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防止性騷擾
性騷擾有著怎樣的外延和內涵
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在中國還是一個很新鮮的名詞,大多數普通中國人,尤其是農村人口,仍然不能很好地理解它。在中國目前的輿論中,往往把性騷擾的範圍說得很狹窄,似乎隻有在公共場所的“耍流氓”才算;有些人甚至認為隻有“強暴”(強奸)才算。即使是城市裏較高文化、較年輕的人們,甚至一些婦女工作者,也往往認為它主要是指那些發生在公共場所的“耍流氓”。
之所以會這樣,主要是因為:性騷擾這個概念是從西方傳過來的,而且是在社會已經嚴厲打擊各種強暴和公共場所的流氓行為之後才出現的。在西方學術界,性騷擾的定義是這樣的:“通過語言或動作表達出來的、為人所不願接受但確實受到的、常常是持續不斷的對於性的關注”。它指的是那些雖然夠不上強暴和耍流氓,但是確實侵犯了他人的“性權利”的行為,而且不論發生在什麼地方,發生在什麼人之間,也不論是不是真的觸及了對方的身體。因此,它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包括在別人未表示同意的情況下,說“黃話”和講“葷段子”。
正是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在調查的時候,首先解釋了“性騷擾”這個詞的意思。“性騷擾說的是:在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別人對您做出性方麵的動作,或者說一些性方麵的話,使得您很不舒服。”因此,我們下麵所統計和分析的所有情況,都是限定在這樣一個範圍之內。
我們首先詢問:“平時,您覺得您自己可能不可能受到別人的性騷擾?”這是為了使那些根本不可能受到性騷擾的人免於再回答下麵的問題。
然後,我們又詢問:“在過去的12個月裏,有沒有人帶著性方麵的意圖,對您做出性騷擾的動作?(例如:動手動腳、耍流氓、占便宜等等)”這是為了考察“動作式的性騷擾”。
最後,我們又詢問:“在過去的12個月裏,有沒有人對您說過性方麵的、使您很反感的話?”這是為了調查“言語式的性騷擾”。
當然,我們絕不是說,上述定義就一定非常完整毫無爭議。按照後現代主義的視角,如果發生了某種行為,那麼最重要的是“主體”究竟是不是感受到了被別人騷擾,而不是局外人如何評價該行為。因此,可能有些人會感到,被別人“盯著看”也是一種騷擾;甚至對方表示好感或者求愛,也會被認為是一種性騷擾。可惜,從方法論的角度來看,要想了解這樣的情況,問卷調查並不是最佳方法。因此我們也就隻好按照我們的問題分析下去了。
我們在調查中,把受到性騷擾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性騷擾是有動作的,就是在自己不情願的情況下,有人故意對自己做出性方麵動作,例如:動手動腳、占便宜等等。調查發現:僅僅在我們調查之前的一年裏,在20-64歲的中國女性中,曾經被性騷擾動作侵犯過的占6.5%。如果僅僅統計城市女性的話,那麼這一比例高達10.6%。在這些被行為騷擾過的女性中,有40%的人是被一個以上的人騷擾過。
第二種是受到言語的性騷擾,就是在自己不情願的情況下,別人對自己說一些性方麵的、使得自己很反感的話。調查結果是:在我們調查之前的一年裏,在所有20-64歲的中國女性中,曾經受到過這樣的性騷擾的人占13.8%。在城市女性中,這一比例高達15.3%。
這應該說是一種嚴重的情況。在我們這樣一個已經把男女平等寫進憲法50多年的國家裏,在文明程度應該更高的城市中,在短短的一年時間裏,居然在不到7個女性中就有一個被言語騷擾過,不到10個就有一個被行為騷擾過,這已不僅僅是女性的悲哀!
性騷擾現狀解讀
我們主要考慮下麵這些問題:
首先,女性是否比男性更容易遭到性騷擾?在日常生活中,女性是否比男性更懼怕性騷擾?
其次,誰是性騷擾者?他們是否更可能是對女性受害者擁有權力的男性?
第三,哪些種類的男性和女性確實受到了性騷擾?受騷擾的女性是否年輕、獨身並且具有吸引力?或者根據進化的視角,她們是不是那種具有強大的生育力的女性,因此可能繁衍男性的基因?或者相反,像女權主義者說的,遭到性騷擾的女性更可能首先是那些受過良好教育並持有性別平等價值觀的女性,因為她們更多地把生活中的某些事實標定為性騷擾?或者,同樣根據女權主義者的視角,受害者主要在男性的宏觀控製之下從事文書、銷售和服務工作的女人?
