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件事情的關鍵並不全在言論自由,而是更在於人民有“請願申冤”(petition)的權利。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另外還特別規定了“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這兩種權利互有聯係,但並不是同一種性質的公民權利。
“請願申冤”或“請願”是眾人一起向政府官員或公共權威提出的某種要求。在一般用語中,“請願書”是一份由許多個人簽名的,呈交給政府官方的文件,現在比較普遍的是“網絡請願”(internetpetitions)。你可以一個人發表自由言論,出版你的著作,但你必須與其他人一起來請願,要求官方或公共權威對某事有所作為。
在第一修正案裏,請願是和公民集會放在一起的。早在1689年,後來被稱為美國革命教父的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JohnLocke)在《論宗教寬容》中就把人民的集會與他們的良心自由聯係在了一起,至今仍然被看作是支持第一修正案裏的“集會和請願權利”的重要依據。18世紀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SirWilliamBlackstone)說,三種保護公民的權利順序是,第一,公正的法律程序;第二,請願申冤;第三,用武器自衛。這也是今天美國人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共識。
網絡時代給請願帶來了便利,也使得請願的規模遠為擴大,不隻限製在具體人群的集會。奧巴馬政府的“我們人民”網站便是這一時代的產物,它始於2011年,作為互聯網時代政務公開的一個項目,在美國國內已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影響,促使該網站不得不更新請願書的基本規則。雖然這明顯是為美國公民而設,但網站寬泛的請願指導卻足以令海外的活動人士,在對本國政府感到沮喪的情況下,希望借此網站將他們提出的案件引起國際關注。該網站沒有要求填寫請願者的國籍,隻要求13歲以上,並有一個可驗證的電子郵件地址來創建賬戶,發起或簽署一份請願書。別國人民到“我們人民”上請願,朱令案並不是唯一的,馬來西亞人也向白宮抱怨自己國家選舉的舞弊,一周內吸引了超過22·2萬的簽名,成為該網站一個紅火的議題。其他的請願還有要求奧巴馬總統爭取釋放兩名被綁架的敘利亞東正教大主教,以及在委內瑞拉的總統選舉中要求重新點票。
請願往往是因為許多人對同一件事情有了相同的良心反應,產生了共同的“義憤”(outrage)而采取的共同行為,因此有了“申冤”這一層意思,洛克說:“良心的自由是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對於持異見者和不持異見者是一樣的。”所謂“義憤”,就是一種在別人遭受非公正對待時,出於公義的憤怒。
在朱令一事的請願中,簽名者的良心和義憤很明顯是一個起作用的因素。這個請願不僅是他們有自由說話的權利,而且他們還有要求政府積極回應的權利。按照美國的規定,當簽名達到一定人數,政府不能對他們不理不睬、敷衍了事,而是必須對他們有一個交代。這不是因為某個政府特別“親民”或者“接近群眾”,而是因為,憲法規定的公民“請願申冤”是政府不得用任何方式(包括不理不睬)加以剝奪的。在中國,許多人把請願僅僅當作一個言論自由的問題,是因為不了解美國憲政法治製度中的人民“請願”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
公民請願與司法的公正程序,也就是符合正義原則的程序是不矛盾的,相反,公民請願本身就是公正程序的一部分。就朱令案而言,由於當事人事實上是在美國的司法管轄區內,因此,請願者們完全可以要求美國司法機構調查這個案件的真相,一旦定罪就應該驅逐罪犯(因為她犯罪時與美國沒有關係)。這個順序的要求並沒有什麼不妥,但如果要求在調查之前就予以驅逐,那便是違反司法公正的了。
為什麼有的地方人民不請願
在美國,要求司法部門調查犯罪事實真相的請願時有發生,被稱作“為伸張正義請願”(petitionforjustice),正義指的就是司法正義,包括公正的調查和結案程序。請願是要求而非試圖代替公正程序。例如,2012年2月26日晚,17歲的黑人少年崔旺·馬丁(TrayvonMartin)在佛羅裏達州桑福德市(Sanford)的一個居民區被槍擊身亡,開槍者喬治·齊默曼(GeorgeZimmerman)稱自己是正當防衛。警方在進行調查後,沒有對齊默曼進行逮捕。一個要求嚴懲凶手的網絡請願活動曾征集到了兩百多萬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