,僅上海、南京、北平、天津、青島五市,發生美軍暴行3800餘起,死傷同胞3300人以上,僅上海市從1945年9月到1946年7月,在美軍暴行下死傷1500餘人;美軍艦在黃浦江橫行,撞沉中國船隻,致死者660人;1946年9月24日晩,人力車夫臧大咬子,因向乘車的美軍水兵要乘車費,竟被活活打死。在天津,從1945年10月至1947年9月,美軍發生車禍、槍殺、搶劫、搗毀、強奸等案件365起,受害傷亡中國人近2000名,其中美軍汽車肇禍事件占全市交通事故的70%。在北平,三個美國士兵以正在調車的鐵路工人王思弟的頭作靶子,比試槍法,將王當場槍殺。在南京,1947年8月2日深夜,幾個美國憲兵乘一輛軍用吉普經中和橋時,將兩名正在乘涼的市民扔到秦淮河中淹死。1946年12月24日晩,北京大學先修班19歲女生沈崇,在去看電影途經東單時,被美國海軍陸戰隊伍長皮尓遜等二人架至東單操場施行強奸。此消息首先由上海《聯合晩報》駐北平特派記者劉時平發至上海,遂在全國激起強烈反響。國民黨當局首先是封鎖消息,北平市警察局長湯永鹹發出緊急通知,勒令該地各報刊不得轉發此項消息;並威脅被害人“不得聲張”。封鎖不成,又竭力盡誣蔑、歪曲之能事。國民黨中央通訊社竟在新聞中提出:“沈崇似非良家女子”,“美軍是否與沈女士相識,須加調查”。接著,美聯社更誣稱:“少女引彼等狎遊,並曾言定夜度資。”當各學校已燃起抗議美軍暴行怒火時,又由北大校長胡適出麵宣稱:“此事係一法律問題,惟餘以為對美軍抗議以罷課遊行為手段,似屬不智。”麵對美軍暴行和國民黨當局媚美的卑劣行徑,北平和全國學生、群眾紛紛起來揭發、聲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