第四,那些更容易受到性騷擾的女性,是不是生活在大城市裏而且經常在夜裏遠離自己的家庭?她們是不是居住在容忍商業性行為和色情作品泛濫的社區裏?因為在這樣的社區裏,男性更容易把女性作為性的目標而不是平等的人。
我們的調查結果表明:
城市中的性騷擾多於農村。
女性受到性騷擾的達到25%,比男性多大約三分之二。
女性受到兩個人或者多個人性騷擾的可能性也更高,達到4%。男性中卻隻有1%多一點。
這說明:在中國,性騷擾也基本上是男性騷擾女性,而不是相反。
我們發現,男人受到性騷擾的比例並不比女性少很多,但是性質卻完全不同。在城市中,男性所受到的言語騷擾,有72.6%其實是來自男性。這種男人之間的言語騷擾主要發生在工人階層裏,很可能就是師傅們經常在性方麵拿年輕工人開心取笑,結果小青年就撐不住了。相反,在農民、個體勞動者和其他階層的男性中間,不見得這種情況就一定很少,而是這些階層的文化並不認為這種玩笑就一定是冒犯。
在城市女性中,言語式的性騷擾卻有73.9%是來自男人。如果隻統計異性對自己的性騷擾的話,那麼在城市女性中,有10.0%受到過行為搔擾,11.3%受到過言語騷擾。可是在城市男性中,這兩個比例則分別隻有3.4%和4.1%。這就是說,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男性對女性的性騷擾無疑是主要矛盾。
因此,相當多的女性能夠感受到性騷擾的威脅。有23.2%的城市女性認為,自己將來有可能遭遇性騷擾,8.9%認為比較可能或者非常可能。也就是說,在這方麵多少有些不安全感的城市女性接近三分之一。
男人也被性騷擾?
對於中國的一般讀者來說,更不好理解的恐怕是:畢竟有3%的男人說,他們確實受到了女性的性騷擾。這荒唐嗎?男性是不是真的會受到女人的“性騷擾”呢?
女權主義者基本上不相信會有這樣的事情。她們的根據是:許多研究表明,男性更容易把女性的某些並非“性”的行為,錯誤地感知為“對我調情”。心理學家的許多實驗也表明:許多在女性看來是與性無關的、僅僅表示友好的行為,卻往往被男性認為是“性的”或者是“調情”。
不過,這個論據很有問題,也很危險。如果有人反問:為什麼女性就不會誤解男人的“非性”呢?或者說,女人為什麼對男人的“性”就一定能夠而且總是能夠明察秋毫、洞若觀火呢?如果說是因為“男女生來就不一樣”,豈不是又落入進化論的口袋?恐怕還是由於女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習慣於仰人鼻息,所以才鍛煉出如此敏銳的洞察力。但是,這恐怕還需要更加充分的證據。
那麼,被女人性騷擾的那些男人都是些什麼樣的人?騷擾男人的那些女人是些什麼樣的女人呢?如果大體上符合人們的常識,那麼我們就可以相信那些被騷擾的男人的話。否則,我們就應該相信女權主義者和心理學家的話,把那些自認為被女人性騷擾的男人視為自作多情。
可惜,我們統計分析的結果是:上述雙方的話都是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而且,我們所能找到的現存的有關性騷擾的研究,在男性受到性騷擾這個問題上都默默不語。我們翻遍了能夠找到的理論書籍,卻基本上一無所獲。結果,我們在留下無窮疑問的同時,隻能提出一個觀點:遭到性騷擾,這絕不是女性的“專利”。
誰在騷擾女性﹖
我們有關性騷擾的資料,反映出女性被她們工作場所裏的管理者騷擾。為了考察這是不是性騷擾的主要形式,我們詢問了她們與最頻繁或最極端的“作惡者”的關係,根據她們的回答我們劃分出如下類別:
1、管理者,老師,上司。
2、同事,同學,熟人,鄰居。
3、約會對象,情人(包括以前的約會對象,毫無疑問,特別是男友或女友)。
4、家庭成員,親人。
5、陌生人。
6、其他人。
在使用中,我們稍稍修改了這種分類。我們稱第二類為“地位相同的人”,同時我們把隻有很少人數的第四類歸入了第六類。
國際上的女權主義理論認為:性騷擾的發生主要是由於男性的權勢在總體上高於女性,因此女權主義者推測:權勢越大的男人也就越容易騷擾女性。尤其在工作場所中,男上司騷擾女下屬的情況非常嚴重。
可惜,我們的調查結果並不能支持這種理論。我們發現:在所有曾經遭到性騷擾的城市女性中,有70.4%的言語騷擾是來自女性的男性熟人或者男朋友,有11.1%來自陌生男人,隻有7.4%是來自女性的各種上司(領導、上級、老師、長輩)。同樣,在行為騷擾方麵,有46.4%是來自男性熟人或者男朋友,有32.1%來自陌生男人,可是來自各種上司的隻有7.1%。
為什麼會這樣呢?我國並沒有關於性騷擾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不能說男上司們是由於遵紀守法才不騷擾的。這是由於:各種上司們一般年齡都相對大一些,他們還保留著“男女授受不親”和不能以強淩弱的古老傳統。與此相反相成的是:熟人和陌生男人的性行為騷擾之所以更多,恰恰是因為在這些情境之中,男性更容易忘記或者破壞古老的傳統。
上述情況對於女性的意義非常深遠。它表明,當女性是弱者的時候,她可能受欺壓,但是也可能受保護;如果她成為平等的人,那麼她可能不受欺壓,但是也可能不受保護。現在的許多女權主義者在大聲疾呼,要求立法處罰男人對女人的性騷擾。她們的用意當然很好,但是邏輯上卻講不通:在這樣的保護之下,女性何時、如何才能成為平等的人?也就是說,女性的平等不能是天上掉餡餅,而是不得不付出相應的代價。為了減少這種代價,女性就不能指望別人的保護,隻能靠自己作為平等人的奮鬥。在性騷擾這個問題上,女性不應該僅僅依賴法律的保護,而是應該對任何一種性騷擾奮起反擊,也就是“狹路相逢勇者勝”。
誰更會受到性騷擾?
在這方麵,國際上有許多猜想,而且各有各的理論依據。我們的調查結果足以對這些猜想一一作出評價。
1.按照進化論的觀點,在性騷擾問題上,人類也有動物的遺傳:男性更喜歡騷擾那些年輕、美貌、獨身的女性,試圖最終與之發生性關係。
就年齡而言,在當今的中國人裏,情況也仍然如此。在20歲的女性中,有將近10%的人認為她們很有可能受到性騷擾,可是在50歲的女性當中,僅有1%的人這樣認為。從實際發生性騷擾的情況來看,女性的年齡每下降10歲,遭到言語式性騷擾的可能性就上升3.4個百分點。也就是說,與60歲的女性相比,20歲的女性在一年之內遭到言語性騷擾的可能性要高出14個百分點。
在美貌方麵,女性的“魅力”(對於男性的吸引力)每增加1個等級,她遭受性騷擾的可能性就要增加3.6個百分點。或者說,最具吸引力的女性在一年之內被騷擾的可能性要高出10.8個百分點。當然,這其實也不能完全歸結為“生物遺傳”,因為最近20年來,中國文化對於“美女”的吹捧實在是太過分了,在影視中則完全是“靚妹轟炸”。這或多或少地激發了某些男人的性騷擾之心。
在婚姻狀況方麵,與同年齡的女性相比,獨身(包括未婚)的女性認為,她們更可能受到性騷擾。
2.按照精神分析學派的觀點,女性在成長的過程當中有過什麼樣的經曆,對他以後的生活會有很大影響。
我們的調查發現:在20-39歲的城市女性中,在那些在14歲以前就受到過性行為騷擾的人(至少被觸摸身體的敏感部位)當中,以後還遭到過性騷擾的人,比其他女性多出8個百分點。在所有城市女性中,隻有40%的人認為自己存在著遭到性騷擾的可能性。可是在14歲之前就遭到性騷擾的城市女性中,這一比例翻了一番,達到80%。其中更有接近三分之一的人認為,她們遭到性騷擾的可能性非常大。
與此類似的是:那些曾經不情願地發生過性行為的女性,遭到性騷擾的可能性也要高出14個百分點。那些曾經被強奸的女性,遭到性騷擾的可能性則要高出22個百分點。同樣,具有上述生活經曆的女性們認為,她們今後受到性騷擾的可能性要比其他女性高出2-3倍。當然,近期的經驗也會有同樣的作用。在過去一年中曾經遭到言語的或者行為的性騷擾的女性認為,自己今後再受到性騷擾的可能性要比其他女性高出2-3倍。
不過請讀者不要誤解,這絕不是女性自己的錯,更不是因為以往的經曆使她們具有了“可騷擾性”,而是因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因此這些女性對於性騷擾格外警覺,對於性騷擾也會定義得更加寬泛。
3.國際女權主義的理論。
理論之一:女性如果從事某些被男人嚴格掌控的職業,例如秘書、售貨員、服務員,就更容易遭到性騷擾。可是我們的調查表明:這些職業中的女性,確實認為自己遭到性騷擾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在過去的一年之內,她們真的被騷擾的比例卻並不比其他女性多。這實際上可能是因為,她們的職業使得她們不得不更加警惕,但是社會秩序也格外保護這些職業中的女性,因此她們的不幸並不比其他女性多。與此相反,恰恰是因為社會秩序往往很難深入到熟人之間的人際交往當中去,所以性騷擾才主要是發生在熟人之間。
理論之二:女性受教育越多,越具有男女平等的意識,她們遭到性騷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為她們會更加敏感,會把許多其他女性並不在乎的行為或者言語,都算作是性騷擾。可是我們的調查否定了這種說法。我們發現:文化程度高的女性,遭到性騷擾的比例與文化低的基本一樣。越是具有平等意識的女性,遭到的性騷擾反而越少。這可能是因為:至少在當今的中國,文化越高的女性,越容易客觀地看待問題,不會把性騷擾擴大化;還因為,越是具有平等意識的女性,越容易把對方的性騷擾意圖消滅在萌芽狀態。
理論之三:在男人所處的生活環境裏,如果色情圖像傳播得很廣泛,如果“性服務小姐”很多,就會引誘、鼓勵、支持男人對女人發起性騷擾。可是我們的調查結果恰恰相反,在一個社區裏,色情品和“小姐”越多,女人遭到的性騷擾反而越少。
反對性騷擾的現實意義
性騷擾侵犯的是什麼?不僅僅是社會秩序,不僅僅是婦女,也不僅僅是婦女的人身權利。它侵犯的,是我們人類所特有的一種最無形,但又是最無價的東西:一個人的尊嚴。
當一個男人騷擾女性的時候,他僅僅是在發泄性欲嗎?不,他是在根本藐視對方的人格,是把對方當作一個任他擺布的玩具,是在欺辱對方的過程中,滿足著他的征服欲、壓迫欲、充當奴隸主欲這樣一些心理需求,或者是在享受著虛幻的打情罵俏。
這些,實際上與性的關係不大。性隻是一個載體。這些,實際上是剝奪了對方的個人尊嚴,哪怕並沒有發生任何真正的性行為也罷。
我們可以反過來想想:每個男人都可以在自己所愛的女人那裏獲得性的滿足,可是他會騷擾她嗎?顯然不會。因此兩者之間的差別,並不是性滿足的問題,而是尊重對方的問題。
同樣,受害者的痛苦,也不僅僅是個性問題,而是因為她受到鄙視、糾纏、威脅、欺辱,覺得自己的尊嚴被別人強行剝奪了,才會如此痛苦和恐懼。試想,如果是一個尊重她的男人向她求愛,即使行為上再進幾分,她會產生現在這樣的痛苦和恐懼嗎?
一個人的尊嚴,說白了,就是覺得自己受到了應有的尊重,就是感覺到自己在人格上與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尊嚴,是每個人在大千世界裏確立自我、維係人生的最基本手段。如果剝奪它,就等於是精神上的凶殺。性騷擾者所幹的,正是這種極惡之事。
隻有充分地認清這一點,我們才能真正理解受害者的痛苦,才能痛恨那些性騷擾者。
可是,充分認清這一點之後,我們也會發現:僅僅依靠現行法律,並不足以懲罰和製止性騷擾。
即使在我國最新的刑法裏,與性有關的流氓犯罪,也仍然被認為是首先侵犯了公眾場合裏的社會秩序,其次是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這當然不能算錯;可是,幾乎一切性騷擾卻都能從這條法律的縫隙中溜走!因為性騷擾往往是發生在私下,而不是在公眾場合;往往是利用職權,而不是使用明顯的暴力;往往隻有輕微的行為,而不是真正的強迫實施。
那麼輿論製裁行不行呢?我們中國人一直相信:“千夫所指,無疾而亡”;相信“人有臉,樹有皮”。可是我們卻常常忘記了,這一切,僅僅對那些天良未泯的人才會發揮作用。沒有懲罰的道德,能有什麼用?無法實際懲罰罪人的輿論,也隻像魯迅說的:縱然怒火萬丈,卻連一根草也燒不掉。更可怕的是:久而久之,人們可能連怒火都沒有了。
可是,馬上就立法,真的管用嗎?我絕不相信“法律崇拜”,因為法律隻是舟,文化才是海。我覺得還要等,而且可能還要等相當久。
一要等我們所有的國民,都把個人的尊嚴看得至高無上。為了捍衛自己的尊嚴,寧可破釜沉舟、義無反顧;而且,敢於真的把這種意願充分表達出來。
二要等我們的法律再發展一步,把捍衛個人尊嚴的任務,放在維護社會秩序之前、之上。這是因為,一群沒有尊嚴需求的人,再人口眾多,也無法建設和維持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樣,一種不能切實捍衛個人尊嚴的社會秩序,再天網恢恢,也會失去存在的意義。
三要等我們這塊土地上湧現出一大批新女性,一大批終身誌願者,不惜身家性命,跟一切性騷擾鬥爭到底;不管親疏遠近,幫助一切受害者挺起腰杆。看看發達國家的曆史就知道,關於性騷擾的立法進程的每一步,都是那裏的女性自發抗爭、獨立奮鬥,甚至不惜采用激烈手段,拚搏了幾十年才獲得的。
四要等我們的文化最終掃除掉一切傳統的陳規陋習;對“性”不再那麼敏感;不再僅僅盯住性騷擾裏麵的那個“性”字不放;不再把性方麵的受侵犯看得比其他一切侵犯更嚴重、更令人無地自容;不再信奉“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不再把性方麵的“完好無損”用來判斷女性的人格與價值。
防治“性騷擾”知易行難法律作用顯得力不從心
據中新網報道,最近,幾例“性騷擾”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此同時,關於“性騷擾”立法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剛性的法律如何界定“性騷擾”這樣一個柔性的問題?舉證責任的設置能否突破“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遍原則?法律規範在多大程度上能解決這個與道德密切相關的社會問題?檢察日報今天報道稱,為此,記者采訪了有關法學專家。相對於媒體的熱炒,法學界的聲音卻是冷靜和理智的——
“性騷擾”這一用語最早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流行。“性騷擾”問題的突顯與工業時代的生產關係和生產方式使人與人的距離縮短、衝突增多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國際勞工組織曾調查了23個工業化國家,有15%至30%的女雇員稱其經常受到性騷擾,6%至8%的女雇員因此被迫更換工作。性騷擾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還可引起生理傷害和疾病。這一普遍性的社會問題引起世界各國關注,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內羅畢戰略》把“使青年婦女不受性騷擾”列為主要目標之一。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要求,所有加入這個宣言的成員國都要在本國範圍內,運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一切措施去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包括性騷擾行為,中國政府也加入了這個宣言。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比利時、西班牙等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性騷擾屬於應予禁止的非法行為,並在法律的適用中進一步發展了反對性騷擾所取得的成果。美國將性騷擾寫入法律是1964年的《人權法案》,並在美國公平雇傭機會委員會的法律文件中給予了明確界定,作為對《人權法案》中性別歧視的一個形式體現:“出於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動、性要求,或其他語言上、身體上的性行為,如果在屈服或拒絕之後明確、不明確地影響一個個體雇員的工作表現或形成一個令其討厭的工作環境,即構成性騷擾。”
目前在中國,“性騷擾”還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而僅僅隻是描述了一種與性別尊嚴相關的社會現象。性騷擾其表現往往是違背婦女意誌,以言語或動作對婦女進行調戲、挑逗、侮辱或猥褻的情形。從理論上講,男性也會受到性騷擾,但因現實中絕大多數的性騷擾都發生在女性身上,所以一般意義上的性騷擾也是特指女性而言。如何界定“性騷擾”的範圍和程度,法律麵臨很多難題,如講葷話、發黃色短信或做幾次下流動作算不算“性騷擾”?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進行挑逗或摟抱,是否屬於“性騷擾”?醫生借看病之名,對病人進行過分的觸摸,也是“性騷擾”嗎?在尊重個人權利的同時,如何保護社會的公共交往空間和秩序,法律需要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中國法學界目前關於“性騷擾”還沒有統一的定義,比較通俗的一種說法是:“性騷擾”是指違背當事人的意願,采用一切與性有關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權利,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性騷擾的行為是多樣的,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口頭性騷擾;二是行為性騷擾;三是環境性騷擾。當然,何為“性騷擾”也是因人而異,同樣的行為,對思想和行為開放的女性可能不是“騷擾”,而對一位保守的女性卻可能構成“騷擾”。所以在“性騷擾”的界定上,法律上一定要有一個嚴謹的限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尹田認為,立法應該是一個理性和審慎的過程不能靠一時的情緒和衝動,任何一種社會現象上升到立法層麵還要經過很多調查考證。對於性騷擾,在中國還沒有相應、充分的理論研究,而且現實中也沒有大量的司法案例進行總結。最主要的是,對它的界定很難,一旦要立法,既要考慮到符合人性、人道,又要保護人們的基本權利比如求愛權等。如果一個正當的行為自由也會導致法律後果,那將影響到自我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的正常運轉。
“性騷擾”案件最大的難點在舉證。因為性騷擾發生的場合一般比較隱蔽,而損害也主要是精神上的,很難留下證據,再加上一些人的觀念難以轉變,給受害者製造的心理壓力也為取證設置了一個無形的門檻。所以很多“性騷擾”案都是因為證據問題而敗訴,也有很多“性騷擾”的受害者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而選擇沉默和隱忍。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在中國,相當多的職業女性遭受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30歲以下的未婚職業女性最為“深受其害”。性騷擾中50%來自工作場所,其中36%來自上級,14%來自同事。從全國婦聯反映的情況來看,目前,婦女受到的性騷擾正呈上升趨勢,而且形式也日益增多。但是,真正因為“性騷擾”投訴或提起訴訟的卻很少很少。來自浙江省婦聯的調查結果頗能說明問題:一個擁有2291萬女性的大省,去年性騷擾投訴竟為零。
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一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現在,法官在審理“性騷擾”案件時也適用了這條原則。但針對“性騷擾”案的特殊性,有人提出,對“性騷擾”案可以實行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全國婦女聯合會巡視員徐維華在接受采訪時也說,關於性騷擾案件的舉證將是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中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不僅受害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實施性騷擾行為的一方也應該有責任舉證。《婦女權益保障法》專家組成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則認為,對於“性騷擾”能否規定為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必須慎重,需要在深入研究大量判例的基礎上進行認真的思考和探討,並不能輕易突破“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遍原則。
如何防治“性騷擾”如今成了一個世界性難題,因為性騷擾介於違法行為和道德缺失之間,很難界定其法理上懲罰的切入點和執法尺度。從較早對“性騷擾”進行立法的國家的司法實踐看,真正成功的案例也是極少的。馬憶南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說,法學界還需要對“性騷擾”進行大量深入的研究,目前還沒有一套成熟的理論和實踐來支撐立法,所以“性騷擾”的立法將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馬憶南教授強調,即使立法,法律對防治“性騷擾”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其運行成本太昂貴,訴訟過程也是極艱辛的。相比較而言,我們倒是更應該關注一種健康道德觀念的培養,倡導全社會對人格和性別的尊重。
常見“性騷擾”行為公開遇到性騷擾應怎辦
常見性騷擾行為
1.身體的接觸
不必要的接觸或撫摸他人的身體,故意擦撞,強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緊貼他人等。典型例子:在公共汽車上,故意緊貼著對方的身體;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產生身體上的接觸或碰撞等。
2.言語的接觸
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詢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對別人的衣著、外表和身材給予有關性方麵的評語,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等。典型例子:以電話調查為借口,詢問有關性的問題;“你今天穿得很性感啊!”等。
3.非言語的行為
故意吹口哨或發出接吻的聲調,身體或手的動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如色情書刊、海報等。典型例子:對路過的女性吹口哨或發出尖叫聲。
4.以性作為賄賂或要挾的行為
以同意性服務作為借口,來換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脅的手段,強迫進行性行為。
典型例子:老師暗示要求約會,作為承諾及格或加分的條件。上司以職位的升遷、調遷,來要挾他人同意進行性服務等。因此,性騷擾不單局限於身體上的接觸,一些不禮貌而帶有性意識的言語、動作、甚至聲音,如吹口哨等,而令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慮、尷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覺,令受者感到不愉快,都屬於性騷擾。
反騷擾技巧
第一個技巧:表明拒絕態度
從一開始便要表明拒絕態度,隱瞞或不示意會讓對方以為你是接受的。要知道它何時發生,肯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並保持冷靜。不要抱著輕視或置之不理的態度。
第二個技巧:溝通和使用身體上的防衛技巧
性騷擾是超越了可以接受的親密界線。因此無論男性或女性,遇到性騷擾時必須慎重地表明你的立場及可以接受的界線。
第三個技巧:尋求幫助
傾訴的對象可以是父母、值得信任的同輩、老師或輔導員等;若是經常受到性騷擾,就必須將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對方的行為、說話記錄下來,以便作為日後投訴的證據。
程朝華:性騷擾屬於民事侵權
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行為目前在法律上有無具體的懲罰條款?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朝華明鑫律師事務所主任程朝華。
程主任說,性騷擾在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據《英漢婦女與法律詞彙》解釋,當一個男人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需要,或想獲取性方麵的好處,或對其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徑,並預期對方感到冒犯、侮辱或驚嚇的話,他就已經構成了對女性的性騷擾。那麼,遭受性騷擾如何請求法律幫助呢?程主任說,性騷擾屬於民事侵權的一部分,在法律上一般表現為人格尊嚴被侵害,身體權受損害。在現實生活中,性騷擾廣泛存在,從某種意義上,它是一種性歧視,包括語言、身體接觸以及暴露性器官等,是性傷害的一種形式和性暴力延續的一部分。性騷擾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會給對方造成極大的傷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於性騷擾的取證,程主任說,從訴訟的角度講,性騷擾案的確很難取到確鑿的證據,一方麵,性騷擾的判斷本身是一個主觀感受的問題;另一方麵,性騷擾又是隱性的,一般都隻有兩個人在場,是否性騷擾,不好找其他旁證。因而,此類行為很難界定和取證。但隨著個體權利意識的提高和個體權利保護的加強,當一個人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侵犯的時候,他(她)完全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包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隨著電視連續劇《女人不再沉默》的播出和“京城首例性騷擾案”的開庭,性騷擾成了這個夏天一個受關注的話題。如何界定?怎樣麵對?騷擾者該承擔什麼責任?這些,是我們想了解的,也是您關注的。
吳愛平:有關部門要盡快立法
近日,記者就性騷擾話題采訪了省婦聯權益部部長吳愛平。吳部長說,來婦聯投訴性騷擾的案例極少,近幾年,她們記錄在案的隻有兩例:一例發生在幾年以前,某單位領導平時多次騷擾一名女職工,進而發展到強暴,此案的被告已被處理。另一例是女當事人來婦聯投訴,說她遭受原所在公司老板的騷擾,離開那家公司後還影響她在外求職。此事因為舉證不足而不了了之。
吳部長說,性騷擾的行為有私密性,因此舉證困難,有的即使受了侵害也不願講。但性騷擾卻不可小視,它使被騷擾者(尤其是女性)的心靈受到傷害。她說,我國將對《婦女法》進行修改,下一步要增加有關性騷擾的內容,以便使受侵害者的權利得到保護。目前調研工作已經展開。麵對性騷擾,如何保護自己?吳部長說,作為受害者要依靠法律保護自己,例如注意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等等。此外,要盡量避免和騷擾自己的人相處。有關部門要盡快立法,讓人有法可依,從源頭上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夫妻間也存在性騷擾專家稱性騷擾案需心理診斷
2003年春天,北京某公司女職員雷蔓將原單位上司告上了法庭,由此拉開了京城第一例性騷擾案的大幕。2003年6月7日,武漢女教師何穎誌狀告其同事陸平一案勝訴,成為所謂的“中國第一例原告勝訴的性騷擾案件”。不管結果如何,人們對案件的反映都很強烈,討論也很積極。很明顯,人們關心的其實並非這兩個原告真正的目的何在,甚至根本不是這兩個案件本身,而是隱藏在這兩個案件背後的早已存在並困擾社會許久的性騷擾問題。
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的叢中教授近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所謂性騷擾,就是指在接受者不願意的情況下,對其發出性刺激,包括語言上和動作上的刺激。它本身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心理問題。而現在大眾在討論的過程中,更多的是關注這一問題的立法,其實,這一問題的解決,僅僅從法律上強行禁止是有一定難度的,從心理這一更為廣闊的領域來入手,可能是另外一個早日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男人也會被性騷擾
叢中教授認為,如果要給性騷擾作一個心理上的界定的話,包含的要點應該是:對某一舉動,雙方都感受為一種性的方式,特別是被騷擾者感受為性的方式。同時,被接受者主觀不願意。很顯然,這一界定當中,並不存在性別差異的問題。
據統計,社會上有71%的女性曾經受到過性騷擾,但有多少男性受到過性騷擾呢,恐怕沒有人統計過吧。我們不能想當然地將性騷擾的施動者默認為男性,而將受害者默認為女性。這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公平的。男人,也會受到性騷擾。而且這樣的真實例子在社會上並不少見。
而目前我們社會隻關心女性性騷擾問題,是有其根源的。首先,男性文化在對性的接納方麵是比較寬容的。許多在女性看來不可容忍的情況,在男性可能就一笑了之了。其次,性別上的不平等。女性更多的處在較底層的位置,以及男女在身體條件上的差異,使得更多的男性可以依靠權力、地位,依靠強力對女性進行性騷擾。
但我們並不能因此就忽視男性受到性騷擾這一現象,畢竟,在這一問題上男女是平等的。
夫妻間也存在性騷擾
叢中教授在進一步的討論當中,提出了這樣一個比較大膽的概念:夫妻當中也存在性騷擾。
他認為,夫妻之間盡管在性方麵存在義務,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場合和時間,夫妻之間都可以說一些親密的話語,做一些親昵的舉動。即使兩人是合法的夫妻,但如果這時一方的言語和舉動使另一方感覺到不舒服,不自然,受到另一方的拒絕,同樣構成性騷擾。
這種性騷擾也會存在於戀人之間。戀人之間常常會有比較親密的語言和動作。當在花前月下,兩情相悅的時候,這些言語動作隻是雙方感情上的交流,不構成騷擾。但當一方比較冷靜的時候,對另一方的親密舉動有抵觸甚至反感的時候,這些單方麵的舉動就可以認為是性騷擾。
很顯然,叢教授的這一看法是受到了目前已有的婚內強奸的概念的影響。由此可見,性騷擾這種現象跟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沒有聯係。任何違背一方當時意願的性刺激,在心理層麵上,都可視作性騷擾。
性騷擾會引起社交恐懼症?
在目前的討論當中,許多人提出了這樣的一些擔憂:在對性騷擾進行法律界定之後,會不會造成人們,特別是男人的一種社交恐懼。也就是說,可能會有很多人因為怕被認為是性騷擾而在社交當中產生一些行為障礙,對社交產生恐懼。
叢中教授說,性騷擾現象作為一種心理現象,遠比它作為一種法律問題有更大的包容範圍。但法律在界定這一問題時,不可能將所有心理意義上的性騷擾都羅列進去,它必然會設立一個法律上的行為底線。這一底線是以社會大眾的共同認識作為基礎的。並不是所有人都可能主觀地想當然地將性騷擾作為一個帽子到處亂扣。
人們完全不用對社交感到恐懼,這一問題的提出是由於性騷擾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敏感而新鮮的話題,所以剛一接觸到比較實質性的東西時必然會有許多的顧慮,但其實對性騷擾進行恰當的法律界定,決不會引起所謂的社交恐懼的。像今天的一些法製更為健全的歐美國家,他們的社會交往同樣正常,並沒有人因為怕性騷擾而拒絕與他人交往的。
性騷擾,還是妄想症
叢中教授也提出即使今後對性騷擾立法後,也要分辨清楚性騷擾和妄想症。
所謂妄想症,又稱之為偏執狀態、偏執狂、偏執性精神病,是一種以妄想為突出臨床特征的精神病性障礙。妄想症病人會認為社會中存在針對他的惡勢力,有計劃地迫害他,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不惜代價。當性騷擾的概念和妄想症相結合的話,病人就會將他人許多正常的舉動,比如對她的一些關心和愛護,都理解為性騷擾。並且會以此為由,不斷上告。
同時,由於性騷擾這種現象跟個人的心理因素有極大的關係,因此許多在少年時受到過比較嚴重的心理侵犯的人,可能對一些常人看來正常的舉動也極為敏感。在這種情況下,叢中教授建議心理谘詢的介入。
叢中教授指出,在今後對性騷擾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定不能缺少心理診斷這一環節。將心理診斷和法律審判結合起來,是解決性騷擾案的必經之路。